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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经类院校法律诊所运作模式研究

    时间:2020-10-21 07:52:06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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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21世纪之初,“法律诊所”作为一个新生事物,由美国引入我国。历经十几年的实践检验,其在弥补传统法律教学不足方面优势明显。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可以更好地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有利于打破学生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两张皮”的局面。培养懂财经、会法律的复合型人才是社会发展的新要求,财经类院校在设置法学课程中应突出自己的特色,积极探索法律诊所运作新模式。

    【关键词】法律诊所;财经院校;河北经贸大学

    一、法律诊所运作模式概述

    某种程度上来说,我国现在推行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是一个舶来品。以高等院校深化法律教学改革为背景,法律诊所运作模式作为一种国外先进的法律教学方法,迅速得到了法学界、教育学界教授、专家们的青睐。自2000年被引进到我国以来,法律诊所运作模式在高等院校迅速得以推行,并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本土化。在此,我们有必要厘清法律诊所运作模式的内涵、起源、特点,以便后面对其发展状况、改革方向作更为深层次的探讨。

    (一)法律诊所运作模式的起源与发展

    法律诊所是诊所式法律教育兴起的直接产物,也是其得以产生、发展的主要阵地。20世纪60年代,诊所法律教育首先诞生于美国,它体现了美国法律职业界、法学院校打破旧的苏格拉底教学模式的愿望。当时美国的部分有识之士开始对社会上盛行的各种体制进行反思。具体在高校中,原有的案例教学模式、法学课程设置首当其冲,甚至有些较为激进的师生认为部分法学课程的设置是“无的放矢、愚蠢荒谬”的。i

    其次,美国的贫富差距日益增大,似乎在某种程度上,聘请律师、享受专业的法律服务已经成为了富人的特权,成为一种“有钱人的游戏”。基于此,美国优秀的法律人文化传承就激励莘莘学子积极投身于法律援助的队伍中,而法律诊所则是这种思想根植于实践的土壤中得出的果实。

    再次,历经社会的改革与变迁,实用主义、现实主义开始成为美国法律界的主流价值选择,那种形而上的唯理论逐渐被法律界所摒弃。法律本身就是一种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如果只将其“束之以理论的高阁”,那么只能是纸上谈兵。为克服这一弊端,以弗兰克为代表的一些法学家、法律实务界人士开始致力于打破“法律规则原教旨主义”,积极推动法学理论、法律规则与实践应用相结合。由此,法律诊所运作模式又被注入了新的催动力。反言之,又因为该模式本身具有的互动性、先进性,其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均受到了欢迎。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新西兰、印度、日本等国的法律诊所运作模式在本国均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法律诊所运作模式的特点

    相较于传统的法律教育,法律诊所运作模式有着鲜明的自身特色,而也正是这些特点,促使作为“新事物”的法律诊所在社会多元化的价值选择中脱颖而出,成为最具代表性的新型法律教育模式。总的来说,法律诊所运作的模式在以下几个方面颇有自身特色:

    1.实践性

    法学本身就根植于实践的土壤之中,那种脱离实际、闭门造车的法学学习及研究方法只能是徒劳无功。优秀的法律人必须掌握复杂的法律论证及推理能力,他们不仅要能够将一般的法律规则恰如其分地嵌入实际案例中,同时,也要从作为“个别”的纷繁复杂的实际案例中推导出一般性的法律原理、法律规则。法律诊所运作模式就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的这一要求,法学院的学生有较多的机会在法律诊所中接触到现实的案件当事人,能够从源头上接触一线法律案件,这些均能促使他们不断提高分析案件的专业能力,在实践操作中锻造自己的法律人思维。

    2.能力性

    传统的“灌输式”教育方式注重学生对知识的识记,而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在此基础上更加注重培养学生运用法律原理、法律规制解决实际案例的能力。执法、司法都是法律运行的重要环节,法律重在执行,因此,在法科学生的培养阶段,有重点、有意识地锻炼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是很有必要的。美国现代实用主义法学代表人物、著名大法官霍姆斯也曾经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诊所式法律教育可以使法科学生在学校时就能不断地接触鲜活的法律实例,逐步培养他们挖掘案例中蕴含法律知识的能力,避免学生在进入法律行业后,出现无法将所学知识有效运用到实际案例中的尴尬局面。

    3.互动性

    法律诊所运作模式可以说是萧伯纳的“苹果思想论”运用到实践的典型。“你有一种思想,我有一种思想,我们彼此交换,每个人就有两种思想。”在法律诊所课程中,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均能最大限度地进行思维上的互动。而正是在这不断的交流、互动中,学生的思辨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均能得到有效的锻炼。ii在传统课堂式法律教育中,任课教师只能是在宏观上调控课堂整体的氛围、把握授课的整体进度;法律诊所运作模式中每个学生都可以是课堂的主角,大家能够针对某一具体的案件发表自己的看法、评价他人的观点,畅所欲言。由此,学生的学习热情、参与讨论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

    二、财经类院校法律诊所设置的意义

    (一)培养法律经济复合型人才

    知识经济时代,人才、人力资本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财经类院校可以结合自身的特色,发挥平台优势,致力于培养优秀的法律经济复合型人才。法学本身就具有极强的社会性、包容性,这也就注定了它不可能完全脱离社会经济生活,法学学科的建设必须扎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土壤,并汲取本土文化的营养。在现代法学的发展中,金融、会计、税务、公司等涉及国计民生众多方面的学科知识出现与法学水乳交融的趋势。在高校毕业生求职方面,懂财经、会法律的复合型人才正在成为用人单位争抢的“香饽饽”。法律诊所运作模式恰能以该复合型人才的缺口为契机,有针对性地进行情景教学、注重经济类学科知识的学习。同时,还可以在法律诊所内部成立金融类诊断室、会计类诊断室、公司类诊断室等,iii诊所负责人员可以根据学生的专业选择、兴趣爱好等因素“对症下药”,开展相关业务知识的教学。

    (二)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

    法律诊所能够在模拟演练中让学生感受到较为真实的法律职业特色,而不是“照本宣科”地进行法律知识、职业道德的灌输。在法律诊所运作模式下,学生可以将自己学习到的法律理论知识应用到具体案例之中,从个案中挖掘其中蕴含的一般性法学理论。加之教师的引导,学生在法律诊所模式下职业道德的建设可谓是“事半功倍”。iv在法律诊所运作模式中,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更是能够让法科学生体会到法律职业的神圣、法律人对于社会正义的孜孜追求、内化在法律中的人文关怀。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帮助的同时,广大法科学子也能够逐步提高自身的社会责任感,这些都为其日后成为德才兼备的优秀法律人才奠定了基础。

    (三)优化内部教育资源的配置

    财经类院校开设法律诊所可以很大程度上优化学校内部教育资源的配置。一般来说,财经类院校所设的经济、管理类专业实力较为雄厚,而财经类院校法律诊所的开办恰能依托本校的资源优势,扩展学生的经济学、管理学知识储备,既节约了教育成本,又提高了学生的综合素质。以河北经贸大学为例,河北经贸大学社会管理德治与法治协同创新中心、京津冀一体化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均是在整合学校内部资源的基础上设立、发展的。因此,民商事法律诊所、刑事法律诊所等也可以充分利用本校优势资源,吸引经济、管理类的学生参与,一方面壮大了诊所自身的力量,另一方面也是对本校各学科教育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河北经贸大学法律诊所样本分析

    河北经贸大学是一所以经济学、管理学、法学为主的多学科性财经类大学。结合学校财经学科的优势,河北经贸大学民商事法律诊所发展劲头良好,其成立于2014年5月,是河北经贸大学批准的实验教学项目。民事法律诊所由法学院多名优秀导师带队,研究生和本科生共同组成,在其办公地点河北经贸大学模拟法庭内部免费为广大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经过一年多的发展,民事法律诊所已经初具规模,其特点如下:

    (一)组织机构与规章制度

    在法学院的支持与指导下,河北经贸大学民事法律诊所制订了诊所章程,包括总则、名称与住所、职责与制度等,并且较为细致地确定了会长职责、秘书处、企宣部、组织部、网编部、财务部、纪检部工作条例等。“无规矩不成方圆”,法律诊所以章程等具有内部约束效力的文件,对所有成员进行了职责上的约束。诊所内部办事、协调机构组织健全、分工明确。在工作条例中,对各个职能部门的直接上级、所属单位、成员职责、工作细则等均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另外,民事法律诊所在内部设立了成员激励制度,制定完善了优秀学员的评选标准,以正态引导的方式刺激学员投入到法律诊所事务的经营中来。

    (二)日常工作与对外服务

    民事法律诊所十分注重日常事务的管理,立足点滴,培养学生的法律人意识、法治思维。民事法律诊所在模拟法庭办公室设有值班制度,考虑到各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差异、研究方向的不同,周一至周五值班工作由本科生和研究生共同完成,同时微博、邮箱、电话正式开通,接受校内外人员的法律咨询。校内活动方面,民事法律诊所每月定期组织开展模拟开庭,通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角色的扮演,使学生获得切实的法律职业感受。在法律学习“走出去”理念的引导下,民事法律诊所定时进社区,在公共场所设立咨询点,将民事咨询带入社区,为社区居民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和帮助。在服务他人的同时,也检验了自己的学习水平。

    (三)受案管理与信息交互

    河北经贸大学民事法律诊所建立的目的,是在法律诊所教师的指导下,调动学生积极参与,为弱势群体义务调解争议与纠纷,解决法律难题。为了提高服务的质量,其内部建立了完善的案件受理登记备案制度。在信息交互方面,2014年12月河北经贸大学民事法律诊所微信平台正式开通,使得民事法律诊所的受众渠道更加广泛。2015年5月河北经贸大学民事法律诊所网络编辑部正式成立,主要负责民事法律诊所的各项网络宣传和网上信息的咨询接待。同月,河北经贸大学民事法律诊所正式加入中国法律诊所网,在信息交互、资源共享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四)业务类型与活动统计

    自河北经贸大学民事法律诊所成立以来,共组织值班85次,各组成员表现活跃,积极进行案例讨论。共接待来访人员20余次,其中包括财产纠纷案件、交通肇事案件、侵权纠纷案件等多类案件。网上接收案件20余次,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经法律诊所成员的共同讨论,给予来访者认真的答复与建议。v民事法律诊所内部举办活动9次,例如,12.4普法宣传活动、模拟开庭之未成年人抢劫案、观看法律电影等具有重大意义的活动。

    四、财经类院校法律诊所教育的困境与对策

    (一)实务型教师相对缺乏

    法律诊所运作模式更多的是体现一种“实践智慧”,因此指导教师的法律实务经验就显得尤为重要,其应做到将社会层面上的典型案件最新动态、法律适用规则引入到法律诊所教育之中。纵观当下,法学院教师的主要任务是对法学理论的研究、教授,法科学生在课堂上接触最多的也是系统理论的学习,这就有可能造成法律教育重理论而轻实务、实务型教师缺乏的畸形局面。随着全国范围内法律诊所规模的不断壮大,这种“供需矛盾”日益明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律诊所运作模式的发展。

    针对此问题,学校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改善:一是引导教学理念改革,注重法律教学内容与社会实务的对接、任课教师与法律实务界人士的学术交流。二是以聘用有经验、有能力的律师来法律诊所中当客座教授。三是学习耶鲁大学法学院的“学长辅助学习制度”,建立长久的高、低年级对子辅导机制,由具有经验的学长、学姐担任法律诊所的教辅工作,致力于形成共同学习、共同进步的良好氛围。vi

    (二)经费与案源相对缺乏

    财经类院校突出的优势专业一般为经济类、管理类,其中部分院校法学类专业虽然占有一席之地,但专业受重视程度也远远比不上重点综合型大学、政法类大学。在后二者中,法律诊所的运作往往能得到多元化的经费支持,比如美国福特基金会。在法律诊所运作过程中,办公场地、指导教师薪酬、案件受理的正常支出等均需要考虑,而依据法律诊所的性质,其多为志愿性无偿服务,一般不向案件当事人收取报酬,因此,在经费问题上就时常“捉襟见肘”。另外,校园内设置的法律诊所宣传能力有限,案件来源上也是相对匮乏。

    在破解上述困境中,法学院可以考虑整合教学计划,依靠法律诊所的平台,展开各种涉及公司、会计、金融法律事务的课堂授课,以此获得部分学校财政的支持。在相对成熟的法律诊所运作模式中,涉及学校方面的法律事务可以交给法律诊所处理,由具有实践经验的教师带队处理,在拓展案源的同时,也为法律诊所的运作争取了部分经费。另外,取得社会的支持。法律诊所可以和当地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社区组织等建立长久合作关系,以获得较为充足的法律援助案源。vii

    (三)参与学生权责不清

    法律诊所业务中有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法律援助,而法律援助事务的中坚力量就是律师队伍。根据我国《律师法》及其相关制度的规定,律师行业有严格的准入条件,而法学院的学生大部分均没有以律师身份从事法律事务的资格,学生只能以公民代理人身份出庭,享受不到律师办案的便利。

    在此,可借鉴美国在保障法律诊所学生参与案件权益中的做法,对学生在办案中的权限及指导教师的责任做出相关的法律规定。比如,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条例》、相关配套具体实施办法,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法律诊所学生办案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诊所教师的责任等规定,为诊所学生提供法律援助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也为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法律诊所作为新型法学教育理念的产物,引起了世界范围内法学界、教育界的持续关注,其也在不断突破已有的法律教学方式。我国积极引入法律诊所运作模式,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推进其本土化进程。新形势下,财经类院校尤其应结合自身优势“量体裁衣”,发挥平台优势,逐步探索具有自身特色的法律诊所运作模式,致力于培养优秀的法律经济复合型人才。

    注释:

    i 陈建民:《从法学教育的目标审视诊所法律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载《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3期,第281页。

    ii 左卫民、兰荣杰:《诊所法律教育若干基本问题研究》,载《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3期。

    iii 王喆:《论诊所式法律教育与财经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载《现代教育科学》2011年第2期,第164页。

    iv 潘志学:《法律专业实施诊所式实践教学的条件和步骤》,载《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4年第15期,第12页。

    v 数据来源:《河北经贸大学民事法律诊所白皮书》。

    vi 王菊英:《诊所式法律教育本土化的思考》,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3期。

    vii 李芳:《“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在中国的实践》,载《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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