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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乡族农村妇女婚育权益法律保护研究

    时间:2021-03-21 08:04:3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通过实证调研发现聚居区的农村地区东乡族妇女婚育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依然很突出,主要体现在早婚早育、婚姻不自主、以及遭受家庭暴力等方面。为了能切实保护东乡族妇女的婚育权益,应该从提高东乡族妇女经济地位,增强东乡族妇女权利意识,协调习惯法和国家法冲突等方面入手。

    关键词:东乡族妇女;婚育权;保护

    东乡族是甘肃省颇具特色的少数民族,人口约51.5万人,绝大多数为农民,主要聚居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少数散居在青海、宁夏等地,经济收入以农业和进城务工为主。受经济和文化的影响,东乡族普遍存在早婚、早育等现象,这从一定程度上侵害了东乡族妇女的身心健康,同时也侵犯了东乡族妇女的合法权益。为了有效保护东乡族妇女的权益,利用2017年暑假,选取了100位年龄在20-38岁之间居住在农村的东乡族已婚已育妇女采取面对面谈话的方式就婚育问题进行了调研,研究和探讨东乡族农村妇女婚育权益保护问题。

    一、东乡族农村妇女婚育权益现状

    随着社会发展,我国绝大多数地方基本实现了婚姻自主,生育自由,妇女在婚育方面的权益基本得到了保障。但在东乡族,由于受落后经济和风俗观念的影响,东乡族妇女依然不能摆脱包办婚姻、早婚早育、强迫生育以及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东乡族妇女权益的问题。通过此次调研发现,东乡族妇女婚育权益保护缺失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早婚早育现象普遍

    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年满18周岁为成年人,女子年满20周岁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据2016年的《中国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抽调样本显示,我国2016年平均结婚年龄为26岁,男性比女性高2.3岁。据此可知,2016年我国女性平均结婚年龄约为21.7周岁。但此次东乡族调研结果表明,东乡族妇女存在严重的早婚(事实婚)现象,甚至未成年人结婚的妇女占比高达43%,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接近90%,结婚时年龄最小的仅15周岁,达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晚婚标准的仅占4%。(具体数据见图1)

    生育方面,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显示,2015年全国未成年人生育人数合计为3310人,占育龄期妇女总数的的0.05%,未满20周岁生育的总人数为9657人,占育龄期妇女总数的0.19%。但此次东乡族调研显示,东乡族普遍存在早育现象。未成年人生育占比高达19%,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的更是高达58%,达到晚育年龄的仅占4%。由此可见,东乡族存在严重的早育现象。

    (二)婚姻形式以事实婚为主

    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婚姻的缔结形式以登记为主,进行婚姻登记时,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我国法定的适婚年龄,否则不予登记。但东乡族普遍存在早婚现象,绝大多数婚姻主体由于未达法定结婚年龄而没有进行登记,只是依据习惯法在阿訇的主持下举行的婚礼。这种婚姻缺乏法律的保障,使妇女权益遭到切实的侵害。

    (三)婚姻包办现象严重

    首先,由于受伊斯兰教教义的影响,东乡族女性在结婚前不能单独见外男①,这使得他们的交往严重受限;其次,东乡族在缔结婚姻时基本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再者,绝大数女性在初婚时年龄尚小,不能对事物做出客观的评价,因此包办婚姻就成了东乡族缔结婚姻的一种普遍现象。(见图2)。

    (四)家庭暴力问题突出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家庭暴力的存在,严重影响妇女的身心健康,与人们在家庭外所遭受的各种暴力相比,家庭内的各种伤害更具有持续性甚至严重性,而其往往存在于亲密关系中的特点更容易让女性在遭受不断的伤害后进一步丧失自我”。②东乡族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较强的夫权观念和妇女经济地位的不独立,使得妇女往往成为家庭暴力事件中的受害者。通过此次调研发现,受访的100位东乡族已婚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多达41人,其中经常遭受家庭暴力的有17人,造成严重伤害的19人,甚至有7人造成了骨折。由于她们缺乏合适的途径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所以她们受到家庭暴力侵害后往往保持缄默,这给她们之后遭受更多家庭暴力埋下了隐患。

    二、东乡族妇女婚育权益保护缺失的原因分析

    此次调研反映出东乡族聚居的农村地区,经济落后、观念保守对人们日常行为影响较多。下面将从经济缺乏独立、风俗观念影响、文化教育落后三个方面分析东乡族妇女婚育权益保护缺失的原因。

    (一)依附的经济关系使东乡族妇女很难独立

    绝大多数东乡族聚居在甘肃边远山区,是典型的以家户为单位的农业经济,以务农和劳务输出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重体力农业劳动和外出务工主要由男性从事,已婚妇女在家庭中主要负责照料孩子、老人以及从事较轻的农业生产。妇女在家庭中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结婚之前,东乡族是允许女性进城务工,但收入要上交给其父亲;结婚之后,一般不允许妇女进城务工,一旦进城务工也必须和丈夫在一起,所得收益也要上交丈夫,同时还需要照料孩子和丈夫的生活。因此东乡族妇女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从而使妇女在家庭生活中处于从属地位甚至具有一定的依附性。这是导致东乡族妇女婚育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主要原因和根本原因。

    (二)受教育水平偏低使东乡族妇女缺乏应有的权利能力

    虽然国家一再强调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让所有适龄期人员接受义务教育,但在东乡族居住的较偏僻的农村地区,很多女孩子因为家庭经济原因或思想观念影响,被迫早早辍学,不能进接受教育。就受访的100位女性中学历最高的是初中二年级,57人小学未毕业,23人没进过校门。这种由于文化程度严重偏低的情况,导致了他们思想观念落后,缺乏自我做主的能力,更不具备维权意识,更有甚者他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益遭到了侵害,因此当他们遭遇到不合理待遇或伤害时,往往会选择缄默和接受。

    (三)风俗觀念使东乡族妇女缺乏维权勇气

    对东乡族来说,风俗习惯演化为一套具有民族特色的伦理道德体系。风俗习惯不仅约束人民的日常行为,对婚姻家庭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就婚育方面看,风俗习惯对东乡族妇女的影响较男性的约束更为严格,要求妇女重点以履行义务为主,享有权利甚少,特别强调女子要早婚、早育,以家庭为主,绝对服从父亲和丈夫。

    三、增强东乡族妇女维护婚育权益的法律措施

    综上所述,东乡族存在严重的早婚早育和家庭暴力情形,此情形严重侵害了东乡族妇女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增强东乡族妇女维护其婚育权:

    (一)帮助东乡族妇女摆脱经济依附

    经济独立是妇女思想意识独立的前提和依据,所以首先应该让东乡族妇女具有一定的经济来源或经济支配权。对居住在农村的东乡族妇女,应该鼓励他们多参与劳动,增加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对进城务工的妇女,应该发挥妇联等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给东乡族妇女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就业指导,增加东乡族妇女的就业机会,努力让他们摆脱经济依附。只有东乡族妇女经济上有一定的支配权,她们在才会有能力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增强东乡族妇女的权利意识

    首先,为培养东乡族妇女辨别是非的能力,应增强她们的知识水平,加强她们接收教育的机会,让她们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甚至接受高等教育。从立法层面看,我国《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适龄儿童、青年有接受教育的权利,甚至个别地方还出台了一系列的奖励措施,鼓励适龄儿童和青年接收教育。但在东乡族聚居的农村地区这些法律和规定并没有较好的落实,究其原因是法律制度落实不到位,所以我们应该让相关部门加强法律制度的落实,争取让每一个适龄儿童、青年接收国家教育。其次,我们应该加强法律制度的宣传,增强人们对法律法规的认知,特别是增强东乡族妇女的权利意识,让她们明白接受义务教育、自主选择婚姻、自主决定生育以及反对家庭暴力是她们的权利。通过上述方式,可以增强东乡族妇女的权利意识。

    (三)有效解决习惯法和国家法之间的冲突

    东乡族信仰伊斯兰教,日常生活中人们的行为必须满足伊斯兰习惯法的要求,《古兰经》虽未对女性的结婚年龄做具体要求,但圣训指出“女子的成熟期以来月经为始,凡达成熟年龄必须结婚并生育”,这就使得东乡族早婚早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和事实。此行为恰恰与我国的《婚姻法》相冲突,所以有效协调好习惯法和国家法之间的冲突,将有利于东乡族妇女婚育权利的保护。首先,我们应该在立法上就民族聚居区的适婚年龄做适当调整,减少习惯法和国家法的冲突。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已将自治区内的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结婚年龄调整为男子年满20周岁,女子年满18周岁。其次,发挥阿訇等民间权威和组织的力量。通过宗教事务局等官方组织,让阿訇等民间权威和组织对国家法进行学习和宣讲,让老百姓切实领会维护妇女婚育权的重要性。特別是在婚姻缔结时,阿訇可以就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不予主持,这样可有效减少早婚早育现象。最后,在司法实务中,对违反国家法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处,特别是对父母要求适龄期子女辍学、早结婚、早生育等情形进行处罚。对家庭暴力行为更应该依法制裁,如果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我们这个时代,让更多人获享更多的权利,已经成为人类的共同理想”③,婚育是东乡族妇女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东乡族妇女自主权利实现的的重要突破口,我们应该切实维护东乡族妇女的婚育权利。

    注释:

    ①随着社会发展这一情形有所改善,但在东乡族所聚居的农村地区,依然保留了这一陋习

    ②黄宇.《婚姻家庭法之女性主义分析》.群众出版社.2012年.第236页

    ③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页

    参考文献:

    [1]顾世群.《古兰经》伦理思想研究 [M].宁夏人民出版社,2015.

    [2]黄宇.婚姻家庭法之女性主义分析 [M].群众人民出版社,2012.

    [3]闪目氏·仝道章译注.古兰经中阿文对照详注译本[M].译林出版社,1989.

    [4]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 [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5]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 [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6]严汝娴.中国少数民族妇女婚姻家庭 [M].中国妇女出版社,1986.

    [7]张伟.家事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6.

    作者简介:

    蒙爱红(1979年—),女,甘肃庄浪人,甘肃政法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法理学、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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