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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及反垄断措施

    时间:2021-03-20 08:12:1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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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日本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分析

    (一)家庭是日本国民收入分配的主要对象

    日本SNA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日本国民收入总额为416.35万亿日元,政府、企业和家庭占初次分配比重分别为9.08%、13.58%和77.34%,家庭一直是国民收入分配的主要对象。另据日本厚生劳动省的调查统计显示,自1976年至1997年的20年间,日本家庭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一直保持在75%左右的水平。日本2007年薪金总额264.67万日元,占全部家庭收入的82.2%,充分体现了劳动的价值和对技术进步的推动。在调整后(二次分配)的总额415.23万亿日元的国民可支配收入中,政府、企业和家庭所占比重分别为6.58%、8.53%和84.89%,政府和企业的分配调整进一步向家庭倾斜,有效促进了社会经济的整体和谐与发展。

    (二)劳动报酬率高,工业化中后期上升明显

    日本的劳动报酬率(见表1)自上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至本世纪初,一直维持在55%左右的较高水平上,处于OECD国家前列。特别是在上世纪60—70年代的工业化进程中后期,劳动报酬率提高了近4个百分点,在工业化基本完成后的70年代前期,劳动报酬率又提高了10个百分点左右,这与日本在上世纪60—70年代工业化中后期阶段实行的收入倍增计划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其不仅奠定了日本劳动报酬在GDP中55%左右的稳定比例格局,也为建设和谐社会、鼓励劳动和技术创新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基尼系数低,收入分配相对公平

    日本的收入分配相对公平,基尼系数属于发达国家中相对较低的。特别是收入分配调整后的基尼系数明显低于初次分配,其充分反映出日本的收入分配调整政策更具兼顾社会公平的显著特征,对日本社会稳定和鼓励劳动,以及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在上世纪60—70年代的工业化中后期,无论是初次分配还是调整后的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均保持了较低水平和相对稳定性。尽管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初次分配的基尼系数有一定程度的增大,但日本政府通过采取更加重视社会公平的收入调节政策,加大社会保障和税收的调节力度,使调整后收入的基尼系数增长幅度远远小于初次分配,维护了社会公平与稳定。据内阁府统计,日本2005年社会保障对基尼系数的改善度接近25%,税收的改善度为5%左右。

    (四)所得税大于生产税,采用梯级累进制税率公平

    日本SNA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在日本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政府收入主要来源于各种生产端税收和进口税,2007年总额为43.4万亿日元,再加上10.2万亿日元的政府财产收入,构成了政府初次分配收入的主要来源。在政府可支配收入中,所得税高于生产性税收,成为最重要的政府收入来源,2007年总额为49.1万亿日元,在政府的国民收入调节和社会保障支出中发挥了主导性作用。尽管如此,日本的国民租税负担率还是明显低于其它发达国家,其2006年的个人所得税负担率不到美、英、德等其它发达国家的一半,个人所得税的国税负担率还不到这些国家的三分之一。日本目前将所得税缩减为10—37%的4个层次,80%以上的人实行10%的税率,并将住民税划分为5—13%的3个层次,进行国民收入的再调节,以保障社会公平性。

    (五)通过法律和制度手段逐步消除行业垄断的不公平

    日本的垄断行业在发达国家中十分具有代表性,特别是邮政、电力和燃气等行业。由于日本采取了行之有效的法律和制度手段,相关垄断行业的平均收入水平与其它同类行业相比并没有明显的差别,日本政府主要通过民营化及市场配置资源等方式来消除行业垄断的不公平性,并没有采取特别收益金等措施。尽管日本早在1947年颁布的《垄断禁止法》中包含了对垄断企业征收10%销售额、中小垄断企业4%销售额罚金的条款,但其建立公平交易委员会,负责对具体垄断行为的评估和确定才是真正的核心。针对电力市场的垄断行为,日本政府在大力推动电力公司民营化的基础上,于1995年修订了《电力事业法》,使日本电力市场由地区垄断市场向竞争性的市场转变,并于1999年和2003年进行了两次修订,通过建立相关的准入标准和制度、进行电费改革、建立中立的第三方规划和监测机构等措施确保电网的公平利用和透明度,使六成的电力消费者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和可能。同时,公平交易委员会还于2001年4月在审查局内设立了专门的IT与公用事业作业机构,与经产省价格制度分科会一道,负责电力、燃气等价格确定机制和监查等工作,以确保价格的低廉化、公开透明及效率化。

    日本邮政公司是日本最大的国营垄断企业,2007年分解前拥有资产338.46万亿日元,相当于当年日本居民存款的四分之一及日本GDP的2/3,并持有三分之一的日本国债。日本最大的银行—邮政银行不仅享受政府担保,还享受免税待遇,而邮政的简易保险业务还受到政府的补贴。为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地方邮政局长世袭制度,及享受公务员待遇与收取房租等垄断行为,自小泉内阁开始对日本邮政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在2003年将日本邮政事业厅改组为国营的日本邮政公司,2005年10月开始实施邮政民营化法案,2007年10月将日本邮政公司分解为邮政事业公司、邮政局公司、邮政储蓄银行、以及邮政保险公司4家企业,并计划于2017年将银行与保险公司完全剥离,使政府在邮政局公司中的股份减少到三分之一以下。但是在民主党政府的最新邮政改革方案中,日本邮政公司将继续在邮政储蓄银行和邮政保险公司中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份,以保留对邮政金融体系的控制权和在支持公共财政方面的关键作用,并于2011年10月合并邮政网络和邮政服务两项业务。

    二、启示和建议

    (一)分配制度的改革是结构调整和提高创新能力的基本前提,须从国家战略角度予以高度关注

    与韩国和台湾地区的发展类似,我国在工业化初期和中前期发展阶段,为吸引外资和集中力量搞基础设施建设,在国民收入分配方面更多地向企业和政府倾斜,为经济的高速持续发展提供了必要的保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带来了两极分化等社会问题。当前,我国政府已经认识到解决这一问题的紧要性和迫切性,并提出了“十二五”期间工资收入倍增计划,以及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设想,在目前政府财力比较充足的情况下,使国民收入分配更多地向民生倾斜、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全球经济持续低迷的情况下,将更有助于有效扩大内需拉动,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同样,我国目前正在进入工业化中后期发展阶段,面临结构调整和提高技术创新能力的重大挑战,产业的持续升级对高端劳动力和技术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大。这也要求我们必须对当前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进行比较大的调整,进一步提高劳动和技术创新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并在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中,充分发挥政府的调控职能,有效消除日益严重的两极分化现象,促进社会公平,从国家未来发展战略的高度,以更加公平有效的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政策,保证国家可持续技术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高。

    (二)保持政策连续性,从税制改革入手解决地方财政收入等关键问题

    日本的经验表明,政府拥有的土地可以通过财产租金的方式逐年取得相应的收入,并进入国民收入再分配进程,但其只能作为地方政府收入的必要补充而不应成为主体。日本地方政府的收入主体是各种地方所得税(也是国民收入中非劳动所得再分配的主要调节手段),加上地方消费税和中央政府的强大转移支付,构成了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近年来,虽然日本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基尼系数有所增大,但通过各级政府更强有力的社会保障和税收调节政策,使再分配后的基尼系数基本保持在较低的水平,维护了社会公平与稳定、鼓励了劳动和技术创新。我国应充分借鉴日本的相关经验,加快国内税收体制改革进程,尽快扭转生产性税收高于消费税和所得税的不合理局面,为政府强化收入调节职能、加大调节力度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撑。

    中国目前还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过程中,产业结构的逐步升级,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决定了人民币汇率的逐年提高,2025年前后基本完成工业化时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将接近或达到PPP估值目标。因此,至2025年人民币每年升值3—5%是非常正常,这一点已经在发达国家的工业化过程中得到了充分的证明。考虑到国外的商品房只计算套内面积,并且包括精装修等因素,目前北京的房价已经和东京基本持平,而上海的房价则已高于大阪,即使保持目前的房价不变,人民币逐渐升值的影响也将使完成工业化后的北京和上海的房价达到东京和大阪的2倍。基于在一个国家正常的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过程中,房价肯定是要逐年上涨的现实,如果政府调控有力,能使房价上涨低于收入增长,即使按GDP的一半5%左右计算(这已经是非常理想的控制水平),加上汇率逐渐上升因素的影响,届时恐怕也要达到东京和大阪的4倍以上,当前我国房地产的泡沫率也已经达到80%的水平,必须尽快予以解决。

    因体制原因,土地出让金成为我国地方政府的重要收入来源,如果土地过多地参与到国民收入的分配中来,将在二次分配后进一步降低家庭的收入分配比重,不仅会加剧社会的两极分化现象,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责任也将随之加大。因此,当前国家采取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无疑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不仅需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也需要进一步通过体制和机制改革,在抓紧制定并出台房产税或物业税等地方税种以替代土地出让金,使税收方式向消费端转移以增加地方政府收入,使所得税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及二次分配的主要调控手段,逐步解决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中的深层次问题,同时再配合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及地方发债制度体系建设,彻底扭转地方政府的不合理财政收入结构,从制度上使财政收入真正为地方和民生服务。

    (三)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及强化对非劳动性所得的二次调整,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

    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坚持以家庭为核心,坚持以劳动为分配主体是日本保持技术创新原动力和产业创新能力的基石。目前我国大城市部分居民的非劳动所得收入比例已经远远超过日本,已形成了对资本和财富的过度追求而忽视劳动和技术的状况,并因初次分配的不公平及二次分配调整力度弱,引起了二次分配的差异进一步扩大化,特别是土地和房地产资本参与二次分配的问题突出,已经造成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在大城市几乎无容身之地的尴尬局面,加速了人才的海外流失,对社会和谐发展与国家的产业和技术能力的逐步提升均产生了非常明显的负面影响。因此,我国应充分借鉴日本的经验,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并通过税收等方式大力调整资产等非劳动所得的分配格局,进一步鼓励劳动和创新。除解决农村等低收入群体问题方面可适当鼓励增加非劳动收入比重外,应尽量降低资产、土地等非劳动所得分配比重,从制度和体制上为富民强国奠定必要的基础。

    (四)解决垄断问题制度建设是根本

    日本的经验表明,解决垄断问题最根本的是要靠制度和体制的改革与创新,特别是在解决垄断行业收入过高问题方面,日本的经验值得借鉴。特别收益金不仅存在评价标准方面的问题,并且在当前国际资源价格波动剧烈的情况下,在调整方面也存在很大的困难,因而只能作为辅助手段来使用。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分配制度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垄断企业即使亏损也可保持过高的收入分配格局,因此,我国应尽快研究并建立有效的价格确定机制和工资确定机制,将垄断行业透明化与公开化,以解决垄断企业收入方面存在的各种问题,缓解相关社会矛盾。(崔成、牛建国,中国驻日使馆经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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