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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要钱的替考也判刑

    时间:2020-05-30 08:55:56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两人替考的那门考试恰恰是相关法律科目,而触犯的正好是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新增罪名代替考试罪

    “你知道替他人考试是犯罪行为吗?”在北京市门头沟法院的法庭上,法官先后问了两被告人李玲玲与王思敏同样的问题。

    “之前不知道,现在知道了。”而两人替考的那门考试恰恰是相关法律科目,而触犯的正好是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新增罪名代替考试罪。

    7月15日,北京市第一例成人自考替考案在门头沟法院开庭审理。当李王二人站在被告席上的时候,双双低着头,头发挡住了一半的脸颊,还没开始说话,就已经开始哽咽。回想当时一念之差参与替考,两人谁也不会想到竟然因此接受刑事审判,留下了一辈子挥之不去的人生污点。

    老乡帮老乡

    26岁的王思敏是一位来自陕西的姑娘,已经在北京工作好几年。在此之前,她也算是一个有上进心的人,为了在就职的食品公司有更好的发展,主动报考了专升本的成人自学考试。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王思敏需要经常出差,最初通过的几门科目几乎是在自己牺牲了很多业余时间的基础上换来的。可是,近一两年,人生大事——结婚生育接踵而来,让她已经无暇顾及原先计划好的自学考试。虽然已经通过7个科目考试,但是要想继续集中精力完成接下来的几个科目考试显得十分困难。

    正好在这个时候,也就是2015年的8月,王思敏在一次朋友聚会中,认识了一位边打工边自考的西北老乡李玲玲。双方互留了电话,平时偶尔在微信上聊聊天。王思敏时常抱怨的不如意之处就是这弃之可惜的成人自考。李玲玲自己也深知自考复习的煎熬,所以总是安慰与鼓励王思敏。一来二往中虽然没有什么深刻的友谊,但是王思敏提出让她帮忙代考的时候,她好像一时也找不出什么理由拒绝。

    “我平时空闲的时间比较多,帮她考试那几门科目增加我的法律知识,提升一下自己知识的宽度。”李玲玲觉得这样的替考可能对自己而言是一件好事,同为老乡就算帮忙了,而且举手之劳让对方还欠自己一个人情,何乐而不为呢。

    按照两人的说法,这次替考没有任何金钱物质利益为前提,在2015年年底的时候,就敲定了替考的事情。为此,李玲玲还早早地看起了法律相关的自考书籍,做起了练习题,尽管她根本不知道王思敏的考试是在什么时候。

    “我认识了李玲玲以后,觉得她是一个很认真的人”这也是为什么王思敏找李玲玲替考的原因。至于报考的事情则由王思敏全权负责。事实上,王思敏对自己的身份信息进行了报考之后,并没有像一些替考案件中那样做任何的小动作,让李玲玲故意化妆或者模仿她的一些脸部特征,只是单纯地以为,这样的考试中,监考人员不会在这个问题上较真。

    替考生坐错了桌子

    2016年4月16日,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其中的一个考场设置在门头沟区育园中学。当天的自考科目分为上下午两场,上午的科目是《劳动关系与劳动法》,下午的科目是《人力资源政策与法规》,两场考试均与法律相关。

    王思敏在当天早上六点给李玲玲打电话,说今天有自考的考试,让她准备一下一会接她去考试。尽管李玲玲觉得自己一个好好的周末被王思敏给打扰了,但是想想早就给予她的承诺,而且还是一次检验自己复习成果的机会,她就同意了。

    其实,王思敏是在4月15日晚上才作出了让李玲玲去替考的决定。睡觉前,李玲玲跟丈夫说,明天早点起,帮我开车送人去考试。丈夫也略知一二,心领神会,而这样的要求作为丈夫自然也是应该答应的。

    到了考点之后,李玲玲接过王思敏的准考证和身份证就匆匆走向了育园中学二楼的教室。在教室门口,监考吴老师在检查证件的时候就开始怀疑,“我发现他的样貌与证件照有些不符,但不能确认,就暂时放行了。”后来又发现,“王思敏”明明应该坐在6号考桌却莫名其妙地坐在了4号桌上,直到4号桌的考生来了,她才回到自己的座位上。

    引起监考老师更大怀疑的是,当开考后第二次核对考生信息的时候,“王思敏”故意把头埋的很低,试图用头发做掩饰把整个脸盖住。“准考证上王思敏是方圆脸,来考试这个人是长尖脸。”为了不影响考试,监考人员决定在考试结束后,把“王思敏”单独叫到考务办公室。

    考试结束的铃声响起,“王思敏”被要求单独留下。在考务人员的追问下,李玲玲很快承认自己是替王思敏考试,并写下了一份替考经过情况说明。随即,考务人员通知门头沟警方介入调查。

    其实,在组织此次考试之前,监考人员就经过了开会学习,大家都知道最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将替考入刑;在考场,广播也播放了这样的信息;在社会上,媒体的普法宣传早已经铺天盖地。

    当天下午,王思敏被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随后,两人均被门头沟警方刑事拘留。

    只判了刑事罚金也属犯罪记录

    法庭上,李玲玲与王思敏用近乎伴随哭泣的言语回答问题。两人表明最多的一个事实是,替考是出于友情,不存在金钱交易。而除了希望法庭给她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之外,说得最多的是,“只知道替考行为是不对的,不知道替考是犯罪行为。”

    与此同时,李玲玲的辩护律师认为,李玲玲在监考老师询问是否为准考证上本人时,承认了并非王某本人,该情节应属自首,希望法庭从轻处罚。但门头沟检察院的检察官指出,李玲玲是在考试结束后接受询问时才承认非考生本人,且随身携带替考使用的身份证和准考证,因此不属于自首范围。法官认为,李玲玲是在被监考人员当场查获后,通知执勤民警并移交公安机关,因此不属于自动投案。

    一个多小时的开庭后,案件进行了当庭宣判。王思敏、李玲玲犯代替考试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按照《刑法》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国家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庭念及两人均系初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二人各判处罚金两万元人民币。

    宣判后,门头沟法院的法官对判决结果进行了解释,虽然对两人判处的是单处罚金,但这样的罚款不同于行政处罚的罚款,由此产生的犯罪记录,将会伴随两名被告人未来的工作生活的。

    “受到刑罚是一件严重的事情,请你们反省,但不要仅仅归结于自己不懂法,更应从价值观方面吸取教训。”法官提醒这两名年轻人,同时也为我们每一个有可能参与违法替考人敲响了警钟。(文中王王思敏、李玲玲为化名)

    代替考试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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