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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公益法律遭遇转型破题之困

    时间:2020-10-09 07:54:0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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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1年接踵而来的慈善信任危机事件后,问题和矛盾也在慈善事业转型中暴露出来。各方呼吁慈善法律的出台,而慈善立法着实成为当下一个极为高调的话题,引起了各方人士关注。就在公益慈善领域正遭受制约发展的时候,关于公益慈善组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慈善事业法》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被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以推动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公益法律走入大众视线

    当下,中国社会依然处在深刻的转型时期,在各领域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新生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手段也在不断地出现。其实早在《慈善事业法》立法之前,中国的公益法律就已“现身”。2003年8月25日,中国第一家公益律师事务所悄然成立。它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知名学者发起组成。这个机构将致力于无偿为任何为公益而诉的人们提供法律援助。中国第一家公益律师事务所的出现,预示着中国法律人试图通过法律,让司法获得变革社会的力量。

    在这之前,中国公共利益频频受损而得不到保护,即使有愿意出头维权的,到最后也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支持做后盾,而倒戈。“耗不起”,是中国老百姓打官司的共同心情。尤其是每每耗费财力、精力,最后还必须承受被驳回诉讼或败诉的命运。因此,“缺乏法律依据”也由此让很多公益诉讼败得一塌糊涂,寡淡收场。

    而今,越来越多的公益律师事务所成立,不仅将法律解决社会问题作用得以发挥,更促进了法律职业的形成,承担起社会治理功能,最重要的就是有利于对塑造公民为权利而斗争精神的培养。

    据《公益法律研究》一书指出,作为一种社会行为和现象,公益法律在美国社会较为常见并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也可以说,美国的公益法律行为无论是在制度上还是在文化观念上,已经深深地融入到这个社会当中。而在一个有着国家和政府承担公共治理功能的传统中国,现今的公益法律作为一种已经存在的事实和社会力量,应该获得怎样的看待和评价?中国是否需要公益法律?中国是否应该发展公益法律?如何发展公益法律并实现其社会价值? 对于这样的问题,当前,除了在经验层面上实践者用行动来表达、解释、证明并给予社会和人们的意识以冲击并不断地拓展这样的行为以外,在理论上,虽然已经有学人开始了国外的公益法律经验、知识和理论的介绍以及关于中国公益法律行为和现象的研究和探讨,但是,这样的行动无论是在广度上还是深度上,在当前都显得有些不够。这样的关于公益法律研究的状态直接导致或者体现了当前中国公益法律的研究没有发挥出重要的研究领域所应发挥的职能和价值。此外,中国公益法律行为和现象的社会价值和功能仍然没有充分获得社会认同并发挥更重要的社会意义。

    公益需法律援以支撑

    据报道,第一家公益律师事务所大致的受案范围分别涉及劳动权利,农民权利与权益,特定群体的权利,刑事案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以及人权公约,其更大目标是关注群体事件、人权官司甚至国与国之间的诉讼。由此看来,中国第一家公益律师事务所的出现乃至其所要达到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带有法律启蒙的性质。“公益所大致的受案范围分别涉及劳动权利,农民权利与权益,特定群体的权利,刑事案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以及人权公约。”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教授、公益所成员张明杰解释。而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所长夏勇指出,选择什么样的案例对公益所来说很关键。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除了意义重大,公益所代理的典型案件还必须具备三个条件:要求代理律师具备高度诉讼技巧的案件,具有经济上和逻辑上的可操作性,具有合理的诉因。公益所的学者认为,在不需要突破法律的情况下,仍然有空间可做,诉讼本身就是影响,“我们的存在对那些试图保护公共利益的人们来说是一种鼓励”。

    为公共利益齐战,组织的力量要远比个人强大。虽然,第一家公益律师事务还是叫作“律师事务所”,但却没有高得吓人的律师费,完全免费,并对需要公益诉讼的人提供咨询和帮助,与他们并肩作战。它的性质是法律援助。而说起法律援助,不得不提及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是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一般隶属于司法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如今,法律援助制度已越来越多地受到了各个国家的重视,它不仅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司法制度完善的体现,更是保护人权,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保障。

    公益律师现状及困境令人堪忧

    在公益法律及诉讼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角色就是律师。随着公益律师事务所的出现,多少澄清了社会对律师的一种习惯认识。在目前的中国,人们认定律师是赚钱的职业,追求利益而远离理想。而公益所的出现,则引发了人们对律师使命的重新思考。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认为,中国的律师应该尽可能参与到政治生活中去。他说,在法治发达国家,律师在更广泛的社会事务管理中发挥作用。在中国,律师也应该为政治生活的改善作出贡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顾永忠倡导律师奉献精神的回归,他说,如果仅仅把律师的使命说成是追求利益,那么律师这个职业可能和很多谋生和赚钱的职业一样,可有可无,甚至还会被有些人视为一个破坏性的职业。他希望能有更多的公益律师和公益机构的出现。

    纵然知道公益律师事务所的理念是“诚心正义”,但光靠一颗高尚的诚心无法解决将来可能面临的现实问题,比如经费来源。事务所的筹办得到了福特基金的资助,但未来怎么办?对于这个非赢利机构来说是件头疼的事。“我们寄希望于社会资助,只能这样了。”诉讼的难度也可想而知,公益诉讼指向的对象往往是“位高权重”的机构。公益律师事务所所长肖贤富感慨的说,有些阻力是可能说出来的,有些是说不出来的。他表示,会争取成功,但也做好了失败的准备。如果失败,也会让社会知道为什么失败。

    目前我国的法治进程来看,公益律师、维权人士显然不是为了其个人的发展或个人赢利的,与其他法律职业者可以自由选择案件不同,公益律师参与的诉讼是超越个人利益的,是为贫困者服务的,他们属于法律职业者中的“另类”,也是最具社会良知的,体现更多的人性,更多的社会正义,是新型的法律服务人员。尤其是近几年来,我国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也使得越来越多的公民选择通过用法律这一载体维护自身的利益甚至社会公共利益,这其中就包括不少的从事公益的法律服务人员。他们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也有丰富的社会阅历或办案经验,更有极大的法律服务热情。但是,在维护弱者权利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道路上,仅仅具备良知和热情是远远不够的。

    在现行的框架体制下,公益律师、维权人士的尴尬处境:

    一、法律消费必然涉及成本问题,而诉讼也需要成本,要得到经济上的保障,如此才能有效地维护公益律师及维权人士的生存空间。

    二、我国目前的法律援助制度,可以说实行的就是公益诉讼的职能,它的诉讼成本由政府拨款来解决,或者通过社会团体的捐赠,资助等形式。

    三、从事公益的法律服务人员,所面对的大部分人还挣扎在社会的最底层,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在经济收入,社会地位,权益维护,竞争能力等多方面陷入不利与困难的境地。

    四、而资金往往决定着一项公益法律事务能否维持和健康发展,没有资金来源,从事公益的法律服务人员则无法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工作中举步为艰,因而也很难吸引合适的优秀人才加入,如此恶性循环,只能导致这一领域人才的匮乏,“新鲜血液”得不到及时地补充。

    其实以上所述的正是我国现阶段从事公益事务法律服务人员的真实写照,他们所做的一切,无非只是想得到人们的理解和社会的认同,使公益性的法律事务不仅仅停留的“海市蜃楼”的阶段。然而,公益律师、维权人士进行的法律服务始终都是弱势对抗强权的斗争,这一方面也许是从事公益事务的法律服务人员所面对的最大障碍,因为此时此刻,他们所要面对的可能是强大的经济利益集团,甚至是国家政府机关,所以面临的困难和障碍是多元的。首先体现在制度上,司法难以独立,在我国现有体制下,司法权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行政权,而行政权力的强制干预是法律服务人员所无法左右的。其次体现在意识以及经验认知上,“民不与官斗”、“贫不与富斗”的思想不仅体现在老百姓身上,在不少法律服务人员的身上也可略见一二,从而导致很多立志从事公益事务的法律服务人员望而却步。

    目前许多公益维权案件表现出来的一个共同特点是缺乏证据,这也是从事公益法律服务人员工作受阻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主要依靠证据,合同、视听资料、书面证明等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问题恰恰就出现在收集证据这个环节上。在许多公益诉讼案件中,如何有效快速及时地收集案件本身所需要的证据,已经成为困扰公益律师的一大难题。因为许多公益案件、维权案件,一方面涉及侵权的时间跨度非常大;另一方面从当事人本身的角度,也无法达到即使收集证据的意识。而在一些突发事件中则更加显示出收集证据的可贵,往往由于这一点,能够成为许多案件的突破口。因此,加深这方面的学习,把握收集证据的时机显的尤为重要。

    就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都没有对从事公益事务法律服务人员的地位进行定性,因此,真正落实这方面的任务还面临着严峻的形势。没有专门的机构来做,没有专门的经费保证,加上现有诉讼法存在的缺陷,目前的公益诉讼实际是在夹缝中生存,很难形成一种制度,也无法真正实现公益诉讼的目的。因而,这就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让所有的法律人为弱者呐喊,为公益呼唤。

    突破瓶颈

    制度还需完善完备

    一部法律的制定,其本身是调整所涉及的相关法律关系,可以说,现阶段的法律在保护公民个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方面是逐步趋于完善的。但是,真正实施起来,所遇见的一些问题还真是不能不提。近些年,出现了许多为了公共利益走向法院的情况,但是,结果往往是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鲜有胜诉的。黄乐平表示,公益律师的身份在法律上并没有得到认可,这是公益律师的身份障碍。

    这样的身份障碍,导致公益律师在代理案件时,法院不认账,当事人会质疑,对方当事人也会故意刁难。作为公益律师,黄乐平个人出具的专家意见书,曾经推动了辽宁省阜新市中级法院在一份判决书生效6年后,对本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案件启动再审程序。但是,公益律师个人创下的某些司法先例并不能改变整个公益律师在制度下的尴尬。公益律师周立太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强调,很多行政案件中,县级地方政府给律师施加压力甚至进行威胁。“1997年8月,我在深圳给农民工打官司,当地政府就收走了我的律师执照。2001年12月,通知我不许给农民工打官司。说我是黑律师。”打了十几年官司,怎么到了深圳就成了黑律师?这让周立太很是费解。观察人士表示,正是身份的缺失,导致公益律师面临道德困境、制度障碍以及人身和政治风险等一系列尴尬。而这些事件究其的根本原因,关键还是出现在法律规定上。

    由于民间公益机构的律师没有政府扶持的背景,完全依靠社会理想在支撑。兼职做公益的律师还好一些,全职做公益的律师在经济上、个人发展等方面要突破的瓶颈很多,面临的现实也很残酷。有资料指出,当前中国公益法律研究的这种状态也是一种事物发展的常态表现,毕竟,中国公益法律行为才刚刚起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也是崭新的;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一些现实的因素也的确是开展中国公益法律研究条件上的障碍或者使这种研究显得条件缺乏。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法》也同样规定相对人或相关人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排除了侵害公共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抽象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法上是根本不可诉的。所以,即使违法行为引起了重大公益损害还是有可能无法通过诉讼解决。法律制度上的缺陷很大程度上使从事公益事务的法律服务人员在工作中感到有心无力,因而,立法机关在这一方面的完善势在必行。

    对此,有部分公益律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们认为:制度层面,应该首先定义门槛,哪些人可以进入公益律师序列。再者,公益案件范围的界定,激励机制的制定,法律责任的规定,以及如何对公益律师的业务进行监管,都需要制度规范。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在中国社会中,公益法律行为已经存在并开始发挥社会影响,从价值中立的角度来说,无论是好的东西还是坏的东西,只有经过全面、深入和细致的思考和研究才能下定结论,否则就说它是坏的或者好的,要么显得草率,要么就会造成发展后劲不足,不利于合理科学发展。因此,加强对于公益法律的研究和探索就显得尤为迫切。(本刊综合整理)

    责任编辑/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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