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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修改《体育法》的目的、原则与取向

    时间:2021-03-25 09:18:2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在修改《体育法》中坚持法治新十六字方针中“科学立法”要求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要对这种意志表达与创造活动进行科学认识与规律考量,对事关修法全局的重点基础问题作出理性思考与理论回答。从建构法律秩序、确立体育地位、彰显人本性与现代性、支撑合法性与有效性等宏观视角,探讨修法应明确的基本目的;基于法制统一与政策协调、现实国情与体育需求、改革前瞻与保持稳定、必要宣示与操作可行等关系因素,提出修法应坚持的主要原则;在对现行《体育法》价值关注和现代法治权利重心予以分析的基础上,明确修法应进行价值重构而确立体育权利保护的根本取向。

    关 键 词:体育法;修法目的;修法原则;立法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7)05-0001-09

    Abstract: An important aspect of the “scientific legislation” requirement in the new 16-character guideline for adhering to government by law in revising Sports Law, is to carry out scientific cognition and pattern consideration on such a will expression and creative activity, and to carry out rational thinking on and give theoretical answers to primary basic questions in relation to the overall situation of law revision. From such macroscopic perspectives as building legal order, establishing sports status, highlighting human nature and modernity, and supporting legitimacy and validity, the authors probed into the basic purposes that should be specified for law revision; based on relation factors such as legal unification and policy coordination, realistic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sports needs, reform prospecting and stability maintaining, as well as necessary declaration and operation feasibility, the authors put forward the following major principle that should be adhered to for law revision: on the basis of analyzing the value focus of the existing Sports Law and the key rights of modern legal governance, specify that value reconstruction should be carried out for law revision, thus establishing the fundamental orientation of sports right protection.

    Key words: sports law;law revision purpose;law revision principle;legislation orientation;sports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在我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律修改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后已经成为立法重心的大背景下,颁行于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简称《体育法》)不适应现实需要的问题愈益凸显,对其进行修改10多年来受到我国法治建设的热切关注。修改《体育法》,早已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国家体育部门也早就启动了基础研究,近来又在加快推动工作进程。按照党的十八大确定的法治新十六字方针中“科学立法”的要求,在修改《体育法》中坚持科学修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既要有对社会与体育现实状况和发展需求客观而全面的考察,又必须上升到理性层面予以自觉把握;要对这种合规律性合目的性的意志表达与创造活动,形成科学的认识基础和理论支撑;要通过系统而全面的理性思维和理论探讨,来为撰拟法律修改文本提供充分的论证依据。为此,根据修改《体育法》的整体需要,至少应对事关修法全局的一些基础问题,如确定目的原则、把握价值取向、廓清关系格局、明确性质方式、理顺内容结构、增强技术质量等,进行认真的理论梳理和理性回答。

    1 修改《体育法》应明确的基本目的

    《体育法》的修改,是在影响体育发展的社会环境和体育自身发展及其需求发生重要变化所形成紧张关系的驱动下,对其进行的重新建构。在对为什么修法和当前是否急需等必要性、紧迫性以及可行性等问题有所回答的前提下[1-2],当切入到对修改《体育法》自身的基础问题进行思考时,首先面临的是修法的出发点即目的性问题,也就是要对修法以何为坐标或按照什么方向来进行的问题作出回答。

    1.1 进一步建构在国家和社会政治架构中的体育法律秩序

    修改《体育法》,自然是通过完善体育法律以更好地建构体育领域的法律秩序。然而,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创制新法和修改旧法的立法活动,都是重要的国家执政行为。以国家为思考中心的法理学,既要从国家治理的技术角度来思考法律,又要从形成良好政治秩序或生活方式的角度来认识法律,故所思考的不是仿佛自足的法律秩序,而是法律秩序作为其有效组成部分的政治秩序。为此,立法者要探测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代表个体但又独立于任何个别群体利益的公共利益,而且以法律的方式将国家利益恰当而有效地表达出来,并由此构成了政治秩序。在现代多元复杂的社会中,法律越发达,越能够有效地实现政治利益,使法律、政治和国家治理得到匹配[3]。在现代社会中,体育已经成为关系民生福祉和代表公众利益的社会事务,纳入到各国和国际社会的政治架构,得到愈益充分的官方支持和社会促进。联合国作为权威的国际政治机构,采取过多种发挥体育政治功能的重要举措,如通过决议反对体育种族隔离、倡行奥林匹克休战等等。2013年8月第67届联合国大会再次决议,将每年4月6日设为“体育促进发展与和平国际日”,以促进体育对人的发展、社会包容、享受权利等方面的作用和赋予人类社会平等、公平、互相尊重等基本价值[4]。正因为现代体育代表着公共利益被纳入到社会的政治架构而进行国家治理,并进而形成体育发展的法律表达,从而使体育法律秩序成为国家以法治为建构方式的政治秩序的有机部分,并由此形成了对体育法治及其立法等各个环节的制约与要求。因此,对修改《体育法》的宏观考量,决不能仅囿于所直接作用的体育法律秩序自身,而是需要有国家和社会的全局高度与广阔视野,将其置于我国现阶段和未来发展的政治发展格局之中。就当下而言,修改《体育法》,就要自觉地适应和融入我国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着眼于体育强国、法治中国和健康中国的建设,在服从和服务于国家与社会的总体发展中,对修改《体育法》予以恰当而能动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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