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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税取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时间:2021-09-26 16:33:06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要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在本世纪头二十年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这一宏伟目标,其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当前、我国农村存在的问题非常突出,其中最主要的是农民收入增长困难。近些年,为了提高农民收入,上上下下可谓使尽了千方百计, 但效果不够理想且诸多制约因素依然存在。因此,"完全取消不应当由农民负担的各种税费项目",是确保农民收入增长,实现农民小康的一项重要措施。
        一、取消农民负担税费的必要性
       (一)符合农业与工业相互关系的演进规律
        发展理论表明,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农业与国民经济的关系会发生有规律的变化,这种变化可依次划分为三个基本阶段,即以农养工、工农自养、以工养农三个阶段。有关实证研究从经济发展的宏观特征上量化了农业与国民经济关系类型变化的转折点,即当农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份额下降到25%,农业在社会就业人数中的份额下降到55%,城市人口在总人口中的份额上升到35%,人均GDP按1980年美元计算超过800美元后,经济发展即开始由剥夺农业转向反哺农业。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完备的国民经济体系,2002年国内生产总值已超过10万亿元,达到102389亿元, 第一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份额已降至14.5%,农业劳动力在社会总就业人数中所占的份额已降至50%左右,城镇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的份额己升至39.1%、 人均GDP接近1000美元。这些宏观指标表,"过去我们靠农业支持国家的工业化, 支持城市的发展,现在应该到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的阶段"。可见,现在我国着手确立反哺农业的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取消农业税费,启动对农业和农民收入方面的保护机制,条件已经基本具备,时机已经基本成熟。
       (二)符合边际效用递减规律
        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是经济学中一个重要规律。它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诸领域
    都有着独特的作用。在这里,该规律的意思就是说把钱给穷人发挥的效用要远远超过把钱给富人所产生的效用,因为穷人花钱会十分掂量且用在最需要的地方,而富人则不一样。简单地说,这个规律表明的是雪中送炭的效用远远大于锦上添花。
        近几年,国家为刺激需求,拉动消费,促进经济发展,连续两次给公务员增加工资,其总额在1000亿元以上,但这些钱最终转化为储蓄的不在少数,并没有达到增资的预期目的。如果从增加消费,拉动内需看,为农民免税增收比为公务员增加工资会更有效果。所以,社会高收入者应当承担一部分社会责任,使社会弱势群体收入尽快增长,这有利于经济的健康、持续地发展。
       (三)是提高入世后我国农业竞争力的需要
        我国人多地少,农业生产空间狭小,在结构转换过程中农产品生产成本上升压力本来就很大,向农业征税无形中又加大了这种压力。尤其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和发达国家实力雄厚的农业补贴,为了增强我国农业的竞争力,更需要加强对农业和农民的支持和保护。毫无疑问,农业税费是直接制约我国农产品价格竞争力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而直接减免农业税则有利于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当今世界上主要农产品生产国不仅不向农民征收税费,反而给予农民大量的直接补贴。 2000年,美国对每公顷耕地的直接补贴为100-150美元,欧盟为300-350美元。我国的农业税费摊到土地上,约为100-150美,一正一负之间,每公顷收入相差200-500美元。 在德国,尽管农民的生产效率较高,每个农民供养124个消费者,但为了提高农业竞争力,政府仍然给予补贴。
        2000年德国60万农民从欧盟得到122亿马克的补贴,德国各级政府又提供了151亿马克的补贴,分摊到每个农民头上人均高达4.5万马克,可以说,德国农民基本上是靠政府养着。在法国,政府对农民生产的农作、畜产品和加工品都有补贴,农作物按面积补,牲畜按头数补,葡萄酒按质量补,实施的补贴对象是农民而不是中间商。政府的补贴通过银行直接划到农民账户上,不搞层层发放。1998年,法国政府直接补贴给每个家
    庭农场平均9.5万法郎。在法国,政府补贴一般占农民一年纯收入的25%左右,已经成为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
        对我国而言,在农业税存在的情况下谈对农民进行补贴是缺乏理论支持的,也可以这样说,将目前存在的各种农业税费负担全部减免掉,就是对农民最大和最有效的补贴。只要不对农业税费进行彻底减免,就没有任何真正意义上的对农民的补贴。在存在农业税费的情况下,通过其他各种手段对农民的补贴方法,都是低效率的。
       (四)是社会公正的要求
        公正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理念,也是一个由机会平等、按贡献分配以及社会调节等原则组成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则体系。只有立足于公正的基本理念与规则,才有可能既增强社会经济发展的活力,又提升社会整合程度。可是,我国从"九五"以来,农民收入增速一直低迷,使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曾一度有所缩小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呈现再度扩大之势。1997年至200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民人均纯收入之比依次为: 2.47:1、2.51:1、2.65:1、2.79:1、2.9:1、3.11:1。考虑到我国农民纯收入中相当部分要用于扩大再生产,自产自用部分存在高估现象,一些副产品根本无法货币化,而城镇居民不但没有生产性开支,还享受多种福利补贴,因此,城乡居民的实际收入差距要比上述比例大得多。 正如国家统计局副局长邱晓华指出的,"如果按货币收入比较,再考虑城镇居民事实上存在的隐性收入因素,则城乡差距至少在5: 1。"目前,国内外许多专家认为,我国是世界上城乡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即使如此,我国农民的平均税赋水平还大大高于城镇居民的平均税赋水平。现在城市居民纳税的起征点一般是月收入为800元, 北京上海为1000元,广州为1200元,而农民人均纯收入2002年为2476元, 且有9033.4万农村贫困人口人均收入在1000元以下,月收入平均在100-200元, 仅相当于某些城镇居民贫困线的农民却要交纳税赋。正因这,2001年农村人口交纳的税率为5%,城镇居民则为0.58%,二者负担的严重不公平是显而易见的。问题严重性还在于,有一些人总认为农民纳税天经地义,有利于培养农民纳税意识,有利于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氛围, 可对800元以下的城镇居民却没有这样的说法,还认为应提高起征点。税收不仅是国家收入的基本手段,也是调节收入差距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一个有力杠杆。(1)本钱不可侵犯原则;(2)最低扩大再生产资金不可侵犯原则;(3)最低生活费不可侵犯原则。应该说最重要的是永远不能使赋税触及生活所需,如果社会组织剥夺了纳税人一部分生活所需,使他衣食有忧,生存艰难,那就说不过去了。所以,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必须把社会公正放到一个至关重要的位置,对城乡居民一视同仁,取消不应当由农民负担的税费,改变"穷人替富人纳税"的不合理情况。
         二、取消农民负担税费的可行性
      (一)取消农业税有一定的思想前提
         在理论界,不少专家学者从减负增收角度,不断呼吁减免农业税,给农民以国民待遇,努力消除"一国两制"、"一国两策"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去年底,党的十六大在总结几十年来我们在处理城乡关系问题经骏的基础上, 提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 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这一重要战略举措。 今年初,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又进一步强调,"更多地关注农村,关心农
    民,支持农业,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党中央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使更多的人深刻认识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和难点都在"三农"。没有发达的农业,没有繁荣的农村,没有殷实的农民,就没有全国人民的全面小康。特别是当前农民增收问题尤为突出,而要有效地解决增加农民收入这个难题, 减免农业税就是其中最有力的途径之一。可以说,目前全社会对"三农"问题达到的空前的共识,为今后取消农业税提供了充分的思想和认识前提。
         (二)取消农业税对全国财政实力影响不大
         在工业社会里,农业产值占整个社会经济总量的比重较小,再加上此时的农业一般是自身效益低,社会效益高的弱质产业,农民属于社会中的一个弱势群体,因此,国家取消农民所负担的农业各种税费,实行农业补贴政策,就成了世界各国的共同做法。从目前我国税收收入结构分析,农业各税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极低,而且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 其比重还在迅速下降。2002年,我国财政收入为18914亿元,农村税费改革后, 全国农业税收入500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为2.6%,不论从绝对量或相对量看,农业税在全国财政收入中都比较小,继续征收这部分税收意义不大,取消这部分税收对工业化和国民经济发展不会造成多大震动,对全国财政收入总量和财政实力也影响不大,国家财政完全可以承受。2002年我国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仅为18.5%, 比重明显偏低。每年国内生产总值超过10万亿元,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只要提高一个百分点,就可以增加上千亿元的收入,财政收入的这方面潜力是相当可观的,只要稍作努力,通过挖潜来弥补减免农业税的口子是绰绰有余的。
         (三)管理费用有节省余地
         我国农户数量极其庞犬,要对近2.4亿农户征收税费,任务十分繁重。从实际情况看,在一些传统农区,平均每个村约有上千农户,每个乡镇有数十个村、上万农户。要实现农村税费改革所要求的村村减负、户户减负的目标,必须在征税之前,对农业税计税面积、税赋水平进行逐村逐户核实查对,还要做到让所有农户对各自的计税面积、计税金额和负担卡签字;在税费征收过程中,不仅要宣传发动,还要上门征缴,同时还要做好困难户的核查和税费减免,"钉子户"的说服教育或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等项工作。靠现有的农税征管人员,无法面对数量庞大,高度分散,规模狭小的农户,也无法保质保量地完成这些工作。因此,要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完成,就需要加强管理,充实人员,这自然会导致机构膨胀,增加费用。如果将人员工资、管理成本和中间损失计算在内,这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国家要是将这些钱用于农业税费减免,则全部好处为农民所得,也减少了国家财政在这方面开支的麻烦。
         (四)农村税费改革为取消农业税奠定了基础
         农村税费改革,使农民负担大幅度下降,从试点情况看,减负均在30%以上,有的地区达40%以上。虽然,由于税费改革使乡村两级财力明显减少,但中央通过转移支付,基本保证了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2002年,国务院新增16个省份扩大改革试点后,中央财政新增安排165亿元用于补助16个省份改革, 使2002年中央财政安排的转移支付总额增加到了245亿元(包括50亿元的农村教师工资专项补助) 。今年,国务院决定,在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地方试点工作。目前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所要达到的目标还不是最终目标。我国农业税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和现代税制的要求,逐步减少以至完全取消专门对农民设置的税制体系,使农民作为纳税人取得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纳税地位,逐步统一城乡税。城乡统一税制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综观世界各国的税收制度,基本不单独设立农业税这一专门面向农业的税种。在统一的税制下,农民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享有相同的税种制度,按其经济活动的属性分别在相应的税种下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和遗产税等。正因如此,最近,国务院又决定在全国开始逐步取消农业特产,这是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的又一项重要举措。可见,农村税费改革的不断推进和深化,为下一步取消农业税积累了经验,也奠定了基础。
        (五)现有的利益格局有调整的空间
         一是我国财政对粮棉流通环节的补贴,每年有数百亿元,如果将库存粮食损失等均计算在内可达上千亿元。如果将这种间接补贴取消,调整为对乡镇的转移支付,就可以为取消农业税使乡镇经费紧张问题得以化解。二是目前我国居民之间收人差别大,可以进一步加大对高收人阶层和高消费领域的收入调节力度,增大财政收入规模,增加转移支付总量。三是我国机构膨胀,人浮于事的现象仍很突出。目前,我国财政支出中增长较快的项目是行政管理费支出,1998年至2000年平均增长14.12%,如果再加上预算外资金支出中用于行政事业的经费,其增长速度达到17%左右。行政管理费支出的快速增加表明政府机构仍然存在着大量的冗员。仅乡镇一级来看,需要农民供养的干部约1316.2万人, 平均每68个农民就要养活一名干部,机构臃肿给农民造成的负担占农民实际负担的40%左右。因此,要改变"食之者众,生之者寡"的局面,就应继续对省以下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实行"三实"(中央、省、县)和"两虚"(地市、乡镇)的行政区划,压缩机构和编制,撤并乡村,精简人员,减少行政管理成本。
         总之,取消现行的不应当由农民负担的税费,不会给国家财政收人造成多大缺口,但这对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实现社会公正、融洽党群干群关系、调动农民积极性、启动农村市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却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全社会应提高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并积极创造条件健全相应的配套措施(如:深化粮棉流通体制改革、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规范稳定的转移支付制度、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等),坚定不移地朝这个方向努力,争取这项惠农政策在落后地区尽早试点,然后由西部及中部再到全国逐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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