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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时间:2020-03-17 07:54:0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云南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内容是村民自治,随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取得长足进展,但是党的十七大以来,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各民族人民的新期待,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村民自治从根本上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体制和机制应加强,这是维护民族团结、巩固边疆稳定、构建和谐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本质要求。

    关键词:民族自治地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村民自治;对策

    云南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内容是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践以来,全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取得巨大成效,奠定了维护民族团结、夯实边疆稳定和构建和谐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基础,基本上实现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农村各少数民族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本文就云南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现状、存在问题和对策,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云南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现状

    所谓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1]全国到目前为止,共有五个自治区,三十个自治州(盟),一百二十个自治县(旗)。云南省共有8个自治州,29个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国土面积达27.67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70.29”。[2]云南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各族人民在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指引下,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取得巨大成就。尤其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1.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认识在实践中得到不断深化。云南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各少数民族民众在基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领域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管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制度和实践,而村民自治作为国家法律确认的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种制度安排,已成为现阶段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最基本形式。云南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农村,不论是内地或是沿边境一线,都借助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带来生产力大发展的契机,逐渐推进以村民自治为核心内容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村民自治体现了广大农民群众对民主真正意义上的追求,是社会转型时期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法宝,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组织管理制度,是探索中国特色政治现代化建设道路积极有效的途径,是国家其他民主生活实践可借鉴的示范”。[3]值得一提的是云南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从推行村民自治以来,没有出现大的纠纷和社会不稳定,有效促进了各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民族团结、边疆稳定。

    2.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各项举措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云南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各自治民族实际和边疆特点,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从体制和机制上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有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用民族语言文字直接在农村推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有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用当地少数民族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村务公开,最大限度调动村民参政议政;有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用民族文学艺术手法表现少数民族“农民群众创造的村民自治、依法治村、民主管理的经验,将农民治理农村社会的管理水平大大提高了一步,使大家知道村里有一部‘小宪法’,从而自觉地约束自己”。[4]我们不难看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农村村民自治,从内容上、形式上、制度上保证了少数民族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管理自己的事务,在理论和实践上初步解决了如何保证当今少数民族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问题。实践证明,云南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以后,由于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动作,农村工作中的一些难事,如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工作、公益事业和农村社保等等都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少数民族民众的民生问题也得到相应关注和解决。

    3.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边疆稳定。云南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始终抓住积极推进村民自治这个根本目标,激活各少数民族群众建设美好家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以2003年有关部门统计为例,“全省民族自治地方实现国内生产总值9000.9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4256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316亿元,工业增加值205.2亿元,实现地方财政收入81.7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523元,增幅分别高于全省1.9:2.1:5.6:5.5:5.8和2.9个百分点”。[2]值得一提的是民族自治地方农村经济近几年来高速增长,这是少数民族农民摆脱贫困、实现民族团结、维护农村稳定的根基。从这个角度讲,改革开放三十年,是民族自治地方快速发展的三十年,也是全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积极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30年。历史和事实证明,在民族自治地方,谁抓住民主政治建设,谁就会抓住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谁丢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谁就会丢掉整个国家民族团结、边疆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云南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1.部分少数民族民众认识不到位,民主法治观念不强,广泛参与热情不高。云南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农村基层广大少数民族民众对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到位,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淡薄,尽管国家在制度上为少数民族民众当家作主,管理社会事务和政治参与创造条件和机会,但由于少数民族民众文化素质相对低,受民族中的一些不健康传统习俗制约,他们不能很好地进行利益表述,有的甚至以本民族暂时利益或眼前利益为重,直接影响其他民族政治参与热情,特别是有的民族自治地方没有经过民主法治社会,属于“直过区”,不用民主程序和方法解决问题,以民间习俗决定村里大小事务。“村掌老”决定一切,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和村委会会议制度形同虚设,民主法治流于形式,走走过场而已。

    2.部分少数民族民众受民族宗教影响,村民自治中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难以发挥作用。云南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由于受民族宗教的影响,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难以落到实处,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部分少数民族民众参与基层民主自治的积极性不高,在村“两委”选举中持无所谓态度,一但别有用心的人略施小技,一些坚持原则、责任心强、有能力和素质的干部就会落选。二是以所谓“民族”形式代替国家法定程序,应该遵循的方法步骤往往被极少数人利用成欺压多数人的工具,致使人们对选举的公正性和自由性存在怀疑。三是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权利落实不到位,有的村委会往往不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委会、村主任一人说了算,造成决策失误,影响村里的经济发展和安定团结;有的村委会尽管召开村民会议,往往是议而不决,拖场、议事效率难以保证,久而久之,直接影响村民代表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四是民主监督流于形式,村“两委”关系总理不顺,有的村村务不公开,暗箱操作突出;有的村尽管有制度贴在墙上,但只是一些计划和无关紧要的小事,大家最关心的村财务具体收支根本不说;有的村“两委”工作不协调,甚至相互对立,严重影响村民自治各项工作开展和基层党组织堡垒作用的充分发挥。

    3.部分少数民族民众政治认同感不强,“村官”轻民意重官僚思想有所抬头。云南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相当一部分地处沿边境一线,由于特殊的区位和民族宗教相通,境外各种思潮不断渗透到境内,民族之间由于几十年和平边境,往来交往平凡,跨国民族节日、宗教活动和通婚日益增多,客观上增加了边民出入境数量,并呈现上升趋势;主观上也降低了部分边民政治参与热情和政治认同感,如有敌对势力煽动和渗透,对边疆民族地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极大的危害,应引起民族自治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这里值得一提的是,部分民族自治地方“村官”还存在着轻民主意重官僚的倾向,例如当村民意见与乡镇府领导指示矛盾时,“村官”们往往以乡镇府领导的指示为优先原则,不顾实际地完成乡镇府领导布置的任务。

    三、云南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对策

    1.提高认识,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少数民族干部群众民主法治理念。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大力推进民族自治地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新时期新阶段有效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领导的重要举措。党的领导建立在充分体现各少数民族民意的基础上,是实现民主政治的根本保证,而民主政治建设则是党领导下的少数民族民众自治性活动。目前,民族自治地方必须把发展基层民主与贯彻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结合起来,与发展民族经济、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结合起来,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边疆结合起来,使农村各少数民族民众切实看到民主政治建设,特别是村民自治给他们带来的好处,激发和调动他们自觉投身到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潮流中去。一是各民族自治地方要从农村实际出发,引导“村官”坚持走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掌握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知识,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实际运用能力。二是各民族自治地方要教育少数民族民众正确理解民主政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培养他们实行村民自治所必须的思想认识、思维方式和道德水平,从而有效地参与民主政治建设。三是各民族自治地方要积极发展民族文化事业,提高“村官”和少数民族民众文化素质,保证和促进村民自治制度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2.深化党和国家民族理论宗教政策宣传教育,确保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保障各少数民族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政策的伟大创新,符合我国国情,也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客观要求和历史必然。我国《宪法》规定的宗教政策,确保公民信仰宗教自由。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各少数民族,要不断学习党和国家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使之家喻户晓,深入民心,并变为各族人民行动的指南。坚定不移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这是全面推进民族自治地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关键。同时要全面贯彻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真正实现村民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一是民族自治地方要完善民主选举各项工作,选举程序要进一步规范和简化。二是民族自治地方在规范选举的同时,逐步强化和规范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把工夫放在平时,把重点放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工作的常效机制。三是民族自治地方一定要让少数民族民众选出的“村官”能真正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成为带头执行各项政策、法律、法规的模范,使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真正成为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团结的动力。

    3.适应社会发展变化,加强国家观宣传教育,立章建制规范“村官”行为,真正做到村务公开、民主评议和民主理财。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一定要贯彻执行“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5]的方针,这既是新时期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也是农村基层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条件。沿边境一线的民族自治地方,要多层次、多渠道、有针对性地加强政治认同感和国家观宣传教育,严防境外敌对势力各种渗透活动,确保边疆民族地区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村民自治工作有效推进。民族自治地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要同立章建制、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匹配。一是要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的系列章法,理顺村“两委”关系,做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6]二是建立完善“村官”监督管理体制和机制,使村务公开、民主评议和民主理财在阳光下运作,密切干群关系,化解社会矛盾,提升“村官”的素质和能力。三是整活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各种资源,突出边疆民族特色,带动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确保民族自治地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向和整体推进。

    总之,云南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既是一个理论问题,需要我们不断探索,从中归纳一些亮点;同时也是社会实践问题,要求我们不断改革创新,从中总结经验教训,确保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边疆和谐。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2]格桑顿珠.全面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促进各族共同繁荣进步[J].今日民族,2004,(7).

    [3] 李景峰,鲁秀娥.村民自治价值论[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

    [4] 刘欢迎,刘雪颖.村民自治: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历史选择[J].襄樊学院学报,2009,(4).

    [5] 胡锦涛.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不动摇[N].人民日报,2009-09-01(9).

    [6] 邱金锋,张营.当代中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J].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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