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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化视野下的法律多元

    时间:2021-03-25 07:58:29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法律多元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当经济全球化以一种无法阻挡的趋势蔓延开来的时候,赋予传统法律多元新的内涵,有助于我们更深刻的认识在全球化的语境下多元法律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未来的发展趋势。正确认识法律多元,是不同种法律文化在法律全球化进程中得以保持自身特性的理论依据;积极参与法律多元化的过程,又是不同种法律不断完善和发展自己并参与全球化进程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法律多元;全球化;一体多元

    全球化是当代世界的发展潮流和客观趋势,它深刻的触动和改变着世界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的格局,其影响所及,对每一个国家的发展现状与前景都产生出难以估量的后果。与此同时,全球化也还从时间领域向意识、思想领域扩散,成为人们思考问题、观察世界的新背景和新的视角框架。[1]

    传统的法律多元主义的最大贡献在于揭示出了在一个社会中,除了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国家的法律制度之外,还存在着其他类法律秩序,并指出了这些类法律秩序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和重大意义,[2]使得越来越多的社会主体被发现,被理解进而被重视,使得各种法律文化得到共存的理论依据和支持。但是由于经济全球化已经将人们带入了一个新的时代,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先进的科技已经将世界用各种各样的纽带联系在了一起,各个国家已经成为了“地球村”的一个组成分子,传统的法律多元的界定已经无法描绘现代的法律的发展。

    不同的历史视野决定了观察的角度和方法的不同,进而得出的结论也会存在着差别。一国之内的法律文化多元现象是历史和现实相结合的、动态的、互动的、立体的复杂运作过程。法律多元,因为全球化的到来而被赋予了新的内容。本文将法律多元描绘为:法律多元既是指事实多元也是指价值多元,它不仅仅是指一国内部或在世界范围内由多元的主体制定的多种的规范和制度共存的状态,同时也是指上述多种规范在全球的范围内相互作用,相互吸收和协调进行整合的一个过程。本文所指的“法律多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

    一、视野的转换:从国家视野到全球化视野

    传统法律多元看待法律多元现象,出发点是立足于国家本身,从国内社会的角度来考察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这种视角决定了其所研究的法律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都局限在国家的范围之内,全球化视野是相对于国家视野而言的,是一种更为广泛的视角范围,即从全球范围来观察和分析法律现象和探讨法律问题,法律主体的范围从国内社会扩大到了超国家和次国家的各种主体,其客体不仅包括了“由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还包括了非国家主体制定的各种规则、制度等等,这些规则和制度尽管并没有被纳入到国家法的范围之内,但是仍在实际生活中起着事实上的调整作用。在全球化视野中,人类社会是被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的,由于交流的进一步扩大,环境污染、贸易壁垒等等共同的问题突破了地域的界限而产生,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单独解决,因而无论是主观所愿还是大势所趋,国家原先的封闭格局都已经被打破而呈现出一种开放局势。在全球化背景下,法律发展呈现出了新的布局,在主体内部保持着多元以外,各个不同的主体又以自己独特的个性成为全球范围内多元法律中的一元,在国际往来中独立的发挥着自己的作用。所以无论在哪个时代,无论是国家内部还是国际社会,法律都有着非常复杂的结构,呈现出多形式、多层次、多主体的状态。

    二、多元是价值多元和事实多元的统一

    多元,指的是事物的非统一性,事物可以分为自然物和人造物两大类。无论是自然物还是人造物,在他们进入社会生活时必然体现出两种意义上的存在,即事实的存在和价值的存在,“多元主义是思考价值问题的一种新的途径”。[3]多元既是思考问题的一种方法和角度,也是事物存在的一种方式,所以,多元是价值多元和事实多元的统一。

    多元是价值多元。从主体上看,价值是同一定的价值主体相联系的。价值的主体是人,而人的价值取向是多种多样的。价值的多元性正是由主体需要的复杂性和主体利益的差异性所决定的。在社会生活中,同一客体,对于不同的人,不同的主体,其价值往往是不同的,现代社会是多元社会,存在着多样的价值观,每一种价值观内部又通常有其相对的合理性。在一个现代的自由民主社会中,人们有不同的宗教信仰、哲学主张及人生理想,不可能对所有的价值问题有一致的看法。每个国家每个民族或每个不同文化背景里的人群,必然有与其生活的环境相适应的特殊的思维方式,这就决定了他们在法律的制定中的价值取向上以及法律的具体适用上的差异。同样一种冲突,在一种文化中可能发生,在另一种文化中则很可能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而且,由于所处文化背景不同,不同文化领域的人们会有着不同的价值和判断标准,同样的行为在某种文化中可能被接受的而在另一种文化中则是被禁止的。

    多元是事实多元。宇宙不是铁板一块,只存在一种物种,相反,正是由于复杂的事物才构成了这个丰富多彩的世界。这种多元并不是静态的,而是处于发展变化过程中。在宇宙变化中,不断有新的物种产生,也有物种的灭绝,但是其发展的趋势是一定的——物种种类越来越繁多,也越来越复杂。物质世界是由无数单一的事物构成的,每一事物都有属于自己的特殊属性,从而在质和量上表现出区别于其它事物的单一性、独特性,使整个物质世界变得丰富多彩。从事实来看,法律多元已经成为一种客观存在。从政治结构形式来看,无论是分权的政治结构还是集权的政治结构,都存在着法律多元。例如实行分权制的美国,各种适应各州发展的法律便与联邦宪法一起存在于联邦之中,联邦法和州法成为美国法律制度的两大平行体系,而各州和各州的不同的法律则构成了州法中的多元景观。法系的划分,造法主体的多元以及法的渊源的多样同样也会构成法律多元的事实状态。

    三、法律的多元性和多元化是法律多元存在的两个方面

    定义中的“状态”和“过程”体现了法律多元的含义中应有的两个层面:一是法律的多元性,二是法律的多元化,亦即法律多元在全球化语境下存在的动静两种状态。

    如果说法律的多元性是指“两种或更多种法律制度在同一社会中共存的一种状况”,那么法律多元化则是不同的法律制度之间在共存的过程中相互交错和相互作用的一个过程。

    在传统法律多元中,学者们对不同地域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后得出的“除了国家法律之外还有其它的多种制度共存并在实际生活中发挥着作用”的结论,揭示的正是法律的多元性,是对不同的制度在同一社会并存的状况的描述,强调构成多元的各个主体各自的特殊性(地方性),侧重于对一种“不争的事实”的分析,它反映出的是法律发展进程中的不同阶段的“静态”片段,而法律多元化则是作为一种过程,以体现法律发展过程中的过程性和变动性为主要特征,以法律多元存在作为既存的事实,将重点放在不同法律秩序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作用上,强调的是不同法律秩序在交往过程中经过冲突,吸收、借鉴的一个过程。正是在法律的多元化过程中,法律逐渐走向一体整合。可以说,法律的多元性和多元化正是法律多元存在的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不可分割。本文所描绘的法律多元的重要特征在于不再将法律看作是一种静止的状态,而将其看作是一种动态的可以随着被给定的情形进行修整和协商的一个动态过程。

    四、一体多元——全球化视野下多元法律的发展趋势

    在全球化条件下,立法主体已经越来越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法律不仅仅只有国家法一种形式,更不是由体现某种意识形态、确立和维护某种政治制度的“优越”法律一统天下,而是各种法律形式、各种法律制度并存、共处,在并存、共处中相互借鉴和共同发展,走向一体多元。法律的一体化和多元化是法律发展在全球化背景下表现出来的不同的特征。

    一体化是许多事物在发展中由于某种共性(比如一些共同的特征,一些共同的价值追求)而趋于统一或整合为一个有机整体的过程及结果。整合,就意味着保留个体特性,承认个体之间的差异。整合的基础是个体在差异中表现出的共性,或者说是达成的共识,“整合”,强调一种协调,而不是像一条生产线一样的按照一个统一的标准生产出标准的产品,一体是包含着多元的一体。

    法律的一体化,就是指在法律的全球化进程中,不同种法律基于同样的理念或者利益,在保留各自特色的前提下,在共识的基础上相互协调,互相融合的一个整合过程。所以,法律的一体化会形成一种一体多元的法律复合体,而这个复合体也并不是最终的结果,它还会继续发展,不断地融合和完善,这是一个开放式的结构,而不是一个封闭式的终结——这是法律的全球化和法律的多元之间的张力带来的一种平衡的结果。“一体”的“一”是理论上和精神上的某种“共识”,从价值层面上说,就是如和平、平等、民主、自由、人权、人道主义,以及保护环境、尊重各种生物的生存权等一些基本价值,各种形式上的统一都必须建立在这种共识的基础上,并且要“一以贯之”;“多元”,就是指在共识的基础上,各种法律保持自身的特色,发掘出自身的传统,即不是铁板一块,也非制度的简单堆积。

    正如法律自身的发展会受到各种各样的因素的影响而不会是一个封闭的过程一样,全球化进程中的法律的多元化也是一个不断变动的动态的过程,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一体化所追求的是多元法律的整合,这种整合并不是粗暴而简单的整齐划一,而是建立在承认差异的基础上的协调与融合。正是由于一体和多元的共存,才使法律的全球化既不会变成铁板一块,也不会成为变得杂乱无序,而呈现出立体而有层次的制度体系。全球化为多元的法律提供了交流的空间和机会,多元的法律在多元化的发展过程中逐渐走向一体。

    综上所述,法律多元本身是个复杂而立体的概念,它既有描述同一社会中多种制度共存并作用的局面也有各种不同法域之间不同的法律相互融合和借鉴的发展过程;既有事实的多元也包括价值的多元。全球化是多元化的前提,在全球化的进程中,多元得到彰显,内容更加充实。多元化是全球化的重要特征。法律多元化的过程体现着法律全球化的进程。没有法律的全球化,法律的多元性无法得到阐释和发展,多元的法律之间无法进行沟通和交流。而法律多元的发现和被承认,则为法律全球化发展提供了内容,同时也保障全球化的良性发展方向——承认多元共存,避免霸权主义。

    法律多元的目标“并不在于用一个世界立法者颁布的统一的超国家的法取代各国的国家法”。[4]对于全球化进程而言,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的相互融合于某种程度上的统一并不是世界法律的大同主义,决不意味着世界各国将在一个统一的共同的世界法之下生活。法律的本身不仅仅是条文规定和一系列的技术规范,法律更是一种文化。法律与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历史文化、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宗教信仰等都有密切联系。不同文化对于自由、平等、人权、法治、宪政等概念从形式到内容上都存在着理解的差异。由于法律存在着多形式、多层次、多主体的特征,无论各种法律制度“统一”到何种程度,这种统一都是相对的,是包含着差别的,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这种统一是以差别为基础的。“不管未来的历史如何展现,最有可能出现的结果不会是各种法律的渐趋一致,而是发展得更有特色。法律领域不会衰变成封闭的单一体,而会拓展成一个复合式的多元体;我们趋向的是初始的震动,而非终极震动的消除。”[5]

    参考文献:

    [1] 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M].漆竹生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21.

    [2] 田成有.法律社会学的学理与运用[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99.

    [3] 约翰·凯克斯.反对自由主义[M].应奇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209.

    [4] 同[1],15.

    [5] 克利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A].邓正来译.载于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M].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126.

    作者简介:

    孙海燕.(1979-).女.陕西西安人.华北煤炭医学院法律系教师.助教.法学硕士.法理学专业.费蓬煜.(1981-).女.河北唐山人.华北煤炭医学院法律系教师.助教.法学硕士.诉讼法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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