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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中华民国“五权分立”思想

    时间:2020-03-30 07:55:57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五权分立”是孙中山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产生于中国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社会性质急剧变化的背景下,其内容包含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五部分。“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都体现了分权与制衡的思想,但两者在权力关系、权力划分、权力机关等方面都有不同。“五权分立”是孙中山先生对“三权分立”民主思想的继承与发展。

    关键词:“五权分立” “三权分立” 孙中山

    一、 中华民国成立前的政体背景

    中国这样一个长期的封建制国家,在鸦片战争后,社会性质发生急剧变化,由封建社会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清政府在政治制度方面被迫做出调整,从秦始皇时期确立的封建皇权已经逐步失去其完整性与至尊性,沦为受帝国主义制约的“洋人的朝廷”。随着帝国主义侵略的不断深入,中国的半殖民地化程度也日益加深。伴随着资产阶级在中国的崛起,一场政治风暴也逐渐蔓延开来。

    清政府面临着革命风暴的威胁,不得不采取政治上的重大调整,于1905年开始了预备立宪。清政府派出五大臣出洋考察,但被说成不过是一种腐败官僚的哑旅行,回国后又委诸一素不相识亦不同行之外人使之代为报告。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八月,清政府公布了由宪政编查馆起草的《钦定宪法大纲》,《大纲》规定:“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凡立法、行政、司法皆归总览”。如此规定从根本上扼杀了三权分立等民主政体挽救病入膏肓的清廷统治的机会。清朝将自己新生的机会亲手扼杀在了摇篮里。

    二、中华民国五权分立思想

    自中华民国诞生之日起,其政治制度就得到了各方面的广泛关注以及热烈讨论,而其中“五权分立”的思想,是整个宪法的核心,经过“清末立宪”之后,分权制衡的思想又再次浮出水面,并成为了组织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支撑。

    “五权分立”是孙中山先生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致力于为共和国国体奋斗的同时,对未来的政治模式进行长期深入的思索和探讨后,在欧美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制度以及中国古代社会考试,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重要思想。“五权分立”思想是孙中山先生“三民主义”学说中民权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中西方文化融合上进行的复杂创新,推动了近代中国民主政治的进程。

    1906年,孙中山先生就在《三民主义与中国前途》一书中指出:“历观各国的宪法,有文宪法是美国最好,无文宪法是英国最好,英是不能学的,美是不必学的。”孙在书中还指出“当时的宪法,现在已经是不适用的了,兄弟的思想,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是要创一种新主义,叫做‘五权分立’”。1924年,孙在《五权宪法》中又说:“我们要想把中国弄成一个富强的国家,有什么方法可以实现?这个方法,就是实行‘五权分立’”。他还明确指出:“我们现在要集中一切中外的精华,防止一切流弊,便要采取外国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加入中国的考试制度和检查制度,连成一个很好的完璧,造成一个五权分立的政府”。正是由于“五权分立”思想的奠基,才有了中华民国政治体制的构建。

    (一)“五权分立”思想的提出

    “五权分立”思想是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中国社会性质发生急剧变化,在中国陷入政治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漩涡中喷涌而出的新生产物。在经济方面,随着中国近代工业的发展,中国近代民族资本主义成为一支独立的政治力量,伴随着近代工业的发展登上历史舞台,成功的领导了辛亥革命,建立了中华民国。 随着资产阶级力量的不断壮大,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推动,使新生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必然要实行与其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政治制度。并且由于长期受到封建专制的压迫,且伴随着近代思想的启蒙,广大人民群众必然强烈要求获得民主权利,致使国民政府也要必然推行满足人民意志的政治制度。加之中国的这场民主革命发生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条件之下,必然与世界各国政治发生联系,并且孙中山先生已经认识到:“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同西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所面临的时代、革命任务以及国情等已不尽相同,并直觉地看到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缺陷和弊端,因而试图建立一种‘至完善’资本主义制度”。正是基于以上三点社会历史条件或理论基础,孙中山先生集中反映中国人民的迫切政治要求,继承并借鉴中外历史遗产,为适应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要求提出了“五权分立”的思想主张。

    (二) “五权分立”思想的内容

    “五权分立”意为将政府的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并同时设立独立的权力机关独自管理各自权力。孙中山先生在《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中说:“三权分立,为立宪政体之精义。盖机关分立,相峙而行,不致流于专制,一也;分立之中,仍相联属,不致孤立,无伤于统一,二也。凡立宪政体莫不由之。吾于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外,更令监察、考试二权亦得独立,合为五权。”在分离五权的同时,设立五个独立的管理部门,称为五院,依靠五院行使对应的权力,由此构成“五权分立”的基本体制。

    “五权分立”思想并不是仅由这一基本体制构成,其思想内容还蕴含在“万能政府”与“权能分离”这两个基本主张中。

    “万能政府”是孙中山先生在政治学理上的其中一项主张。在“五权分立”思想上,将五院划分为分工不同但又相互配合的五个部门,其目的就在于实现“万能政府”的构想。他基本上肯定政府有积极、正面的功能和价值,指出:“国家的责任,是设立政府,为人民谋幸福。”同时指出“要建设一个政治最修明,人民最安乐之国家,必须要有一个廉洁而富有效率的‘万能政府’”。

    “权能分离”是指“人民有权,政府有能”的权能区分理论。由于“万能政府”的构建不强调五权之间的相互制衡,五院之间缺乏相互制约,因此孙中山先生提出了“权能区分”的构想。其基本思想是主张把国家的大权分为两种,以为“政权”(简称”权”,是管理政治或管理政府的力量,由人民掌握),二为“治权”(简称“能”,是政府自身的或为人民服务的力量,由‘有能力的人’组成的政府掌握)。其中政权分为四权,为选举权、罢免权、复决权以及创制权,以此保障人民监督政府的权利;治权分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考试权和监察权以此保证政府代行人民权利以管理国家,充分保证人民有其权,政府有其能。

    (三)“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的比较及发展

    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的学说对孙中山先生的宪法思想影响很大。孟德斯鸠以十八世纪初英国的政治制度为模型,用分权学说以保障人民的政治自由。他强调:“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做法律所禁止的事,他就不再有自由了。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因此,要防止滥用权力,保障公民的自由,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在此基础上,孟德斯鸠提出将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而行使,彼此制衡的的学说,形成了近代最早的的三权分立的学说。

    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的思想的确是基于“三权分立”学说而形成的,多年以来,大家一直都普遍认为“五权分立”只是“三权分立”的中国版本,其本质并无区别,但事实上,“五权分立”这一思想实际是融贯中西,取华弃粕的独创思想。

    1.比较

    (1)权力关系不同

    基于“五权分立”而提出的“万能政府”思想,实则强调政府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通力合作,像蜂房一样,觅食、采蜜、育雏等各个阶段分工有序,各司其职,共同推动国家建设。

    而“三权分立”学说的出现,正像孟德斯鸠自己在《论法的精神》中阐述的那样,因为需要限制有权力的人的权力,需要分割权利以彼此制衡。其体制只是松散的制衡结构,政府消耗了能量来维持这一制度,并且该制度也制约了政府的行政效率。

    (2)权力划分不同

    同样基于“五权分立”而提出的“权能分离”思想,规定了“五权分立”中“权”的定义,即为“治权”的分离(治权定义见上文内容方面)。将政府权与人民权分离,并对政府权实行“五权分立”的制度,既保障了人民民主权利,又制约了政府对权力的滥用。

    而“三权分立”体制中,政治权力尚未分离,权能不分,而将所有的权利,无论是人民权或者是政府权,都一分为三。

    (3)权力机关不同

    孙中山先生依据“权能分离”的思想,规定国家不仅应设立政府机关,而且应同时设立民权机关。在“五权”部门(治权)之上,设立国民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政权、治权)。它行使中央统治权,中央政府的五院均由国民大会产生,并对国民大会负责。国民大会拥有选举权和罢免权(同属政权),可以依法选举或罢免中央政府官员,同时拥有创制权与复决权(同属政权),可以创制或对法律进行复议。

    而西方“三权分立”学说下的权力机关,只有国家设立的政府机关,没有独立的民权机关,权能不分,将整个政治权力一分为三。并且在三个独立的权力机关之上没有更高的权力机关对其进行统领,只是依靠三者简单的进行权力方面的制衡。西方的议会尽管权力很大,但根据“三权分立”的原则,其还要受到行政权、司法权的牵制,它所决定的东西或它本身有可能遭到合法的否定,因而西方议会不是也不能成为真正的最高权力机关。

    2.发展

    孙中山先生早年十分推崇西方的“三权分立”体制,但在“伦敦蒙难”等一系列政治事件发生之后,他逐渐发现了西方“三权分立”体制的诸多弊端,尤为突出的是其官吏的选拔和任用制度。在孙中山先生“伦敦蒙难”期间,发现了官员的种种刻板与腐朽的思维方式,也充分认识到这种由政府任命或是人民选举的官员选拔机制的弊端。因此他主张借鉴中国古代的官吏选拔制度,使经人民选举或政府委任产生的官吏,再经过考试合格才能上任。所以组织国家政权机构时,除了设立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外,还应当将考试机关独立出来,以此纠正弊端,使官员真正成为国家的公仆。

    第二个问题,孙先生指出,在独立考试机关的同时,独立国家监察机关。这也正是因为西方“三权分立”的另一个弊端——独立的监察权的缺失。做一个恰当的比喻,人才就像流水,即使用分离考试权的办法遏制了源头的水不被污染,但又怎么保证流水在途中不被污染呢?为了完善这一制度,他将监察权也做为了独立运行的权力从中分离出来。如此便可以保证政府官吏在不称职时随时被罢免。在西方“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下,立法机关除拥有立法权之外还拥有弹劾官员的权力,如此一来,检察权这柄利刃就掌握在了立法机关手中,它可以随意将这柄利刃刺向另外两个权力机关,这也就破坏了“三权分立”体制中“分权制衡”的原则。而“五权分立”体制下,用独立的监察机关来行使权力,监督其他各个机关,并受到国民大会的监督,可以保证各自权力的有效实施。孙中山进而分析说:“照正理上说,裁判人民的机关已经独立,裁判官员的机关却仍在别的机关之下,这也是理论上说不过去的”。

    三、总结

    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思想体制无疑是当时时代最具进步色彩的民主思想,从挽救中国腐朽的政治制度到开创政治领域的全新的民主色彩,从封建旧时代的悼亡书变为开启新时代的密匙。它伴随着初升的民族资本主义成长,伴随着旧时代的终结,伴随着新时代的开启,又伴随着独裁复辟的野心而逐渐凋零。历史留下了太多遗憾,但无论如何,孙中山先生和他的“五权分立思想都会是中国历史上无法抹去的浓墨重彩的重要一笔。

    参考文献:

    [1]《中华民国与联邦组织》序言。

    [2]《钦定宪法大纲》君上大权第十一条目。

    [3]《钦定宪法大纲》前言。

    [4]孙中山《三民主义与中国前途》。

    [5]孙中山演讲《五权宪法》。

    [6]中国社科院近代史《孙中山全集》(第九卷)。

    [7]《贵州社会科学》一九九一年第八期(总第一〇四期),吴国林《试论孙中山“五权分立”的宪法思想》。

    [8]陈旭麓主编:《孙中山集外集》,第35页,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0年版。

    [9]《在广州全国青年联合会的演说》(1923年10月21日)。

    [10]中国社科院近代史《孙中山全集》,第九卷,第321~322页。

    [1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罗马盛衰原因论》

    [12]孙中山《在东京创刊周年庆祝大会的演说》(1906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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