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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DI厂商区位决策的制度诱因考量

    时间:2020-11-07 15:18:07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本文系统考察了FDI厂商做区位决策时所涉及的制度性诱因,这些因素既有正向的,也有负向的,厂商最终决策是由多种制度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外资厂商在做区位决策时应系统考虑所涉及的制度变量,而不是仅仅局限于某一方面。对于东道国政府来讲,如要吸引更多外资进入则必须改善投资环境,重点是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特别是要综合考虑各项制度对厂商决策的影响,这对发展中国家来讲尤为重要。

    关键词:制度诱因 FDI 区位决策

    引言

    当前,国内外学者将研究FDI的热点逐渐转向区位决策层面。从国内外学者研究成果来看,制度诱因是影响FDI区位决策的主要因素之一。从学者们讨论这二者之间的关系看,大部分学者的做法是将制度内生于区位选择的因素体系之中。这样做的理由是,无论从理论层面讨论还是大量实证结果,均一致表明:制度因素确实在区位选择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我们将制度作为外商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影响因素之一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条件。我们将这些制度因素进一步予以分解,最终形成研究外商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制度体系,为从事外商直接投资的厂商做区位决策提供借鉴。总体上看,影响FDI区位决策的制度因素主要有国际之间的宏观经济制度和东道国的经济制度、法律制度、政治制度等共两个方面、四类制度。

    国际间宏观经济制度

    国际间宏观经济制度主要用于反映投资国与东道国之间发生经济关系的相关制度安排。这类制度因素从宏观层面来影响国际直接投资的区位决策。主要包括有东道国参与的经济一体化组织,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条约,贸易壁垒以及对外资的态度等。

    (一)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该术语最早可以追溯到18世纪末期。以美国、日本以及西欧国家所签署的“友好、通商、航海协定”为标志。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为了复兴欧洲而实行了著名的“马歇尔计划”,为了保护美国海外投资者的利益,启动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后来,一些国家仿效美国在其国内制定了有关投资的保险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规避海外投资者的部分风险,主要措施包括向这些海外投资者提供如国有化、外汇汇兑等方面的政府担保。国内的投资保险制度,由于主要目的在于保护本国居民海外投资利益,特别是对投资风险的规避,要实现这种保护投资者海外利益的目的,将投资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投资国就需要同东道国保持某种良好关系。这样,与东道国签署投资保证协定就变得异常重要。比如1959年德国在这方面率先走在国际前列,该国与巴基斯坦和多米尼加共和国签署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该协定被视为为了保护本国公民海外投资利益而最先出现的双边协定。后来法国、意大利、荷兰以及瑞士等欧洲国家也签署过这样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20世纪70年代,日本、以色列等国家对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开始重视,到了80年代中后期,发展中国家作为主要的资本流入国开始关注双边投资协定,从而大大促进了双边投资协定的发展(鲁明泓,1999)。到了90年代以后,双边投资协定迅速增长。这时,双边投资协定的内容得到一定程度的完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1.投资内涵。大多数投资协定都是从广义角度对投资进行界定,其核心内容建立在资产基础之上,主要目的在于将更多种类的外资纳入投资定义范畴。概括起来,这些投资包括两类:一类是有形的投资形式,比如异地绿地投资、动产和不动产投资以及其他有形的投资等。另一类是无形的投资形式,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土地所有权、公司股权等形式投资。因此,双边投资协定所包含的投资范畴较为宽泛,它不但对已有的投资形式产生作用,对于未来新的投资同样会产生约束作用。

    2.对投资准入门槛的界定。双边投资协定中所采用的投资准入门槛包括两种模式:一种模式就是国内法主导的投资准入门槛,即双边投资协定缔约国对外国投资的准入限制主要依据国内法来确定,这种准入模式所鼓励和限制的外国投资主要依据就是国内法律,它也反映了外国投资者在本国所享受的待遇主要使用国内法来进行规范。另一类模式就是国民待遇投资准入模型,这种模型主要是美国所采用,美国对于进入国内的外国投资全部实行国民待遇,这种待遇不但在投资准入阶段适用,而且在投资实施阶段同样享受国民待遇。

    3.对于投资者的待遇标准规定。从已有的双边投资协定来看,大多数协定都将“公平公正待遇”纳入指导原则范畴,并对东道国在投资接受过程中的相关义务进行了相关规定,比如投资双边协定认为,东道国不能采用歧视性的政策来约束外国投资者,需要遵循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所做出的所有承诺等。从具体的待遇标准看,大多数双边投资协定都适用最惠国待遇来吸引外国投资者进入本国投资,有些协定甚至规定,当不同的投资协定出现相异的规定时,最终适用最为有利的投资政策。还有一部分双边投资协定规定对于大多数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而仅仅对于少数国外投资实行限制性措施。

    4.对于国有化的规定。从已有的双边投资协定来看,大多数协定一致认为,为了实现公共目标,将外资国有化是有利的形式,但是国有化是需要诸多前提的,比如国有化需要合法的程序、采用非歧视性的政策以及给予足够的经济补偿等。

    5.对于投资资金流动的规定。许多投资双边协定规定,一般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可以把自己的资本金和利润在国际间让其自由流动,只有当东道国发生外汇收支危机时才会对这些资金进行一定程度的管制。

    6.对外国投资争议的处理。大多数双边投资协定都规定了投资国与东道国之间发生投资争议的处理方式,并提供了解决这种投资纠纷的多种途径。

    (二)国际间的贸易壁垒

    在国际贸易理论中,贸易壁垒是其核心内容之一,通常将贸易壁垒称之为贸易障碍,这种障碍不是国际市场竞争的结果,而是人为设置的障碍。一国设置贸易障碍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外国商品或劳务进入本国市场,从而达到保护本国经济免受外部冲击。

    从贸易壁垒的类型看,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关税壁垒。所谓关税壁垒,是指当出口国的商品进入进口国境内时,进口国的海关对经过的商品征收关税,这种关税大大增加了进口商品的成本,从而削弱了进入进口国市场的竞争实力。从目前研究结论看,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的主要目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财政性关税,征收这种关税主要目的是增加商品进口国的财政收入;另一种情况是保护性关税,主要保护国内市场免受进口商品的冲击,当进口商品的关税征收越高,就越能削弱其竞争力,从而达到保护本国市场的目的(魏后凯等,2001)。二是非关税壁垒,主要指使用除关税以外的其他方式来限制商品进口的措施,这种限制又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限制,即政府采取相应措施来限制进口商品的数量或金额,其具体措施一般包括配额制、许可证限制、外汇管制、最低限价等;间接限制就是通过制定严格的管制政策来对进口商品进行约束,比如进口条例、贸易法规等等。

    当我们将贸易壁垒作为制度的一个变量来考虑时,就势必要事先对其影响作出相应的判断。从现有理论来看,当东道国的贸易壁垒较高时,如果直接采用商品贸易的形式进入东道国,其贸易成本会大大增加,从而削弱了产品的竞争能力。这时,通过直接投资的形式可以绕开贸易壁垒而进入东道国市场。因此,贸易壁垒越高,进入东道国的外资就会越多;如果一国的贸易壁垒较少,进入该国的外商直接投资就越少,商品贸易对投资会产生明显的“挤出效应”。在建立计量模型时,我们可以使用赋值的方式来衡量贸易壁垒的高低,即当贸易壁垒较高时,对贸易变量的赋值为10分,相反,当贸易壁垒较低时,给该变量赋值为1分,如果出于极端的情况,比如该国实行自由贸易制度时,可以考虑对贸易变量赋值为0分,这种情况十分少见,所以我们一般不予考虑。

    东道国的经济制度

    东道国的经济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产业政策

    所谓产业政策,主要指东道国政府根据既定的社会和经济目标来对本国的产业结构形成和产业发展导向实施干预的各种政策之和。东道国政府之所以要制定产业政策,主要原因在于市场机制本身存在缺陷,这种缺陷将会导致社会资源的配置不合理,如果任其市场发展,无法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同时对国内民族工业的正常发展产生严重的制约。产业政策的制定主要发生在发展中国家,其主要原因在于这些国家的市场机制不完善,受到外资冲击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发展中国家通过产业政策的制定来保护国内民族经济的发展就不足为奇。实施产业政策的结果主要表现为政府支持什么产业发展、减少或制约某种产业的规模等。这一点在我国产业政策的发展演变中表现得十分明显。我国产业政策的制定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内产业政策,这种产业政策主要功能是调整国内产业结构,支持新兴产业发展,淘汰落后产能产业;另一类是针对外资进入的产业布局,为限制或鼓励进入的产业提供政策导向。

    东道国对外资所制定的产业政策,其主要目的在于规范和引导外资的产业流向(潘镇,2005)。同时,产业政策在不同时期对外资的管制内容有所差别,从我国对外资的产业政策演化过程来看,在早期的产业政策中,对外资的产业准入较为严格,随后逐步放宽。因此,在做计量研究过程中,需要对不同时期的产业政策进行量化,以便更为准确地反映产业政策对外资产生的影响。从一般做法来看,对产业政策变量可以这样给予量化:即选择一个产业政策发生变化最大的年份为基础,在该年份之前,可以将其产业政策的严格程度设置为10,表明产业政策越严格,流入的外资就越少;在基础年份之后,将产业政策严格程度设置为1,表明东道国对外资的进入领域进一步放宽,产业壁垒下降,这时的外资流入将会更多。

    (二)金融管制

    所谓金融管制,主要指一个国家的政府为了保持本国的金融体系稳定和金融机构的高效运行而对金融领域实施的各种控制。从世界各国来看,对金融管制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金融产品的市场价格;二是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范围、资产负债比率以及其他方面等。从金融管制的内涵可以看出,政府的金融管制措施限制了金融机构市场活动的发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其经济利益受到了影响,这也成为金融机构不断开展创新活动的外在诱因之一,因为只有通过创新才能逃避东道国政府的管制。

    从金融管制对外资的影响来看,这种监管主要是通过对外资银行的管控来影响国际直接投资流入东道国。在做计量研究时,需要通过变量的设置来量化金融监管对外商直接投资产生的影响。一般认为,外资的流入规模随着金融监管的严厉程度而变化,监管越严格,流入的外资规模就越小,反之则越多。当给金融监管变量赋值为10时,说明金融监管处于高度严格状态,外资进入量很少;当赋值为1时,金融管制程度较低,外资进入东道国的规模较大。

    (三)经济自由度

    经济自由度主要体现在东道国对外资所设置的障碍程度方面,如产业政策的限制程度、金融机构的管制程度等。一般来讲,外商直接投资往往倾向于流入那些经济自由度较高的国家或地区,这种自由度不但要求对国内经济管制较少,而且对外国经济管制也应较少。因此,当东道国的经济自由度较高时,将有更多的外商直接投资流入该国,反之进入的外商直接投资将更少。通常情况下,我们可以使用赋值的方式来衡量东道国经济自由度的大小:当赋值为10时,表示经济自由度很高,流入东道国的外资较多;当赋值为1时,表示经济自由度较低,外资流入量较少。

    (四)税收制度

    税收制度是东道国的主要经济制度之一,这项制度的完善程度将直接决定外商在东道国参与投资的信心,而税率的高低将影响外资到东道国经营的投资成本(姚树洁等,2006)。所以税收制度是影响外资具体流向的主要因素。所以说,在研究税收制度与外商直接投资的关系方面,往往使用税率的变化来刻画税收制度对外商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影响。这种影响的基本原理是,外商直接投资往往倾向于流入那些税率较低的国家或地区,即税率越低的国家所吸收的外资就越多,反之则反。从变量具体赋值来看,当赋值为10时,表示东道国税率较高,外资的流入较少,当赋值为1时,表示税率较低,流入的外资较多。

    (五)企业制度

    东道国的企业制度主要用来规范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是保障企业正常、稳定运行的主要制度性要素。东道国的企业制度越完善,企业运行的障碍就越少,外商直接投资就越愿意流入这些国家或地区,东道国的企业制度的完善程度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在讨论东道国的企业制度与外商直接投资的关系时,需遵循的基本原理是:当东道国的企业制度越完善,将有更多的外资愿意流入这些地区,这样外商直接投资的规模就越大,反之越少。在对该项指标进行量化处理时,可以考虑使用取值的大小来度量企业制度对外资区位决策的影响程度。当取值为10时,表示东道国企业制度十分完善,流入该地区的外资规模将逐渐增加;当取值为1时,表示企业制度不完善,企业运行的障碍较多,流入的外资规模将会有限。

    东道国的法律制度

    除经济因素影响外资区位选择以外,东道国的法律制度也是外资在做区位决策时的另一重要参考因素。影响外资区位决策的法律因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

    东道国的法律体系完善程度是外资厂商做投资区位决策的影响因素之一。决策结果与法律制度的关系是,当东道国法律制度完善程度越高,说明外资在东道国从事经营活动时可以获得更多保护,经营秩序相对稳定,这样,外资厂商就能按照预期收益来安排投资活动。相反,如果东道国法律制度不健全,外资投资活动不能得到法律保护,从而将导致投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投资收益发生损失的概率较高。因此,当我们研究法律制度对外资厂商决策的影响时,使用量化指标表示其影响程度比较客观。当法律完善程度赋值为10时,表示东道国的法律制度十分完善,将有更多外资流入该国;当取值为1时,说明法律制度并不完善,从而导致流入该国的外资规模较小,降低了外资厂商选择该国投资的积极性。

    (二)私有财产保护程度

    已有研究表明,参与国际投资的主体大多是私有企业,国际投资主体的私有属性决定了厂商的区位选择需要东道国加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因此,外商直接投资往往更愿意流入那些对私有财产保护比较严格的国家或地区,这种保护力度越大,流入的外资往往就越多。所以,在考察东道国私有财产保护对外资决策的影响时,也可以通过设置量化标准来得到体现。当东道国有严格的保护私有财产法律制度时,我们对该项指标赋值为10,说明将有更多的外资进入该国;如将该项指标赋值为1,表明东道国不重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将有较少的外资进入。

    东道国的政治制度

    东道国政治制度也是区位决策时重要的参考要素,影响区位决策的政治制度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行政程序

    总体上讲,发展中国家的市场经济发达程度相对较低,而政府在外商直接投资参与的众多项目中扮演决策者身份,通过制定相关项目审批制度和项目许可制度等行政程序来约束外资的进入,主要目的在于排除那些不符合东道国真实需求的外资企业进入新的投资领域,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选择性行政壁垒。从已有研究成果看,一些国内学者通过设定量化指标来反映行政程序对外资决策产生的影响,如王雷等(2003)使用行政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来量化行政壁垒的高低;潘镇等(2004)使用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人员开支占GDP比重来衡量行政效率的高低。我们认为,由行政审批程序引起的行政壁垒不能完全按照行政经费的多少来衡量,因为行政经费开支的多少与行政效率的关系并不明显,可以通过变量的取值来量化行政效率。当取值为10时,表示行政程序较多,行政效率较低,行政壁垒较高,外资的流入较少;反之,当取值为1时,表示行政程序较少,行政效率较高,行政壁垒较少,外资的流入较多。

    (二)政府清廉程度

    已有研究表明,国际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与东道国政府的清廉程度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因为政府廉洁程度越高,外资的进入成本和经营成本相对较低,特别是交易费用将大幅降低。所以说,外商直接投资往往倾向于流入那些东道国政府清廉程度较高的地区。为了量化政府清廉程度,我们使用变量的取值大小来表示外资流入规模与政府清廉程度之间的关系。当取值为10时,表示东道国政府清廉度较高,流入该国的外资规模较大;当取值为1时,表示东道国政府清廉度较低,流入的外资量较少。

    (三)政府对外资的欢迎态度

    东道国政府对外资并不是都一样持欢迎的态度,这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当东道国的经济水平发展到一定程度时,由于国内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部分产业需要加以保护,从而对外资往往会持排斥立场,并不会制定引进外资的优惠政策。所以,外资倾向于流入那些对其十分欢迎的国家或地区,因为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政府对外资的进入不但会给予优惠的经济政策,而且还能为投资厂商提供诸多的便利条件。我们使用变量取值大小来表示东道国政府对外资的欢迎程度,当取值为10时,表示东道国政府对外资十分欢迎,这时流入该国的外资量将很多;反之,当取值为1时,表示东道国对外资持排斥态度,流入该国的外资量较少。

    结论

    本文系统考察了FDI厂商做区位决策时所涉及的制度性诱因,并对制度变量提供了赋值建议。文章认为,这些制度因素对厂商区位决策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因为影响FDI厂商区位决策的制度因素既有正向因素,又有负向因素,厂商最终决策是由多种制度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所以,外资厂商做区位决策时,要系统考虑所涉及的制度变量,而不是仅仅局限于某一方面。另外,对于东道国政府来讲,如果要吸引更多外资流入,必须改善投资环境,重点是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在做引进外资的制度安排时,要综合考虑各项制度的影响,这对发展中国家政府来讲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鲁明泓.制度因素与国际直接投资区位分布:一项实证研究[J].经济研究,1999(7)

    2.魏后凯,贺灿飞,王新.外商在华直接投资动机与区位因素分析—对秦皇岛市外商直接投资的实证研究[J].经济研究,2001(2)

    3.潘镇.外商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一般性、异质性和有效性—对江苏省3570家外资企业的实证研究[J].软科学,2005(7)

    4.姚树洁等.外商直接投资和经济增长的关系研究[J].经济研究,2006(12)

    5.王雷,韦海鸣.外商直接投资与中国区域经济制度变迁[J].财经科学,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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