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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抢劫罪及如何定性

    时间:2021-11-04 15:24:1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浅谈抢劫罪及如何定性
    [内容提要]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对人身强制的方法,当场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犯财产罪首罪---抢劫罪,它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对社会造成很大的危害,且系多发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由于其在实践中具有不同形式的表现,因而给罪行的认定带来一定的困难。对抢劫罪的认定和处理,存在许多争议的地方给法律的正确适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抢劫罪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和严厉惩治抢劫犯罪。本文从抢劫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以及对“入户抢劫的”定性和“携带凶器抢夺”定性入手,理论、相关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正确理解抢劫罪的构成特征,是认定抢劫罪的关键;认定入户抢劫的前提是行为人为实施抢劫或出于其它动机、目的,而非法入户的;要准确定性携带凶器抢劫,还必须与抢劫罪的客观方面来进行确定。   


    引言

        抢劫罪是一种多发性的犯罪,它不仅侵犯财产权利,还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侵犯财产罪的首罪。本文试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就抢劫罪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以利于司法实践。

        一、抢劫罪的概念         

        研究抢劫罪,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抢劫罪,抢劫罪的概念是什么?

        笔者认为,认定抢劫罪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第二,行为人必须采用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对被害人进行强制的方法;第三,行为人必须有当场夺取财物的行为。据此,可以将抢劫罪定义为: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对人身强制的方法,当场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抢劫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特征 

      抢劫罪的犯罪客体,也就是抢劫罪所侵犯的为我国法律所保护的权益。犯罪客体的性质决定于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心理态度(即主观罪过)与犯罪行为。抢劫罪由其主观罪过和客观犯罪行为的内容与特点所决定,其犯罪客体表现为双重客体,即抢劫罪既侵犯公私财产权利,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特征

      抢劫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在场人当场实施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胁迫或者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财物的行为。其中,侵犯人身的行为是抢劫罪的手段行为,侵犯财产的非法得财行为是抢劫罪的目的行为。

      “暴力行为”是抢劫罪最常用的手段行为方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直至生命权的施加于人身的强力打击和强制行为,还包括捆绑、强力禁闭、扭抱、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等程度不同的侵犯人身的表现形式。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必须是当场实施的,而且是被作为当场强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行为加以实施的。这种暴力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是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本人,因为在多数情况下,只有向这些人施加暴力,才可能进而非法占有财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暴力也可能施加于在场的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有某种亲密关系的人。关于抢劫罪的暴力手段是否包括故意杀人,实际上也就是抢劫罪中的“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人的问题,理论界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抢劫罪中的暴力致人死亡,不包括故意杀人;第二种观点认为,抢劫罪中的暴力致人死亡,包括过失或间接故意造成死亡,但不包括直接故意杀人;第三种观点认为,抢劫罪中的暴力致人死亡,既包括过失或间接故意造成死亡,也包括直接故意造成死亡。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据此,抢劫罪的暴力手段包括故意杀人。只有在抢劫后,为了灭口而故意杀人的,才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胁迫行为”也是抢劫罪常见的手段行为方式。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来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其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胁迫行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胁迫内容的暴力性。刑法典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里未载明抢劫罪的胁迫须以实施暴力相威胁,但是,结合刑法典第269条关于转化型抢劫罪即准抢劫罪的犯罪特点,对抢劫罪胁迫行为的内容只能理解为以实施暴力相威胁,我国司法实践也正是这样理解执行的。第二,胁迫行为实施的当场性。即胁迫是面对被害者直接发出的。只有面对被害者当场实施胁迫,这种胁迫行为才可能成为抢劫罪中当场非法占有财物的手段行为。如果胁迫不是当场面对被害人实施的,而是借助给被害人写信、让第三个向被害人转达等方式间接实施的,则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而不能构成抢劫罪。第三,胁迫内容付诸实施的当场性。至于被害人是否因其胁迫而惧怕甚至因此交出财物,对抢劫罪胁迫的成立没有影响。

    “其他侵犯人身的行为”,是指暴力或胁迫以外的其他人身强制行为。抢劫罪的这种手段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这种行为是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这是抢劫罪所有手段行为的共性;第二,这种行为是犯罪人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本人的人身施加暴力和胁迫以外的某种影响,使其失去反抗知觉或者反抗能力。从司法实践看,抢劫罪中其他侵犯人身的手段行为,可以表现为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用催眠术、用毒药毒昏毒死等表现形式。   

        3.犯罪主体特征

      抢劫罪的犯罪主体属于一般主体,即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抢劫罪。按照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2款的规定,抢劫罪则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开始,就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已满14周岁就可以构成抢劫罪的犯罪主体。这是因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生理上和智力上都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已经具备一定的分辨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让他们对抢劫罪这样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负刑事责任,是符合我国青少年身心发展的实际状况和犯罪与刑罚的基本原理的,也是有力地惩治和防范抢劫犯罪的实际需要。   

        4.犯罪主观方面特征

      抢劫罪的主观要件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是以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原理,犯罪的客观表现受主观罪过的支配,各种最终追求犯罪非法占有财物结果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故意不但包含对这种最终犯罪结果的追求,而且也必然包含对犯罪手段、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和选择。因此,不能笼统地讲抢劫罪在主观方面就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应当将抢劫罪的犯罪目的准确地表述为以非法侵犯人身的方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也可简述为以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抢劫罪这种犯罪的直接故意有其内容特定而完整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其认识因素的内容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包括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前者与后者表现为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其手段行为一着手实行就必然实际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其目的行为的顺利实施和完成必然发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结果;其意志因素表现为:行为人决意去实施非法侵犯他人人身和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追求对他人人身权利的侵犯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结果的发生。   

            三、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

            入户抢劫是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8种加重情形之一,对于入户抢劫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居民住宅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生活安全,一旦遭到入户抢劫,不但会使公民在封闭条件下孤立无援,给被害人带来巨大的心理冲击,也会使附近居民惊恐不安。这种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对入户抢劫给予严厉的打击是必要和适当的。  

       (一)、如何界定“户”的范围

            所谓“户”,《汉语词典》解释“户”为:“门、人家,住户”,也就是私人住宅之意。很显然,“户”通常是指人们日常起居的场所。那么是否仅指公民居住的房屋呢?200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刑法第263条第(1)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蓬、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动的行为。”从该解释来看,“户”是指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因此,入户抢劫的“户”有两个特征:第一,“户”是他人生活的住所,即是公民为生活而居住的场所,这一特征使得“户”与工作和学习以及其他的场所相区别,例如办公室、校舍、公共娱乐场所就不属于“户”;第二,“户”是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这表明“户”与外界是相对隔离的,指家人、亲戚、朋友出入的地方,而不是其他人可以随意出入的。

    (二)、侵害对象是否必须是户内的家庭成员  

        认定入户抢劫,其犯罪对象是否必须是针对“户”的家庭成员,对此颇有争议。有观点认为,由于刑法对入户抢劫的打击重点侧重于保护“户”内家庭成员的人身、财产权利,故入户抢劫是针对“户”这一特定范围内所居住对象的身份而言。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以犯罪对象的身份属于家庭成员与否来作为构成入户抢劫的唯一要件不仅牵强,而且背离立法本意。其违背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抢劫罪的客体的立法精神。抢劫罪和普通侵犯财产罪的重要区别在于,抢劫罪还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立法时将因受侵害场所的不同而拉开一般抢劫和入户抢劫的量刑档次,显然是侧重于考虑公民所受的心理恐惧程度的差异,而并不考虑被害人是否是该户的家庭成员。因此,界定入户抢劫的首要标志,应是针对“户”这一特定的环境对象,而非户内的居住对象。    

       (三)、对入户抢劫的认定是否限定为行为人入户之前即有抢劫的故意?

            根据200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该解释肯定了入户之前必须要有抢劫的故意或者有盗窃的故意。那么,是不是行为人在入户之前只能有抢劫故意或盗窃故意,才能构成入户抢劫呢?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构成入户抢劫,只能是行为人在入户之前有抢劫故意,或者入户前有盗窃故意而后转化为抢劫。如果行为人不是因这两种故意进入户内,而是后来临时起意,在户内抢劫的,仅是单纯的在户抢劫,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户中抢劫是否认定为入户抢劫,关键要看行为人入户是违法入户还是合法入户以及入户的动机。即行为人如果违法入户,例如为实施抢劫、强奸、盗窃、诈骗、抢夺或者毁坏财物、流氓滋扰等而入户并实施了抢劫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以合法理由进入户内,临时起意,突发抢劫的,则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

       四、如何定性“携带凶器抢夺”

      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按抢劫罪定罪处刑。如何理解携带凶器抢夺,看法不太统一。分歧主要在以下两点:一是携带的凶器是否必须显露的在外。有的人认为凶器必须是能让人看见的,而有的人则认为只要携带了凶器,即使是藏在衣服、包内,也可以认定。二是凶器的范围。这里的凶器是仅指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呢,还是也包括其它具有攻击力的物件如木棒、石块等,另外如果公然携带可以乱真的塑料刀具的又应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要准确理解携带凶器抢夺,必须结合抢劫罪的客观方面来进行。抢劫罪客观方面的特点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对被害人进行身体打击或身体强制,使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和不敢反抗。那么按抢劫罪定罪处罚的携带凶器抢夺也必须具备这一特点,即:使被害人受到精神强制而不敢反抗。因而判断是否是携带凶器抢夺,必须依据是否具有使被害人受到精神强制而不敢反抗的可能。把握了这一点,解决以上分歧也就不难了。同样,在理解凶器的范围时,如果携带的物件能人产生惧怕心理而不敢反抗、如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硫酸、毒蛇等,即使是实际无杀伤力的如未装上子弹的手枪、可乱真的塑料手枪塑料刀具,只要能使人产生恐惧心理,也应理解为携带凶器;如果携带的物件不能使人产生惧怕心理,不会受到精神强制的话,如携带小石块、小木块等,就不应按携带凶器处理。   

        结语:

            总之,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抢劫罪,还会不断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只要我们牢固掌握和正确理解抢劫罪的特征,并结合刑法理论和相关规定,认真进行研究,就能够准确认定和处理抢劫犯罪,以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主要参考资料

        高铭暄:《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赵秉志:《侵犯财产罪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t998年版。

        张国轩:《抢劫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梁根林:《刑法分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浅谈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对人身强制的方法,当场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犯财产罪首罪---抢劫罪,它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对社会造成很大的危害,且系多发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由于其在实践中具有不同形式的表现,因而给罪行的认定带来一定的困难。对抢劫罪的认定和处理,存在许多争议的地方给法律的正确适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抢劫罪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和严厉惩治抢劫犯罪。本文从抢劫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以及对“入户抢劫的”定性和“携带凶器抢夺”定性入手,理论、相关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正确理解抢劫罪的构成特征,是认定抢劫罪的关键;认定入户抢劫的前提是行为人为实施抢劫或出于其它动机、目的,而非法入户的;要准确定性携带凶器抢劫,还必须与抢劫罪的客观方面来进行确定。

    主体内容有四个部分,一、抢劫罪的概念;二、抢劫罪的构成特征;三、关于“入户抢劫”的定性; 四、如何定性“携带凶器抢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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