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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异化下的自治

    时间:2020-08-14 07:57:4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内容提要 用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定位农民和国家的关系,确认和保护农民的权利主体地位,使其成为社会政治意义上的公民是实施村民自治的基本价值取向。而在实施村民自治体制的过程中却普遍存在偏离这一价值取向,出现了各种侵害农民权利主体地位的行为,“自治”进而相应的表现出各种畸形状态。上述情况的出现,一方面是历史上长期的依附关系及宗族意识的内化严重阻碍了农民主体意识的萌发;另一方面,将村民自治工具化、手段化的认识倾向则为各种侵害行为做了理论上的辩解。

    关键词 村民自治 权利主体 超强行政权力 畸形状态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04)06-0169-05

    在全社会范围培育公民文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础性要求,村民自治体制的推行则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和一次大规模的实践。“从实质上讲,村民自治体制的推行是国家适应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对农民个体权利的承诺和制度性保障” ① ,其基本的价值定位和实施的重要目标,是用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定位国家与农民的关系,确认和保护农民的权利主体地位,使其成为社会政治意义上的公民。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已有五个年头,很多地区在实施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却都不同程度地扭曲了这一基本的价值定位,农民的权利主体地位被严重淡化,从而使村民自治体制出现了多种畸形状态,偏离了实施的初衷。本文在对出现这一现象的历史和现实原因分析的基础上对当前村民自治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农民权利主体地位异化状态做出了初步的探析。

    一、农民权利主体地位异化的历史原因分析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由于管理手段的相对落后,加上交通不便,封建国家政权对农民进行直接统治存在着很大的难度,其直接结果便是“自古皇权不下县”。这种情况下封建国家便需要从农村社会内部寻找其较为理想的代理人,而宗族、乡绅势力则凭借其自身的条件成为首选:“国家一旦出现,往往就意味着氏族已经解体,但中国早期的国家,走的却是另一条路。在国家形成的时候,氏族的血缘外壳依然被保留,而且此后保留了相当长的历史时期。” ② 正因为如此,历史虽已进入封建时代,但由氏族势力演化而来的宗族势力在中国,(特别是在中国的农村社会)拥有极大的影响力。加之以后历代统治者的大力宣扬,最终内化为一种共同的民族心理,成为现在村民自治推行中侵害农民权利主体地位的重要因素;乡绅势力则凭借其自身在文化、物质等资源占有上的优势地位成为另一个理想的代理人。在得到国家行政权力认可和鼓励的前提下,宗族乡绅势力从农村社会内部寻找其文化与意识形态上的支撑,从而使自身的代理地位得到了较高的合法性,进而较好的完成了超强国家行政权力代理人的角色,基本上维持了农村社会的稳定。这种治理结构一直在我国封建社会农村社会处于主导地位。另一方面,宗族乡绅势力得到国家的肯定后,进一步增强了其自身的合法性,长盛不衰,最终对中国农民的政治心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社会发展到今天,可以说宗族乡绅势力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之所以仍能发挥其影响力,很大程度正上是农民长期以来形成的政治文化心理的反映。在血缘宗亲笼罩下的中国古代农村社会,“忠孝”观念大行其道,而“忠孝”观念的直接导向便是对君主,对“权威”,对长辈的绝对服从,最终使中国农民形成一种很强的依附心理。在几千年的中国历史中,农民毫无独立人格可言,基本上是一种“无我”的状态,更无法奢望其权利主体意识的自我觉醒。这种状况是村民自治不得不面对的政治文化环境。

    进入近代以后,这种半国家化的宗族乡绅治理结构开始受到冲击,国家对农村进行直接控制的愿望增强。建国后,国家政权最终完成了农村治理结构的国家化。尤其是人民公社制度的推行,使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控制达到了绝对化。异常强大的行政权力剥夺了宗族乡绅势力在农村社会的统治权,对农村社会实施了较之以往更加有效的控制。缺乏主体意识的中国农民则自然的投入超强行政权力的怀抱,与更强的控制力相对应,表现出更强的依附性。在一定程度上农民已形成这样一种畸形的政治心理:个人根本不可能向超强行政权力说不,在国家面前,只有服从,乃至忍受。另一方面,国家政权虽然对宗族乡绅势力在肉体上进行了消灭,但在农民的心理层面上其影响力仍很大,可以说,改革开放前的中国农民,现实生活中被超强行政权力牢牢束缚,精神世界又笼罩在宗族乡绅情结中,完全没有独立 的人格可言。这段历史时期其实跟以往一样,农民没有从根本上得到国民待遇,只是法律意义上的公民而非社会政治意义上的公民,民权思想对于中国农民仍显得十分陌生。

    二、对造成农民权利主体地位异化的现实原因分析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革首先从农村开始。1980年开始推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坚持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基础上通过对土地经营权的改革,改变了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超强行政权力强迫农民对其进行依附的经济基础基本消失,至此国家放松对农村的控制已成为一种必然。1984年开始的农村第二轮改革,通过改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为合同制,取消生猪、蛋品派购,实行市场价格,则进一步改变了农民与国家集体的关系,市场成为农村资源配置的最主要的手段。市场经济的内在属性要求有一个民主、平等、自由的环境,因此市场条件下的行政行为必须受到约束、监督。两次大规模的改革以及农村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育使村民自治体制的推行有了较为可靠的经济根基。将自治中出现的各种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过多的归结为经济上的原因是缺乏说服力的。

    “村民自治制度是以确认和保护村民的权利主体地位为前提的乡村治理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是第一次。民主制度作为市场经济下的权威认同方式,是以个体行动者为前提和基础的,那么,以市场化为背景,对‘个体权利"的平等保护,正是村民自治的本质所在。” ① 离开这一点就谈不上什么村民自治。但对于村民自治的基本价值取向无论学界还是管理层都普遍存在不同的声音,例如有研究者就认为:“从元代到民国,村民自治之所以能存续下来的重要原因在于:村民自治比其他模式更有利于国家实现对农村社会,对农民进行政治控制,以及通过这样的政治控制,达到利用较少成本掠夺农村和农民的目的。因此,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村民自治只是国家诸多管理手段中的一种,它要为国家政权利益服务。” ① 很明显,这种认识混淆了中国历史上的“乡村自治”和当前的村民自治,沿着这种逻辑发展的结果必然导致将农民由村民自治中的权利主体地位颠倒为政治输出的被动接受者,农民由目的变为工具,“自治”的真正主导权成了行政权力。在这一认识的指导下,对于村民自治过程中出现的行政权力通过各种直接或变相手段对农民主体权力的侵害就不足为奇了。另一方面,历史上长期的依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已内化为中国农民一种普遍的政治心理:似乎只有通过某种外在的力量才能“为民做主”,农民对自己的权利主体地位则产生了一种无意识的冷漠。在这种情况下农民无论在实践层面还是在心理层面上都缺乏对自治必要的接受能力,自治与农民自身政治上的不成熟形成一种不协调的局面,从而使村民自治体制在推行过程中极易出现各种畸形状态。把村民自治体制推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过多的归结为经济的原因,是缺乏说服力的。

    三、对村民自治体制推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侵害农民权利主体地位畸形状态的具体分析

    从封建时代伊始,行政权力在中国社会一直处于绝对的支配地位。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改革开放前,“权力万能”在国人的政治心理中可谓是根深蒂固。中国封建社会长期的停滞不前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这种超强行政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种种野蛮干涉和掠夺,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社会发展经历的挫折也和这种传统的继承不无干系。村民自治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打破行政权力在农村社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还农民发展的主导权。但也正是以往行政权力在农村长期的主导地位,基层政府主要是乡镇政府不愿放弃自己的权力;另一个方面,农民则更多的将“自治”理解为选谁来管自己或拿权力去管其他农民,村民“自治”也演变为各方对行政权力的争夺和再分配。与之相对应,村民自治体制在推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畸形状态集中表现为村民在自治过程中权利主体地位不同程度的丧失,下文 将对各种畸形状态做出初步的分析。

    (一)行政权力并未实际退出,村民权利主体地位未予兑现

    自1998年11月全国人大通过正式颁布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来,国家强力推行下的村民自治虽已经走过了整整五个年头,但在全国很多地方的村委会表现出来的一个共同点,就是没有突出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之间的指导关系的原则,都或多或少的带有乡镇政府对村委会指导的印记,甚至有些直接表现为领导关系,在有些地方,名义上是“村民自治”,而实际上仍然是代表政府的行政权力起着主导性的作用,只是这种主导地位较之以前有所变化,更多的是通过对村委会选举的操纵来实现的。乡镇往往利用自己比村民强大得多的资源优势以及长期以来村民对行政权力的畏惧迷信心理形成的内在影响力,采取把持候选人提名,制造有倾向的舆论,有意识的抑制村民的参与热情,更有甚者在不满意时便直接宣布选举无效等手段,从而实现乡镇对村委会选举的实际控制。面对强大的乡镇行政权力,农民除了对村委会选举的有意无意的冷漠,还较多的表现出一种对“清官”的期盼心理。再加上乡镇政府的有意宣传,在上述情况下的农村,“清官思想”普遍较有市场。但我们必须清楚的是:“清官思想不是宣传人民的解放和力量,不是宣传人民掌握自己的命运,尤其不是宣传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人民当家作主,而是宣扬一种盲目的英雄崇拜思想,即对政权的依附思想,‘救世主"的思想。” ② 其实质是宣传一种人民对“清官”的依附思想,即对行政权的依附。这显然是和村民自治所倡导的农民当家作主,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差之千里的。这种状态下根本谈不上什么村民的权利主体地位,确切说是一种“臣民”状态。

    (二)村委会权力过度膨胀,造成对农民权利主体地位的侵害

    或许当初村民自治制度的设计者们抱有这样一个观念:村委会既然是村民的自治组织,只有不断扩大村委会的职权,才能实现村民的高度自治。但这样一些问题却是不容忽略的:村委会的权力就等于村民的权利吗?权利膨胀的村委会会不会演化为一个独立的利益集团?这些问题在村民自治体制推行的过程中渐渐的给出了答案:村委会的权力不等于村民的权利,在很多情况下,村民权利的侵害者恰恰就是日渐膨胀的村委会权力。在一些地方,村委会已演变为一个脱离了村民的封闭性利益小集团:“他们强化对集体财产的支配地位,严格控制财产分配权,面对村民对财产、资源的强烈要求,竭力保持其权属静止不动,除非这种变动能给他们带来利益”。 ① 这种情况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村民在观念上仍将村委会的权力理解为中国传统意义上的行政权力。面对侵害自身主体权利的村委会,村民往往不会考虑如何去制止这种越轨行为,更多的时候是如何借“自治”来夺取权力,直至侵害其他村民的利益。

    (三)宗族势力重新崛起,村民再次成为族民 建国后,国家权力直接渗入农村社会,使得宗族势力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处于一种逐步消亡的状态,但同时经历数千年宗族文化熏陶下形成的民族心理却很难在短时间内消除。宗族势力自身也不甘寂寞,一有机会便跃跃欲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农村的直接干涉减少,宗族势力随之得到了喘息的机会。更有甚者,一些地区的基层政权变以往对宗族势力的打压政策为借助利用,以期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结果加快了宗族势力恢复的速度。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特别是在一些经济落后的地区,宗族势力借“自治”之风一跃占据了农村社会的主导地位。

    宗族文化所蕴涵的核心价值是对“权威”、对家长的绝对服从,个体对“权威”、对家长表现出一种精神上的依附关系。在这种文化氛围中,只有“权威”、家长、宗族,而没有什么个体的独立人格而言。正因为如此,宗族文化受到历代统治者的大力追捧,为封建王朝培养了一批又一批的顺民、奴仆。这显然是和村民自治倡导的农民的权 利主体意识背道而弛的,而对农民本以十分模糊的自我权利主体意识的消磨作用更是不言而喻的。在宗族势力强大的农村,村委会选举往往成为大族、大姓之间的权力争夺场,村民则相应的族民意识远重于公民意识,其行为的重心是本宗族、本家庭,通常是在一种无意识的状态下丧失国家赋予的主体权利。

    (四)黑金政治兴起,自治权异化

    应该说,黑金政治是伴随着社会控制的逐步宽松的过程而随之兴起的。从20世纪50年代一直到80年代初,国家高度整合的机制使黑金政治在农村被基本消除。之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其在农村有所抬头,并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的村民自治中演练了自身,渐成气候。但由于政府主导模式的存在,其影响有限。直到上世纪末国家在农村社会全面推行村民自治,国家行政权力开始逐步退出农村以后,黑金政治才真正形成了影响力。尤其是在东部沿海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黑金势力操纵村民选举,“经济精英”把持“自治权”并不是什么个别现象。“黑金势力对‘自治权"的争夺显然有其内在动机,个人层面看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对个人来说,通过权力的运作除了可以带来基本的报酬外,更重要的是通过权力的运作可以带来一些无形的资源,如土地审批权、民政资源发放权等,利益的驱动是最重要的原因;另一方面,通过权力的获取来提升自身在村庄的地位,满足其自身光宗曜祖的人性要求则是其精神动机” ② 。沿着这种逻辑发展的结果很难不偏离村民自治的初衷:对物质利益的追逐很可能导致对村民经济权利的侵犯;光宗曜祖的心理则在一开始便把自己置于“官老爷”的地位,其出发点就不存在与其他村民之间的平等关系。虽然黑金政治明显是村民自治的对立物,却往往得到无论是基层政权还是村民一定程度上的认可和支持,这也正是其自身的独特性之所在:黑金势力把持的村委会,通常不像村霸那样表现出与政府的对抗性,他们在一定程度上支持和协助乡镇政府的工作;另一方面,黑金势力中的多数为经济上的“能人”,这正好迎合了村民致富的普遍心理,因而村民普遍对这些“能人”带领村庄走上致富之路抱有希望和信心。但我们必须认识到:黑金势力的兴起应该说是农民乡绅情节的一种自然流露,只要存在对村民主体权利的侵犯就是与村民自治相背离的,它不能带领农村走向明天。

    (五)“明星村”现象

    在广大农村推行村民自治的过程中,一直存在一道独特的风景:即以华西村、南街村等为代表的“明星村”。“明星村”的治理结构脱胎于建国后的人民公社制度,因为其表现出的高于其他村庄的普遍富裕程度以及强烈的集体主义和共同富裕倾向,因而成为中国为数不多的“明星村”。当前,人们对“明星村”的关注已从其较高的富裕程度较多的转到了其独特的集体主义治理模式。在上个世纪80年代轰轰烈烈的大包干运动中“明星村”选择了继续走集体主义道路,但其以后的发展却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这个方向。“明星村”现在的问题是强力维持下的极端一体化倾向,不允许不同的声音,村民不能掌握自身发展的主导权,而是被强行的融入集体之中。现在“明星村”中不时出现的村民宁可丢下自己的一切而选择出走的现象正是对这种强烈一元化的抗争。退一步说,即使这种同一性现在仍是多数村民的自愿选择,但如果多数的选择建立在对少数权利忽略的基础上,其本身就是缺乏合理性的,更何况“明星村”现在的这种氛围恐怕已不是多数村民所自愿的。事实上,“明星村”现在的治理结构处在一种低稳定的状态,他更多的是靠掌门人的个人威信及村民们的“良心”在维持其稳定。“如果村民门的权利无法实现,那么集体主义的灵魂就不存在了。一个只有集体主义的躯壳,而不具有集体主义的灵魂的村庄是不可能再用集体主义的治理结构发展下去的。” ① 现在很多研究者担心“明星村”随着老掌门人的离去,集体主义的大厦会轰然倒塌,是不无道理的。“明星村”的现实状况让人无法对她的明天感到乐观。

    四、结语

    村民自治体制的推行,使中国农民获得了摆脱数千年来的依附地位,进而形成自己独立的政治人格的绝好机会。而这一切都以农民在村民自治中的权利主体地位为基础,任何对村民权利主体地位的侵害都会使自治偏离其基本的价值定位。村民自治的首要目的就是在农村社会培育真正的公民文化,塑造农民独立的权利、政治人格。那种将村民自治工具化、手段化,仍视农民为“自治”中的被动的政治输入者的看法和做法无疑是对村民自治基本价值定位的严重偏离。对于广大农民来说,无论这种看法还是做法都是极为不公正的。

    另一方面,正是由于几千年来的“无我”状态,决定了中国农民权利主体意识的萌发,发展成熟不会是一个一促即成的过程。农民自身政治上的不成熟与村民自治一定程度上的超前性之间的不协调,正好给各种势力对农民权利主体地位的侵害留下了空当。但归纳上述多种畸形状态却可以看出超强行政权力对农民的束缚作用是最根本的。因而要为村民自治创造一个健康的环境,则必须打破超强行政权力及其变种对农民的束缚作用,这也是当前对村民自治最具现实意义的举动。对于农民长期以来形成的对行政权力的畏惧、迷信心理的破除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一方面要加以积极的宣传,以唤醒农民的主体意识。而更重要的则是在破除干扰因素的基础上,让农民在自治的实践中逐步认识到自身的权利主体意识及其重要意义,进而自觉的同各种侵害其主体地位的行为进行斗争,以维护自己的主体权利。

    作者单位:西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责任编辑:曹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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