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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为视角探析航运公证服务

    时间:2020-04-29 07:55:3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 为积极配合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法律服务建设,以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为视角探究发展航运公证服务的价值意义,结合航运法律关系中公证服务的作用,提出发展航运公证服务的可行性建议:种类应丰富,范围应广泛;建立专业团队,为航运市场深入服务;加强与航运各类协会的沟通,加大宣传力度。

    【关键词】 国际航运中心;航运公证;法律服务

    1 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现状

    2008年7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视察上海港洋山港区时指出,上海要紧紧围绕建成东北亚国际枢纽港的目标,大力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体系,着力打造航运服务资源集聚中心,加快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2008年9月7日,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要求,加快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金融中心为主的现代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整合港口资源,加强港口基础设施、集疏运体系建设,加快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体系,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尽快建成以上海为中心、以江苏和浙江港口为两翼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同时,依托区域综合交通网络,大力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2009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化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会议要求到2020年将上海基本建成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航运中心。根据该《意见》,同年5月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由此上海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目标上升为国家级战略定位。航运业是个古老而又遵循经济周期的产业,运输业从来都是国家的命脉产业,此次我国重整航运业的魄力,尤其是将上海建设成为国际航运中心的扶持力度之大、建成决心之坚,前所未有。

    毋庸置疑,上海正朝着建设成为国际航运中心这个目标而全力以赴,那国际航运中心究竟是什么样的概念,如何正确认识国际航运中心并加快达到这个目标呢?只有对国际航运中心的概念有科学的认知,才能把握建设的方向。一般而言,现代意义上的国际航运中心应该是由航运业、航运服务业和航运物流业所构成的。具体而言,国际航运中心是指以国际航运为核心纽带,具有航运枢纽港所必需的硬件设施和为航运业服务的软件环境,集聚航运业、航运服务业和航运物流业等要素和资源的国际化港口大都市。[1] 其中,航运服务业包括了法律服务,而成熟的法律服务是软实力优化的先决条件,更是航运业稳步发展的坚实保障。国际航运中心的法律服务包括海事诉讼、海事仲裁、海事调解和航运公证等。公证是现代法律服务的组成部分,具有纠纷预防、解决的前置职能,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港地理位置绝佳,地处国际海运重要航线交汇点和我国沿海航线交汇点,前通外海、后贯长江,宁波、舟山、南通、连云港等港口位其两翼,陆路、铁路、航空等综合交通网络发达;2010年和2011年,上海港集装箱吞吐量连续2年成功登上世界主要港口第一的宝座,突破年万TEU的新纪录,随着外高桥六期主体工程建成,上海港的吞吐能力将进一步提升;与江浙联系的高速公路增加到8条,48车道,疏港货运路网结构进一步优化;长江口深水航道三期工程12.5 m水深航道全线贯通,高等级内河航道项目有序推进。[2]从航运业来看,上海已经建成了国际航运中心,但从航运服务业和航运物流业来看,上海尚未建成国际航运中心。特别是在海事法律服务方面,相比伦敦、香港、新加坡、鹿特丹等地,上海仍处于落后地位。

    可见,上海在加强港口硬实力的同时,还要着眼于包括法律服务在内的软实力发展。航运领域内的公证服务目前还处于“真空”状态,上海若要在2020年前成为国际航运中心,发展航运公证服务是大势所趋。

    2 发展航运公证服务的价值意义

    建设上海“四个中心”是提升上海现代服务业能级和上海城市功能、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国家发展战略,因此“四个中心”建设需要全社会各个行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公证行业在不断完善服务质量和服务广度的同时也离不开紧跟社会一致的目标和愿景。在我国《公证法》的规定下,航运领域完全可以开展公证服务,公证服务的对象也可以随着航运市场的需求而逐步深入。虽然我国《公证法》所明确列举的公证事项只有11项,其中并没有提到与航运有关的民商事活动,但是这并不代表公证与航运领域没有交叉点,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公证规定就将船舶全部或部分的运送契约、保险契约或其他涉及商事的行为作为公证客体。在传统理论中,航运广义上是为国内外贸易服务而产生的行业,主要内容为船舶运营、操作,目标是使贸易双方满意地发、收标的物,这与公证的业务范围似乎没有连接,但是,由于国际贸易的繁荣发展以及现代船舶价值的居高不下,航运界的纠纷日益增多,当事人寻求纠纷解决的意愿也变得急迫,因为快速、和平地解决纠纷有利于现代商贸关系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公证的两大基本价值就在于信用价值和公正价值,公证的公正性保证了公证以权威并为人所认可的法律程序和方式缔造和维护信用,进而保障航运市场交易安全顺利进行。

    航运公证服务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为公证业务探索创新思路。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不仅给法律服务行业带来了新的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挑战。虽然国内的公证机构已经意识到传统公证业务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开始将视野投放到经济贸易领域,但还没有在航运领域大展拳脚。就公证业务来说,在遵循合法原则的前提下,即只要是国家法律未明文禁止的,就可以创新大胆地开拓业务领域。航运公证服务属于公证服务中高端增值的业务,相较于传统公证业务,其专业技术含量高、工作量大、单笔收费高、服务难度大,但也正是这些特点向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提出了更新服务意识的要求,因此对提升公证服务质量也有一定的益处。目前,国内还没有一家公证机构正式开展航运公证服务,若上海的公证机构能大胆尝试、敢为人先,在航运公证服务方面“先行先试”,那既开拓了与航运相关的服务领域,又促进了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过程中法律服务的完善。

    (2)解航运市场需求之急。自2009年国务院的《意见》及上海市政府的《实施意见》颁布以来,上海已逐步成为国内外航运公司的集聚地。目前世界前20位的集装箱班轮公司全部入驻上海,其中马士基航运、日本邮船、美国总统轮船、现代商船、智利航运等12家将地区总部或运营总部设在上海。我国最大的3家国际海运企业,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外运集装箱有限公司,都已移师上海。港务、航务、货运代理、报关、物流等航运服务企业逾家,仅浦东新区浦东大道短短几公里的路上就分布着近300家航运或与航运相关的企业。航运或与航运相关的企业的集聚虽然加强了航运的辐射效应,但也会增加商业纠纷矛盾的可能性,往往导致各种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和风险。例如,随着“信息无纸化”进入现代办公理念,航运企业出具的订舱单、运输单、运输合同等大都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合同、即时信息等电子数据形式传递,虽然我国《合同法》承认数据电文形式可以作为合同的载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第16条第2款),但是这些数据资料很容易被人为地篡改和编辑,可能造成相关数据的丢失或变动,如果当事双方能通过公证机构这个天然的中立第三方对双方来往的数据电文予以备份、保存、保全,则能确保数据电文的客观性、安全性、高效力性。公证机构对航运市场动态需求的敏感反应是解航运市场需求之急的意识基础,凭借公证的公信力,能有效地减少纠纷,增加交易的可预期性,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交易安全,促进航运市场的稳定发展。

    (3)彰显法律服务与产业的紧密结合。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意义重大,关系国计民生,是上海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的重要举措;而公证行业是现代服务业中法律服务业的组成部分之一,有责任担起航运法律服务的重担。航运公证服务从某种角度上来说,属于航运高端配套服务中的法律保障,是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中崭新的法律服务亮点,也是公证服务与航运领域交叉结合的产物。此项服务的出现及发展正反映了法律服务与国家重点产业规划目标的一致性,必将得到政策的扶持。

    3 发展航运公证服务的建议

    3.1 种类应丰富,范围应广泛

    在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实践过程中,公证机构具体在航运领域中介入哪些方面或介入的具体方向,都是值得深入探讨和研究的问题。参照之前论述,现代航运公证服务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作为:

    (1)证明与航运相关的法律意义文书。一般如海上运输所涉及的贸易单证、运输单证、航海日志等书面文件,公证可以将这些材料以法律认可的形式固定其证据效力。经公证的航运类文书将作为诉讼或仲裁的高效力证据。

    (2)航运公司的邮件证据保全。例如,A公司是一家货运代理公司,与海外B公司达成货运代理意向,为方便快捷,双方一直采用电子邮件商定协议条款,AB双方就相关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由A将签字盖章的合同扫描作为附件发送给B,B在收到邮件后将合同打印,也采取签字盖章扫描的方式将合同发送给A,后来B公司不承认合同成立,拒绝支付相关运杂费和代理费。此时A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存在并真实有效,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数据电文证据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的规定,若A公司对来往的电子邮件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邮件,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由此可见,公证能提高A公司的举证效率,尽快挽回损失。

    (3)现场监督公证。对于造船合同中的船舶交付仪式,公证机构可以配合海事律师进行现场监督公证。随着我国造船业的兴起,国外买方纷纷向我国船厂下订单,但近几年来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外买方拖欠船款、弃船等行为频发。公证机构若能对船舶交接仪式进行现场监督公证,即在审核船舶符合建造标准和表面文件要求后,出具公证文书证明所造船舶是符合交船规定的,将船舶符合交付标准的证据固定下来,就能使造船厂合法单方交船,督促买方尽快支付余款。[3] 这将是一条国内造船厂有效保护自己权益的新道路。

    (4)办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运费单及航运金融衍生品协议。运费单公证可以明确货主应向货运代理公司支付多少运费、杂费,避免将来各利益方相互推诿,货运代理公司届时可以凭公证书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此外,还可以考虑对航运金融衍生品协议这类非典型金融产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并为此制作公证书。

    (5)船员死亡继承公证。海上工作船员的人身危险性相比陆上工作人员更大,可能遭遇海难事故、船舶碰撞等危险。若船员不幸死亡却不能妥善处理船员的继承事宜,必定给船员家属造成心理上的二次创伤,也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对此,公证可以发挥专长,为船员家属提供继承公证服务。

    3.2 建立专业团队,为航运市场深入服务

    任何一项公证业务的开发都需要公证员始终是本领域的专家,而目前国内包括上海本土的公证机构的从业人员对航运公证鲜有接触。公证人员多毕业于法律院校,缺乏航运类院校的专业公证人员,这在某些方面也限制了航运公证服务的发展,因此,要逐步开拓航运公证服务就必须引进知晓航运市场的专业人才,将航运方面的专业人才与公证人员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专门的团队,为航运市场深入服务。上海目前拥有2所海事类高校,均开设了专业法律课程,结合上海港不断扩大规模之势,培养了一批优秀的具有航运、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上海的公证机构应适时地引进培养此类人才,从根本上解决行业内部对航运领域“失明”的尴尬现状,培养年轻公证员除法律以外的海商、金融、贸易、税务、英语等知识框架的建立,以促进航运公证服务的专业性和系统性。

    3.3 加强与航运各类协会的沟通,加大宣传力度

    任何行业的发展均离不开与其他行业的互通有无、互相协助,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公证,更是要依托其他行业的支持和配合。航运领域内有各类成熟的行业协会,上海本土就有上海船东协会、上海市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协会、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上海市物流协会等。要启动航运公证服务,就必须发挥这些协会的作用,可以定期举办一些沙龙活动、研讨会或讲座,互通航运市场发展动态信息。这些活动的举办一方面可以使公证机构了解航运市场的情况和需求,另一方面可以使航运业参与主体了解公证的价值,为双方的合作奠定基础。此外,公证机构还要加大宣传力度,比如上海的公证协会应鼓励上海的公证处进驻航运企业,开展公证宣传活动,为企业免费提供公证法律咨询,展现上海公证行业的风采。

    4 小 结

    诚然,航运公证服务是创新的,国内鲜有模式可参照,但是这项服务是可行且具有操作性的。航运业作为运输业的一种,是一种具有天然涉外性的民商事活动,各方当事人契约中的复杂法律关系、海上事故法律上的确定和界别、航运当事人发生的民商事法律行为等都可以成为公证证明的对象。特别是在航运周期进入低迷时期,航运矛盾数量会大幅增加,解决航运矛盾的需求上升,在此情形下若公证服务先前进入,可发挥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开辟仲裁和法院诉讼之前“定纷止争”的非诉途径,成为化解航运矛盾的重要力量。若上海公证机构能率先发展航运公证服务并有所突破、有所创新,不仅横向地拓展了公证服务的业务范围,更重要的是开创了国内的航运公证业务,建立起法律服务的创新驱动模式,填补了目前与航运、海商、海事相关的公证空白,增加公证服务在上海航运业的影响力,为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软实力完善添砖加瓦。公证行业只有在秉持公证价值的前提下积极提高服务意识,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公证服务方向,才能在上海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过程中体现出实务价值。

    参考文献:

    [1] 黄有方.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再认识[J].上海海事大学学报,2009(2):Ⅰ-Ⅳ

    [2]李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加快步伐[N].上海金融报,2012-01-06.

    [3]贾晓宁.公证“单方交船”挽回8000多万[N].扬子晚报,2012-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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