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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和谐社会视角下的招商引资企业涉诉案件分析

    时间:2021-12-05 11:44:46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近年来,全国各地纷纷把招商引资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大工作举措,努力拓展国际、国内两个资金技术市场,不断加大招商引资的密度和力度,积极利用内、外资来加快实现地方经济增长。         
        以浙江省杭州市为例。统计资料显示,2003、2004年,杭州全市协议利用外资分别为20.0104亿和30.7746亿美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06.9%和53.8%;实际利用外资为10.0850亿和14.0982亿美元,分别比上年增长93.3%和39.8%。外部资金技术的引进和利用,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推动了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扩大了劳动就业。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杭州市正是靠引进一批外资,才使城市基础设施和旅游设施得以兴建。招商引资在全国各地的经济建设实践中都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效。但是,招商引资在实现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规范、不和谐问题,其中涉及招商引资企业的法律纠纷也时有发生,有的还引发成为诉讼案件。
       近期,笔者通过查阅案卷、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杭州市受理此类案件相对集中的两个基层法院进行了专题调研,以期对当前招商引资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作一管窥,并试图以法治的眼光提出建议。
     案例聚焦 
       案例一:被告人毛某、方某、史某抽逃出资案           
       2004年4月,被告人毛某到杭州市上城区某街道招商办提出开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并提出自己无资金。当时负责接待的街道招商办职员史某即介绍被告人方某(当时系杭州某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营部负责人)借资100万元。同时要求毛某按借款额的0.75%支付好处费,并讲明在该公司成立后方某即将资金全部抽回。同年4月26日,方某将100万元资金借给毛某。而后由毛某提供成立公司所需材料,由方某办理验资手续,史某办理工商登记手续。2004年4月27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成立。4月27日、4月28日、4月29日,方某按事先约定分三次将100万元资金全部抽回。2004年9月23日,被告人史某向公安机关投案。法院经审理,以抽逃出资罪分别对三被告人判处了刑罚。

              案例二:杭州市某区国土资源局对方某、陈某退出违法占地、拆除违法建筑物申请执行案
           
            被执行人方某、陈某是某建材有限公司的两大股东。建材公司为杭州市某镇政府从浙江省嘉兴市招商引进的投资项目,当时在该镇投资已达1500多万元,厂房、机器设备也投入1000多万元。当初引进该项目时,镇政府领导明确许诺给予建厂用地等优惠待遇。在镇政府的一路“绿灯”之下,厂房及附属设施所占用的农地未经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批即行建厂使用。杭州市某区国土资源局经查实该建材公司系违法使用土地,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拆除违法建筑物、退出违法占地。而方某、陈某坚决不同意拆除,镇政府也极力反对拆除已建成投产使用的厂房,认为这样会造成投资者很大的损失,将引起投资者对镇政府的索赔,并进而影响本地的投资环境。

              案例三:朱某请求撤销杭州市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浙江东阳人朱某与其兄弟朱某某为谋求杭州市某区的招商引资优惠待遇,在该区共同投资登记成立浙江某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朱某出资450万元,朱某某出资50万元。公司成立前,朱某某将50万元出资款交朱某,委托其代缴。朱某因资金不足向汪某借款500万元作为投资款,其中用于成立公司的投资款450万元。2003年7月10日公司成立后,朱某于7月14日将注册资本500万元全部转到汪某指定的某水电安装队(该企业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账户,用于归还汪某的借款。杭州市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朱某将其在公司的出资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属抽逃出资的行为,遂对朱某作出行政处罚。朱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四:原告杭州某伽玛医疗设备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原、被告于2003年4月22日签订了关于收购五轴伽玛刀项目的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原告收购被告拥有的五轴伽玛刀项目,具体收购内容包括:五轴伽玛刀项目的所有合作合同、专有技术与技术资料、技术队伍以及所有其他与项目有关的权益(包括相关产品的研发、制造及销售等)。约定交易价款为1256万元。成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开具1256万元的相应发票。被告予以拒绝。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本案原告,是杭州市某区政府的招商引资项目之一。宋某系原告的股东之一,另一股东为中国华源集团。原告明知该项目的技术转让价仅为200万元,却愿意以1256万元的价格从被告处转手。该次交易中,宋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深圳某公司纯获利976万元,而没有任何资产付出。

          法理透视
           
            尽管上述案例不能囊括法院受理的涉及招商引资企业法律纠纷的全部,但仍具有一定程度的代表性。窥斑见豹,我们从杭州放眼全国,在更广的视野下可以透视出在具体落实国家招商引资政策中存在的一些操作层面的法律问题。

              “急功近利”思想严重,法治招商意识淡薄
           
            招商引资,无疑是一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济发展方式。一个好的项目、好的企业,往往能够发挥龙头作用,带动一个地方诸多关联产业的建设和发展。由于招商引资对实现经济增长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因此越来越成为地方政府推进经济发展的一种重要模式,招商引资工作也自然被一些地方政府列为一项政绩工作。但有些地方领导往往不恰当地受这种政绩利益的刺激,热衷追求招商引资带来的经济指标的增长,而忽视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甚至脱离本地实际和经济工作自身规律,盲目提出一些虚高的招商引资指标要求,并作为硬任务层层分解到各个部门和单位。有的把招商引资完成情况同干部的政绩考核完全挂钩,实行“一票否决”。

           
            为了完成招商引资指标,另一方面也为了创造自己的政绩,有些招商引资部门和单位的人员缺乏科学的招商引资观念,对企业、项目不论质量优劣,一概来者不拒。有的对投资者的资金实力、诚信状况没有从严评估审查,遇到问题迁就较多;有的对项目质量把关不紧,缺乏可行性论证,只要客商愿来投资,哪怕是高污染企业、高能耗企业,都照单全收。由于法治招商意识淡薄,招商引资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地方,一方面个别低水平项目被重复引进和建设,造成资源浪费;另一方面个别破坏环境的项目也被“迎娶”进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由于招商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法律素质参差不齐,也难以兼顾招商引资指标数量和项目质量。这为一些不法分子进行虚假投资,搞经济诈骗,带来了可乘之机。很多“皮包公司”、“空壳企业”便借着招商引资的名义而诞生了。

              偏重投资优惠,偏废法治环境建设
           
            各地为了抢抓招商机遇,吸引更多客商投资办企业,纷纷推出了优惠政策,比如给予税收减免、用地优惠、简化行政审批手续等等。这些投资优惠作为必要的利益激励,也是现实所需,但问题在于,有的地方把提供优惠待遇当成招商引资的唯一灵丹妙药,过于偏重投资优惠,认为唯有给予多多益善的优惠,才能刺激和吸引更多投资。在这种片面认识指引下,有的地方搞“法外优惠”,不计后果地盲目许诺,而偏废法治环境建设。

           
            比如有的廉价出让土地、矿藏等资源的开发、使用权,造成国有资产变相流失;有的明显突破法定权限和职责范围给予优惠承诺,结果造成承诺无法兑现,损害当地政府诚信形象;有的不遵守法定的审批管理程序,而是通过领导干预搞所谓“特事特办”,“先上车,后买票”,一旦有关部门查处下来,招商转而又变成“撵商”,致使政府陷入尴尬和被动,极个别的还引发投资者上访和诉讼。

           
            随着市场机制的日臻成熟和完善,作为一种投资鼓励机制,优惠政策的作用空间和实际效果也越来越有限。将招商引资工作重心放在如何制造优惠条件上,其实是走入了某种误区。不适度的优惠,会加剧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造成“引来凤凰枯死树”;另外,在我国已加入WTO的形势下,还可能由于违反WTO的公平竞争规则而遭致投诉。事实上,一个诚心实意投资创业、具有商业远见的投资商,真正看中的绝不是那些突破法律底线的所谓优惠待遇,而是良好的市场机制、法治的投资环境,因为这才是他们实现长久获利的基本保障。要使客商能够招得来、留得住、能发展,关键并不在于给人家多少过头的优惠,优化软硬投资环境才是根本之策。

              少数客商虚假出资,套取地方优惠待遇
              招商引资是一把双刃剑,在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资金和技术动力的同时,也可能为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经济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可乘之机。
           
            由于我国招商引资工作起步时间不是很长,没有现存的经验和模式可供借鉴,加之相关立法尚不健全,随着招商引资工作的深入,外来客商投资形式的日益多样化,各种法律问题,特别是虚假出资现象、以招商引资为名的诈骗案件也越来越多,并且花样翻新,情况越来越复杂。

           
            形形色色的虚假出资行为,违背了招商引资的良好初衷,造成土地、厂房等资源被闲置浪费,破坏了国家对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恶化了地方经济发展环境。

          理性思考
              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
           
            招商引资当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现象和问题,实际上与某些政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存在问题有着很大的关系。有些人热衷于做表面文章,招商引资正好能够适应他们突击实现经济增长的愿望。只要企业、项目能够为眼前带来产值和利润,至于今后要付出什么代价、留下什么“后遗症”,考虑不周或根本没有考虑。这样的经济增长,显然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不相吻合,也是老百姓所不需要的。

           
            只有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立足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制定招商引资目标,并着力为外来客商营造一个优良、法治的投资环境,实现地方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才真正符合招商引资的初衷。

              强化相关领导干部及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优良的法治环境是第一投资环境。在当前我国已加入WTO的条件下,单纯依靠政策优惠、利益让渡的方式来吸引客商投资的空间已越来越有限。从发展趋势上看,法治环境建设已越来越成为影响招商引资成效的关键因素。[找文章到☆大☆秘☆书☆网(http://www.damishu.cn)一站在手,写作无忧!]各地之间招商引资的竞争,也越来越集中表现为投资环境尤其是法治环境的竞争。一些投资客商,尤其是外资客商,往往在与地方政府官员接触过程中,从他们的一言一行判断当地投资环境的法治程度,从而决定自己的投资意向。这方面的经验和教训不少地方已经历过了。

           
            受传统的人治情结及官本位思想的深重影响,有些领导干部的法治理念、依法办事的意识,还远未达到应有的高度。表现为,有的随意许诺投资优惠条件,而又不信守承诺,结果失信于客商;有的背离职能部门的管理精神,违法违规审批土地、核发营业执照等,给政府依法行政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有的违反国家经济发展规划,大铺摊子,大圈土地,造成资源闲置;有的迁就投资商搞掠夺性开发,破坏自然环境,导致百姓生产生活条件严重恶化等等。

           
            另外,一些招商引资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法律素质也参差不齐。极个别法制观念淡漠的招商引资人员甚至与不法投资者相串通,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因此,为了促进招商引资规范、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强化相关领导干部及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着力营造一个法治的投资环境。为此,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领导干部进行法律学习,邀请法律专家开设法制讲座,强化他们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观念,避免违法决策、盲目决策。对相关从业人员也要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使他们及时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以适应招商引资工作的需要,不断规范招商引资行为,提高招商引资实效。

              建立健全招商引资相关工作机制
           
            建全招商引资机制,首先要建立专业化的招商引资队伍。当前,各地招商引资的主力多是各级政府部门,尚未形成规模效应的招商中介机构。为了改变招商引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局面,同时也为了避免招商引资工作冲淡非专职招商引资部门的本职业务,可以探索走招商引资队伍的专业化发展道路。比如可以将当前招商引资实践中有经验的工作人员集中起来,或者通过从社会上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方式,成立“招商局”之类的专门机构,专职从事招商引资工作。这样可以便利对招商引资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和统一管理,全面提高他们的业务技能和法律素质,培养训练出一支专业化、市场化的招商引资队伍,以此确保招商引资工作的质量。

           
            为防止一些不法投资者利用各地对招商引资的迫切心情,滥竽充数,骗取优惠待遇,甚至搞违法犯罪活动,必须严格招商引资过程中的审查监管程序。对拟引进项目事先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确保项目既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适合于本地区经济发展,又符合环保要求。要对出资财产实行鉴定、审核,防止搞投资欺诈,蒙蔽招商引资人员。对于虚假出资行为,要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的法律手段,进行严厉打击。要建立招商引资合同审查制度,对不合法、不规范的合同要责成有关单位重新考察、签订,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将来纠纷的发生。为了加强招商引资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遭受侵吞、流失,要建立起对国有资产代表的有效约束机制和科学的资产评估制度等等。

           
            为了调动招商引资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其责任心,建立相应的考核激励制度实属必要。但一定要注意坚决摒弃单纯以招商引资数量论英雄的不合理做法。浙江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曾联合发文,明令禁止向党政干部发招商引资奖金的做法,规定“党政干部对招商引资作出再大贡献,也不能拿奖金”。这无疑是避免激励机制产生负面效应的明智之举,也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体现。

           
            要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方法,合理借鉴一些招商引资成效突出的地方的经验、做法,探索采取委托招商、代理招商、定点招商、集中出击等与市场经济相符和国际接轨的招商方式,努力扩大投资候选对象,实现优中选优。要选择好招商引资主攻区域,有针对性地加强城市功能、形象的推介和宣传,加大项目的跟踪、服务和推进力度,营造浓厚的招商引资氛围。要充分利用现代高科技条件,大力开发招商引资信息系统,依托相关网站,搭建一个信息多、情况准、及时高效的信息传播平台,滚动播出招商引资信息。要建立招商引资信息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防止项目“撞车”,避免招商引资过程中的恶性竞争。

           
            招商引资过程中一旦发生矛盾或纠纷,不能通过行政、经济手段解决的,应积极寻求法律途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司法机关要加大对招商引资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招商引资秩序,防范引资风险。对涉招商引资非刑事案件,也应客观地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公正、及时的裁决,平等维护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优良、法治的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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