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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小考

    时间:2020-04-17 08:04:17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过程,贯穿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伟大实践,充分反映出中国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人民政权建设的客观规律。回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沿革,可以使我们更好地总结历史经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总结我国革命政权建设经验并参考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1871年3月,法国巴黎工人创建的“巴黎公社”是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的政权组织形式。公社通过真正的民主选举,产生了巴黎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代表机构——公社委员会,废除了资产阶级的议会制,建立了议行合一的政权机构。可以说,巴黎公社的代表制也就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制的雏型。

    1905年,俄国爆发了大规模的资产阶级革命。在这次革命中,俄国无产阶级和人民创造了苏维埃这种新型的政治组织形式。苏维埃最初是群众自发建立的领导起义的机关。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后,苏维埃代表会议成为俄国无产阶级的政权机关。后来,苏维埃在实践中形成的一些基本原则,为各社会主义国家所借鉴。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萌芽时期,可以追溯到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党领导的“农民协会”、“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和“上海市民代表大会”。1922年彭湃、毛泽东等在浙江、广东、湖南等地发动了农民斗争,成立了农民协会,提出了“一切权力归农会”的带有建立革命政权性质的口号,农会成了唯一的权力机关。1925年广州和香港的工人举行了省港大罢工,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组织下,建立了“罢工工人代表大会”,作为省港工人大罢工的最高权力机关,并成立了以苏兆征为委员长的省港罢工委员会,作为执行省港罢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最高执行机关。这在当时是具有革命政权性质的,对我国以后各个革命时期的政权建设也都具有历史影响。1927年3月,上海工人发动了第三次武装起义,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召开了“上海市民大会”,经过民主选举程序,成立了人民政权机关——上海临时政府,这是革命群众建立自己政权的一次伟大的尝试。

    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工农群众在农村革命根据地创建了红色政权,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初创的标志与开端。1927年10月底,毛泽东同志率领秋收起义的部队到达井冈山,建立了第一块农村革命根据地,以后,随着革命根据地的不断扩大,逐步建立了乡、区、县和湘赣边署各级工农民主政府,这是我国第一个完全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地区性的新民主主义政权,其基本形式是工农兵代表会议。1931年11月7日至20日,中国共产党在江西瑞金召开了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会上,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土地法》、《劳动法》等重要法案,选举产生了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了人民委员会。宪法大纲规定:“苏维埃所建立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全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民众的”。由于当时战争等种种条件的限制,苏维埃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实行。

    抗日战争时期,由于国共两党建立了统一战线,我党提出把原来的工农民主政权改为抗日民主政权,即由工人、农民和城市小资产阶级参加的联合政府,变为有民族资产阶级参加的联合政府,把建立工农兵共和国的口号变为建立人民共和国的口号,工农苏维埃改为参议会,由它组织政府,作为闭会期间的政权机关,以掌管政务。参议会实行“三三制”,即共产党员、党外进步分子、中间分子各占三分之一。这种在抗日战争特定历史时期所采取的政治制度,继承了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同时又发展和扩大了民主范围,为后来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提供了丰富的经验。

    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机构,把参议会改为人民代表会议,代表经协商产生。由人民代表会议产生的各委员会,既是执行机关,同时闭会期间又行使人民代表会议的权力。这种政权形式为全国解放后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全国解放前夕,1949年9月21至30日,中国共产党在北平(今北京)召开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选举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的委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人民政协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各地召开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及其通过的政治纲领,从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权制度。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举行。大会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制定了全国人大组织法,选出了中央国家机关的领导人。从此,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权的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正式确立,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标志着我国人民从1949年建国以来的新胜利和新发展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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