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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规民约的实然性和应然性探究

    时间:2021-03-26 07:51:2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自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来,村规民约开始慢慢进入学界的研究视野。然而,村规民约并没有受到学界研究的应有重视,其研究的广度、力度和深度都远远不够。导致这一结果,不仅存在研究上的地理等客观因素,还有学界研究人员的主观因素。但是,村规民约却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在维护我国广阔的农村生活和谐秩序的同时,还普及了广大农村人口的法律意识,增强了村民的法律观念,提高了村民的法律素养,从而促进了和谐农村社会的生活环境。

    [关键词]村规民约;实然性;应然性

    一、问题的提出

    应然性是法律上的专业概念,其对应的法律术语是实然性。应然性所表达的法律核心内容是指,法律应该是怎么样?而实然性则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实际上是怎么样?前者主要侧重价值判断,是与法律目的和价值关涉性极强的元素,后者主要侧重事实判断,是与法律的实施和状况关涉性极强的元素。所以在法律的表达中,如果法律的应然性和实然性合二为一,则说明文本法律与实际生活中的法律是高度统一的,说明文本的法律在人们的社会实际生活中发挥的比较彻底,说明文本的法律实施的很到位,运行的状态很符合立法者的初衷和意图。然而两者的绝对合二为一毕竟只是法学家的美好幻想,两者高度统一才是理性的法学家所追求的境界,更是人类社会发展所理想的状态。

    村规民约在历史的变迁中,究竟是怎么样的呢?村规民约作为被官方正式认同的乡村治理术在村民社会生活中到底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呢?村规民约作为法律规范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之一,在制度层面上其应该是怎么样呢?在村民村落的实际生活中又是怎么样的呢?村规民约的应然性和实然性是高度统一的状况,还是两者非常严重地脱离状况呢?这些问题的研究是村规民约的必要研究范畴和内容,它能恰当回答诸如村规民约是否合宪、是否符合公平正义、是否合情合理合法等多重问题。

    二、村规民约实然现状分析

    村规民约是我国农村多元规范体系中的一种,对封建村落传统治理术有较全面的承接和继承,是现代法治社会之农村自治管理中的新术语新表达,然而村规民约究竟是怎么样的?究竟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是积极的作用还是消极的作用呢?这些问题的回答关涉村规民约的实然性方面。在对村规民约的搜集、归纳和整理中,表现出许多的实然性的共性特征。

    (一)村民之间仍存等级差别

    许多村规民约中明文规定村民的等级差别和男女等级差别,有的按照家族势力来划分,有的按照姓氏来划分,排挤异姓在村落中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有的按照男女性别来划分,对孤、寡、老乡村妇女的生存空间存在很大的威胁。村民的不同等级,在村中的实际待遇和话语权都不相同,如分田、分水、分塘、分树、分林、分荒、分山的数量有的是按人口来平均分配的,但是其质量存在很大的差异,等级高的村民,话语权大,所分配到的资源是质量优越的,而等级低的话语权小的村民,所分配到的资源恰恰相反,且这种做法被很多的村落普遍接受和认同。这一做法导致两极分化更加严重,贫富差距加大。

    (二)核心内容被国家政策取代

    大多数村规民约的内容集中在结婚与计划生育、农村宅基地、农村其他土地三个问题上,忽视了村民村落生活的其他许多必要方面,更像是在传播国家的婚姻和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从而失去了其本身的核心内容,也慢慢失去了各个村落的特色文化习俗。

    大多数村规民约兼顾普及和传播一些农业、养殖业、畜牧业等农村生产发展方面的科学技术知识,诸如种油菜行距多少,种植山茶行距是多少等等,这些规定都具有一定的科学技术规范性作用,但这些问题并不属于村规民约本身的根本性质和内涵。

    村民委员会等类似的村民自治管理组织的法律用语在村民村落的实际生活中存在许多不同的称谓,诸如村民理事会、村民董事会、村民协调会、村民管理委员会等等,其组织人员的称谓亦有所不同,有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理事、理事会成员、董事长、执行董事、会长、主任等等。

    有些村规民约还对农村中的礼貌礼仪、卫生清洁等问题加以规定,诸如保持农村主要干道的干净和畅通,不得在路上路边堆积杂草杂物、建房材料等,不得在公共场所系养家畜等等。还对违反者规定了各种惩罚措施,比如,堆积杂草者必须亲自排除通行的障碍,或是数额不等的罚款,或是在一个月内不被允许通行等。

    (三)乡村传统治理术退化

    过去的村规民俗几乎都对偷盗行为进行了大量的规制,但最近几年的村规民约对偷盗行为的规制明显下降,甚至处于空白状态,这跟村民的生活水平上升有关。

    村规民约中对各种行为模式的惩罚措施由及其残酷苛刻到现在的相对文明化,大多不再以身体罚、体力罚、名誉罚为主要内容,代之以金钱罚和实物罚等。

    随着国家政策的有力实施,很多的村规民约都由原来的口头形式、或碑石篆刻形式转化成纸质形式或碑石油墨形式,油漆形式甚至是现代的装潢形式,过去的很多村规习俗的规定处于抛弃损毁的边缘。

    过去的村规民约大多会对村中某一特定或某几种特定的“神物”进行保护式规制,多以排除人们对该“神物”的靠近和探寻等,严厉惩罚亵渎“神物”的不敬不尊行为和语言。这些村规民俗更增添了人们对自然力量的神秘色彩,使得人们内心充满对“神物”的畏惧之心。但随着教育的普及,人们对自然世界认识的提高,这些规定多数以被抛弃。现在的村规民约多以土地、山林、荒涂、水域等自然资源为主要内容加以规制,实则反应了一种利益分配制度的确立。

    大多数村规民约中道德的约束和制衡因素明显降低,迷信色彩的内容也日渐淡出,甚至消除,但是村民的各种行为有加剧相互之间的矛盾,利益决定立场的对抗仍在持续。比如变卖古树、古碑、古石雕等,村中的老者多以反对,青年一代多以支持,导致老年人与青年一代人发生对抗,他们分别处于不同的立场,老者认为要维护古物,是对先人或历史文化文物的尊重和认同等,然而青年一代则更追求能立刻兑现的经济利益等。

    随着国家新农村政策的深入实施,许多村规民约的内容日渐丰富,开头多以介绍本村的地理位置、人口状况、生活生产情况等,而后辅以本村“整治规划图”,有的还增加了流传下来的村歌村谣,从这些村歌村谣中可以追溯其源头等。有些村规民约的条款并没有直接适用的价值只具有指引的功能,指引适用宗祠家法等。

    三、村规民约应然性探究

    作为法之规范的一种,从法律属性的角度来审视,村规民约具备法律的本质属性,是人们行为模式的规范标准,尽管其适用于极其有限的特定空间和特定对象,但其具备法律的本质属性和一般属性。然而,作为规范村民生产生活的村规民约除了具备法律的属性之外,它还应该是什么样的呢?

    从村规民约的形式角度来分析,其一,村规民约实际上就是特定群体内部人员的一个共同合约,共同遵守、共同履行、共同监督。村规民约是小群体内发型的协商产物,这有别于根据现代法治的民主精神由专门的立法机关来制定的国家法。其二,颁布的方式也区别于国家制定法,且各个村落的颁发方式都不相同,在法律上也不宜规定统一的村规民约颁布形式。其三,村规民约的稳定性比较高,由于村规民约的适用范围很明确且极其有限,条文一旦达成,其不易改变。其四,村规民约的生效模式应该是多种多样的,具体根据该村的风俗习惯而定,应该是全体村民都可以直接感观的。其五,由于村规民约更趋向于是一种村民之间的约定俗成,所以应当由全体村民共同协商且签名,而不应该仅仅由村民组织或其负责人来签署。

    从村规民约的内容来分析,其一,村规民约的本质是一定范围的村民集体组织利益的外在表达,其代表或反应了以村落为单元的集体诉求,同时也兼顾村落内部的分配和调理机制,它应该是村民积极行使权利保护自我最大利益的行为规范。其二,村规民约承接或继承了历史文化习俗和传统、宗教礼法、道德信仰、忠孝观念等,一定区域的村民无以完全摆脱时空上的局限性,接受平等、自由、民主等新思想需要很长的时间,在思想观念的转变中,新旧两种思想同时存在,但是村规民约应该在村落村民可接受的前提下进行最大化的注入新思想元素,以便更快更好地代替其中的陈旧思想。其三,村规民约应当从古代的宗族势力、伦理秩序、道德规范、风俗陋习、面子人情、血缘、亲缘、姻缘传统习俗中积极地摆脱出来,村民与村民之间权利义务应当平等视之,不应该以家族等势力挤压弱小和外姓村民的生存空间,更不应该存在性别不平等和姓氏不平等。其四,村规民约应当集中于规制村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村民自治组织的职责、组织形式与任免方式等、村民的行为模式等,明确区分出国家土地政策、计划生育政策、教育政策、村干部廉洁自律规则、婚姻政策和农村科学种植与养殖技术的推广等,应当分栏进行规制。其五,村规民约的具体内容不应当违背宪法法律的宗旨和基本精神,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的指引功能,不仅仅是将村民生产生活映照在村规民约里,同时也可以通过村规民约对乡村社会生活进行再塑造,彰显制度与秩序交互发展的规则力量。其六,村规民约的内容应当更具有直接性,直接适用于村落内部的村民之间,除了必要的观念表达、规则的训诫,更可重塑村民的美德和社会品性,引导和说服人们追求向“善”的价值生活。

    四、结语

    村规民约作为一种国家法律认可的、自治性的行为规范,在乡村传统日渐退化与国家新农村政策的实施中不断地健全和完善。然而在这样一个历史性的转折期,深入探索村规民约关联性问题,以更好地引导和规制村规民约,更具有研究的学术价值和实践价值。在众多的问题中,村规民约作为具备法律属性的一种行为规范,其实然性与应然性问题值得学界深入研究。实然性方面的研究有助于清楚的审视村规民约的实际情况,并以此为逻辑,查究整个民间法的实然状况,最终能在民间法与国家法中直接找寻最适恰的衔接点和适恰空间,完成法律适用的互补式需要。应然性方面的研究同样具有极高的学术研究价值,多元文化传统、民族风情习俗等,造就不同的民族性格,然而多元性传统文化底蕴并非排除普适性的共性特征,村规民约应该是怎么样的,在多元性中归纳共性特征和区别各自的特性是为了更好地制定国家农村政策。村规民约在调整村落村庄公共事务的同时,还呈现出其作为文化之一种的特殊社会和人文价值。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农村生活水平不断的提高,村规民约显然成为了民间法中的热点问题,也是学界关注的一个新亮点,深入研究村规民约的各个问题,确实有助于我国新农村文明建设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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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邓搴(1982—),男,江西泰和人,广西民族大学诉讼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诉讼法;肖瑶(1986—),女,湖南邵阳人,广西民族大学诉讼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诉讼法;覃桂文(1979—),男,广西桂林人,广西民族大学诉讼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诉讼法。

    [基金项目]本文获广西民族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gxun—chx2011

    060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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