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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学说之比较

    时间:2021-02-17 07:53:4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目前,关于国家所有权的性质,理论界大致形成了民法所有权说、公权说、混合所有权说、双阶构造说、所有制说等一系列的主要观点,如果再进一步进行分类,大致可以将其归纳为民法所有权、宪法所有权以及既是民法所有权又是宪法所有权的混合所有权的三大分类。

    关键词: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学说;民法所有权;宪法所有权;混合所有权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一直以来都是理论界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不论是从宪法公权和民法私权的角度看,还是从宪法和民法混合所有权的角度探讨,其观点都各有差异。换言之,各理论观点都有着自己的优势和不足,本文主要通过归纳的三大分类进行总结分析。

    一、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各学说概述

    从大的分类关系来讲述,民法学者认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是一种民法所有权,是指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定义为对自然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一种权利。学者认为,从民法意义出发,所有权在一定程度上其概念保持了一定的形式的统一,倘若再进一步承认公法上的所有权理论,那么就会打破整个所有权理论体系。有了不同观点的冲突之后,混合所有权说应运而生,混合所有权说认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蕴含着宪法所有权与民法所有权的双阶构造,纯粹私权说与纯粹公权说均难谓恰当。”直致公法学者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也有各成一派的观点。其认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民法所有权,而是一种宪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其本质更加的接近行政权力、公共权力和国家权力。这也就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公权说的基本观点。

    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学说的不足

    (一)民法所有权说的不足

    首先,民法所有权说的缺陷,从主体上看,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但是国家这个概念本身就是指全民所组成的,仅仅是一个虚幻的主体,从私法的角度阐述。私法必须要求法律主体具体平等,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民法所有权说显然并不符合这一条件。其次,从客体上看,民法的所有权客体必须要求明确具体特定,倘若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仅仅归结到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那么权利人该如何去支配呢?举例说明如我们所呼吸的空气,流动的水体等这些也是民法意义上特定的所有权客体吗?从事实上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客体上都区分于民法的所有权客体。再者,从内容上看,民法所有权最核心的部分是各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由处分,换个角度阐述则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中的“国家”能自由处分自然资源所有权吗?显然是不能的。所以综上所述,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權与民法上的所有权在法律属性上还是存在较大的差异。

    (二)混合所有权说的不足

    混合权说的基本观点是认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既是一种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又是一种宪法意义上的所有权类型。但是也有着一定的缺陷。首先,私权和公权本身就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私权首先是以请求权作为核心,本质上是一种平等的,不具有强制效力的,更多的是偏向于保护私益为目的。而公权效力优先于私权,且存在不平等性,具有强制力,而且更多的是偏向于保护公共利益。这是两种截然不同权利属性,很难让其融合在一起。如果从混合所有权说的基本观点出发,那么在权利遭受侵害时,权利人是该如何选择救济途径呢?是用私法突进还是公法途径?表面上看混合所有权说是一个比较理想化的解决方式,但是在实际操作起来本质上可能还是通过私法途径来解决问题,换言之其操作性不强。

    (三)公权说的优势

    对比三种大的分类,个人偏向于公权说的解决路径。从宪法第9条的内容分析,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虽然带有“所有权”的名,但是其本质是不同于私权上的所有权的。公权说的基本性质是宪法性公权,其实质是国家对于自然资源利用的“积极干预”权。具体指,国家既可以把资源概括授予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去支配占有,通过行政计划或者是其他方式来形成一种“支配意志”,并把国有单位的资源利用视为“国家”的利用,也可以通过公平与效率的原则把资源分配给各个社会主体去使用,国家更多的保留下来的是一个监管的作用。其次,根据宪法第9条,从规范内容上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是保障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的权力。要明确合理利用,合理利用绝不是绝对的、无度的、任意的,而必须控制在合理的限度之内。而合理,则是需要结合实际的利用,综合考量经济、社会等多个方面。除此之外,公权说还强调资源利用权从国家所有到个人利用的一个创新改变。即资源利用者对具体资源物所享有的合法支配和利用的民事权益。要点在于客体是否具体、特定化;权利人对资源的利用受到法律的专属保护;权利人享有高度的自主自治等方面。

    三、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现路径

    (一)引入公众信托理论来完善两个“所有”的关系

    公众信托理论实质上是:“自然资源归全体人民所有,国家只是受托人,接受全体人民的委托来管理自然资源,受托人必须尽到勤勉、忠实义务,最大程度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从我国的现目前的实际状况来说。在立法上要引入公众信托理论,例如像美国一样,在宪法里明确规定自然资源归全体人民所有,政府作为受托人必须维护全体人民的利益。除此之外,还需要明确受托人的义务。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基于信赖关系建立起的信托关系,那受托人就需要尽到忠实的义务。同时需要更好的监管制约机制,以此种方式来更好的约束受托人,不至于权力滥用,最终失信。

    (二)国家合理干预自然资源使用权

    国家实际上行使的是一种资源的管理权,如前文所述,是对资源的一种合理的积极干预权,其本质是为了是的资源更加的合理利用。回到现实中,国家对资源的管理存在着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不够的情况或者干预过多。对此需要细化管理体制,减小管理对资源利用的影响,各部门之间,应相互联系、合作,避免“九龙治水”的现象。

    参考文献:

    [1]巩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说[J].法学研究.2013,(4):19-34.

    [2]巩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公权说再论[J].2015,(2):120.

    [3]何登辉.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现路径[J].2016,(4):39-50.

    [4]税兵.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双阶构造说[J].2013,(4):4-18.

    [5]王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三层结构说[J].2013,(4):57

    [6]曾娜.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特征透析[J].生态经济,2016,32(09):152-156

    作者简介:陈智超(1994-),男,壮族,云南省开远市,研究生在读,单位:云南民族大学,研究方向:环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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