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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第一个“零关税”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时间:2021-02-13 08:00:3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决定到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协议》是中国与东盟开展全面经济合作的里程碑,它的签署标志着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合作进入了崭新的历史阶段。

    一、关于“中泰蔬菜水果零关税”

    《框架协议》第六条规定了“早期收获”方案,即从2004年1月1日起对500多种产品(《税则》第一章至第八章的农产品)实行降税,到2006年这些产品的关税降为零。为了尽快实现“早期收获”,中泰两国政府于2003年6月签署了《中泰关于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早期收获”方案下加速取消关税的协议》,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蔬菜水果零关税协议”。该协议将《框架协议》中“早期收获”方案所涉及的水果蔬菜类(《税则》第七章和第八章)产品提前实施零关税,而不必等到2006年。

    根据该《协议》,中泰两国间的蔬菜和水果贸易自2003年10月1日起在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框架下提前实现了零关税,该项贸易自由化措施共涉及188项产品,其中蔬菜产品108项,水果产品80项。“蔬菜水果零关税协议”是中国签署的第一个“零关税”协议,也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

    二、“零关税协议”实施的情况

    (一)蔬菜水果贸易出现大幅增长

    2003年10月1日,中泰两国政府正式实施水果、蔬菜零关税协议。 自协议实施以来,中泰两国蔬菜水果贸易增长显著,我出口额仍少于进口,但出口增长速度快于进口增速。泰国商业部外贸厅日前透露,自2003年10月1日至2004年8月1日,中泰水果蔬菜贸易泰方获贸易顺差54.75亿铢,约合1.34亿美元。据泰方公布的数字,在此期间,泰国出口至中国的蔬菜水果产品共233万吨,价值104亿铢。其中,木薯占60%,龙眼干占12%,新鲜龙眼占7%。中国出口至泰国的蔬菜水果产品共223万吨,价值49.25亿铢。其中苹果占34%,梨子占13%,香菇占6%,干果占5%。泰方出口到中国的水果蔬菜价值是中国出口到泰国的水果蔬菜价值的2倍多。

    在双边蔬菜贸易额大幅增长的同时,两国蔬菜水果市场上的价格也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实践证明,实施蔬菜水果零关税,对中泰双方都有利,两国人民也从中获得实惠。

    (二)零关税协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协议实施后,泰国有关部门和商界陆续反映在出口蔬菜水果贸易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认为我对泰国出口到中国的蔬菜水果产品征收13%增殖税的做法不合理;

    2.泰国蔬菜水果产品在中国通关时间及检验检疫时间长,且重复检验;

    3.申请进口许可证办理时间长,有效期短;

    4.取得进口许可的果园数量少。

    针对上述问题,中国驻泰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多次约见泰国商业部谈判厅官员,对我征收增殖税及检验疫措施等做法说明解释工作,并向国内反映泰方的意见。经多次做工作,并经双方有关部门协商,现上述有关问题的反映不再如该协议刚实施时强烈,有些问题已逐步得到解决,但泰方仍希望中方尽早落实中泰经贸第一次联委会上达成的中方向泰派检验员的决定,以加速通关。

    中泰率先实施“早期收获”安排即水果蔬菜零关税,是中泰两国政府为加速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步伐而做出的重大决策。中泰“蔬菜水果零关税协议”实施以来的实践表明,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对中泰双方都有利的正确决策,实施情况也是好的,对促进中泰双边经贸关系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虽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过一些如通关及检验检疫时间过长等问题,但只是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小问题,不足以影响大局。目前,双方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成立工作组,就农产品预检、口岸快速通关等问题进行磋商。相信通过双方友好商谈,水果蔬菜零关税协议一定可以继续得到很好的实施,从而为中泰乃至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立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解析“蔬菜水果零关税协议”

    “蔬菜水果零关税协议”是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之下产生的,但只限于中国和泰国之间,而不适用东盟其他国家。理论上讲,东盟某个国家是否可以单独跟中国加速降税,应当规定在《框架协议》之中,从而理所当然也就成为“蔬菜水果零关税协议”的法律依据。但是《框架协议》并没有对此进行规定,而是在“修订《框架协议》议定书”加以说明。

    为了加速实施《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中所涵盖产品降低或取消关税的方式和条件做出规定,并规定将此类协议或安排有效地附于《框架协议》,中国与东盟各国于2003年10月7日签订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该议定书对《框架协议》中早期收获计划的各项条款的实施给予了澄清说明;修改了《框架协议》现有的附件1和附件2的内容,以纳入中国与一些东盟成员国之间达成的早期收获协议,并增补相关的HS税号和产品描述;将适用于《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中所涵盖产品的原产地规则纳入《框架协议》。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和泰国“水果蔬菜零关税协议”的生效时间是2003年10月1日,而修订议定书的生效时间是2003年10月7日。因此从严格法律意义上来讲,中泰“水果蔬菜零关税协议”并不是依据上述条款产生的法律文件。中泰“蔬菜水果零关税协议”生效在先,而允许单方面签订加速降税协议的条款生效在后,这充分体现了《框架协议》下新型区域经济组织的灵活性的特点(下文详述)。但是两者的意义都十分重大:对于“蔬菜水果零关税协议”来讲,它开辟了中国与其他国家开展“零关税”的先河,为10+1进程拉开了序幕;而“《框架协议》修订议定书”第二条则进一步承认了中泰“蔬菜水果零关税协议”的合法性,也为东盟内部其他国家单方面同中国加速降税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起到了加速中国———东盟自贸区谈判进程的作用,保持了新型区域经济组织的特点。

    允许单方面签订加速降税协议的条款生效后,也并不是任何一个国家随意跟中国签订“零关税”。笔者参加了第十六次中国———东盟自贸区谈判,在谈判现场上,许多国家如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强烈反对中国同东盟个别成员单独签订加速降税协议。因为这样就等于中国率先将市场让给了个别国家,然其本身由于国内市场原因又不愿意加入单独加速降税的队伍中来,就是反对中国率先跟其他国家单独降税。最后成员国达成一致,即在东盟内部没有反对意见的情况之下,中国可以同个别国家签订单方面加速降税协议。因此,目前来看,“蔬菜水果零关税协议”并没有像预期那样逐步扩大到大多数东盟成员国家,而仅仅是中泰和中新之间。在上述意见达成一致后,还没有第三个“蔬菜水果零关税协议”产生。以上充分体现了“协商一致”原则,我们在下文将进一步讨论。

    四、新型区域经济组织

    传统的区域经济组织如前所述有以下几种形式:优惠贸易安排(preferential trade arrangements)、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s)、关税同盟( customs unions)、共同市场( common market)和经济联盟( economic unions)。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和世界经济的发展,传统的区域经济合作的组织形式已不能满足区域经济合作的需要。进入上世纪90年代之后,区域经济合作向多样化发展,并出现了新的组织形式。像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亚欧会议、“东盟10加3”等在过去10多年时间里建立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在组织形式、磋商机制和合作内容等方面,与传统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有很大的不同。由于新型国际经济组织的出现,区域组织的研究领域也在扩大。新型的区域经济合作的组织形式,是一种比较松散的或者说是非正式的经济合作组织形式,坚持“非机构化”原则。这类形式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没有健全的组织结构;有最终目标但没有严密的行动计划;成员自由参与,自主承诺,自主执行;没有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非机构化运作方式

    从组织结构上看,新型经济合作组织一般没有常设的强有力的秘书处,个别的虽有很小的秘书处,但它既不是权力机构,也不是实施与监督机构,只具有文件整理和起草的职能。每年的工作目标和进展完全取决于会议的讨论情况,没有硬性要求。

    (二)开放市场的大目标明确,但缺乏统一和严格的行动计划

    新型区域经济组织支持开放市场和实行贸易投资自由化的总方向,但缺乏具体的行动计划和分阶段要实现的目标。而且由于各成员之间在政治体制、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上存在着多样性,在市场开放和贸易投资自由化的时间和速度上,没有统一的要求。

    (三)以探讨和协调宏观经济政策和贸易问题为主

    由于区域经济组织各成员往往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各成员在市场开放和贸易投资自由化方面的立场不可能完全相同。为了避免争论和低效率,通常会讨论一些宏观性的经济政策性问题和更具全球性的经济贸易问题,而且以所有成员国共同感兴趣为前提。因此,在促进成员内部市场开放和贸易投资自由化方面的具体内容不是很多。

    《框架协议》涉及的货物贸易除“早期收获”计划外,涵盖的谈判内容均是原则性规则,如:原产地规则,配额外税率的处理,透明度以及关于补贴反补贴措施和反倾销措施,和基于WTO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现行规则,便利和促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和充分的保护等。

    (四)坚持自主自愿和协商一致原则,没有强制性

    根据自觉自愿的原则,由各成员自主实施贸易投资自由化进程。它不同于以法律或条约形式约束成员国之间合作的一体化集团或组织,没有强制性的执行和监督机制,对成员国没有硬的约束力。《框架协议》规定,“在中国———东盟自贸区谈判中,给各缔约方同灵活性,以解决他们各自在货物、服务和投资方面的敏感领域问题,此种灵活性应基于对等和互利的原则,经谈判和相互同意后提供”。中泰之间签署的“水果蔬菜零关税协议”就是在中国和泰国两国之间率先展开自由贸易,而不是在中国和东盟之间。在中国-东盟自贸区第14次谈判中,新加坡和泰国就提出在“10+1”的《框架协议》下,个别国家加速自贸区进程,不必等到2010年中国与东盟老成员———即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建成自贸区。而后又达成一致———在东盟国家没有反对意见的情况下,加速降税进程。

    (五)重视经济技术合作

    传统的区域经济组织,一般把工作集中在促进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自由化等市场开放问题上,较少涉及经济技术合作等领域的问题。但是,新兴区域经济组织比较关注经济技术合作内容。《框架协议》第7条对此进行了比较详细的描述,列出5个优先合作领域。不仅如此,《框架协议》还指出了加强合作的措施,如标准及一致化评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非关税措施;海关合作;促进电子商务;技术转让等。

    《框架协议》全部是由发展中成员构成,不是把“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与投资自由化”割裂开而是相联系,即通过发展“经济技术合作”来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进程,这样既有利于发展成员推动“经济技术合作”,也有利于加快“贸易投资自由化”进程,在获取经济利益上有了共同点,如此才会引发参与合作的积极性。正是因为如此,发展成员在设想“经济技术合作”的领域和项目之时,首先应该考虑的是既有利于经济合作的开展又能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进程,尔后再逐步扩大参与各方都感兴趣的其他项目和方面。

    如何认识新出现的这一类型的区域经济组织,与传统的区域组织对多边贸易体制有什么影响,是学术界和有关部门注意的问题。

    应该指出,《框架协议》下的自贸安排是不断向前发展的,区域经贸组织发展主要依靠三条途径:一是不断深化升级现有组织;二是扩展现有组织成员;三是缔结新的区域贸易协定。随着谈判进程不断深入,未来《框架协议》的性质也将有所变化,本文只涉及目前的状况。

    (作者单位:中国驻泰使馆经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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