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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农场:当今农业发展最有效的组织形式

    时间:2020-10-27 08:03:29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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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农业发展水平的差异由资源禀赋、技术进步和人力资本水平决定,资源禀赋相似的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农业发展差距主要受土地制度影响。东南亚国家土地制度改革实践证明,土地制度改革对农业生产率的影响主要通过改变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和经营规模两种途径,农业组织形式是农业生产关系的体现,合理的农业生产形式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关键。以家庭经营为特征的组织形式比以公司经营为特征的组织形式更有效率,这是由于农业生产的性质不同于工业生产,家庭经营的监督成本比种植园经营要低得多,前者的生产动力比后者要高得多。中国农业发展历程也表明,家庭经营与规模经营相结合是最有利于农业发展的生产组织形式。

    关键词:东南亚;土地制度;农业发展:家庭农场;规模经营

    中图分类号:F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5)06-0005-07

    一、导论与相关文献述评

    世界各国农业生产率存在着巨大差异,根据世界银行统计,2013年美国谷类产量为7340公斤/公顷,泰国是3223公斤/公顷,前者是后者的2.3倍。日本经济学家速水佑次郎和美国经济学家拉坦认为资源禀赋、技术进步和人力资本是影响农业生产效率的主要原因,他们运用生产函数分析证明这三类要素能解释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生产效率95%的差异。但速水和拉坦没有分析这种情况:在经济发展程度和资源禀赋相似的国家中,技术进步和人力资本水平相差无几,它们的农业生产率为什么还存在较大的差异?亚洲发展中国家是传统的农业生产国,也是世界粮食生产的主产地,其农业人口占世界农业人口的比重超过了60%。近一个世纪以来,由于实行了不同的土地制度,东南亚国家农业发展走上了不同的道路。东南亚国家独立前,封建土地制度压抑农民的生产热情,殖民土地制度剥夺了农民种植的权利:独立后各国实行土地制度改革,为解放农村生产力作出了程度不同的贡献。本文通过这些国家土地制度改革和农业生产效率的相关性比较,试图证明家庭经营和规模经营并举(也就是家庭农场)才是最有效的农业经营组织形式。

    我们以东南亚国家为例。东南亚国家的共同特征是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稀缺,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尼和泰国人均耕地面积1960年分别为0.18、0.1、0.2和0.37公顷,均在0.4公顷以下;四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上下,在60年代人均GDP都低于300美元。菲律宾、泰国和马来西亚在90年代以前每公顷仅有1台拖拉机,而印尼机械化水平最低。四国人力资本水平普遍较低,中学入学率最高的是菲律宾,1970年中学入学率48%,其中泰国和印尼只有19%。由此可见,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尼和泰国的资源禀赋、技术进步和人力资本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差别不大,但是其农业生产率差距较大。2012年印尼稻米单产是泰国的1.6倍,而在1920年泰国的稻米单产是印尼的1.14倍。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在发展程度、资源禀赋、人力资本水平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国家间农业生产率如此大的差异?我们认为,土地制度的差异是影响这些国家农业生产率差异的主要原因。当然,土地制度及其改革并不都有利于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只有那些能够调动农民积极性同时又能实施规模经营的土地制度才能促进农业生产率的提高。

    关于农场规模和农业生产效率之间关系的讨论由来已久。有学者认为在农业生产中,规模报酬是递减的,因为较小的经营规模能够使农业生产者实施精耕细作,投入更多的劳动,从而土地生产率即单位面积产量会更高。也有学者认为,在农业生产中同样存在着规模报酬递增的情况,因为规模较大的农场比小农场更有经济实力承担农业风险,更有能力购买现代生产要素,更愿意采用新的农业技术和生产方法,因此大农场比小农场更能提高土地产出。不过,农场规模要能发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作用,其前提是家庭经营。在农民没有自己土地的传统农业中,规模经济效益是发挥不出来的.甚至有可能出现规模不经济的情况。有些学者( Sen,1962)证明一些不发达国家如印度的小规模经营比大规模经营更有效率,实际上所论述的是家庭经营比非家庭经营更有效率。如果是在家庭经营基础上讨论规模经济,无疑大的家庭农场比小的家庭农场更有效率。这与本文的观点并不矛盾。

    速水佑次郎(2000)从自然条件和历史背景的角度对印尼、菲律宾和泰国农业结构进行了分析,认为自然条件、历史背景和土地政策影响农业生产组织结构,而农业组织结构的差异导致了农业发展绩效的差异。Michael Lipton (2009)认为发展中国家农业由农户来经营更有效率,其研究发现在去集体化的过程中,发展中国家的小农场提高了农业产出和技术效率,如中国、越南、阿尔巴尼亚、罗马尼亚,这些国家去集体化土地改革,虽然损失了小部分规模效率,但是提高了整体农业生产效率。Ravallion和Van de Walle (2008)研究了越南土地改革.1993年越南土地改革实行去集体化的均等化分配制度,显著提高了土地生产效率,促进了农业发展。然而,1998年立法改革引进了土地使用权这一概念,允许有富余闲置土地的农户出租或售卖多余土地,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率。结果,很多穷人由于经济压力卖掉或者出租他们的土地使用权,土地再次集中到富人手中,农业发展停滞。越南土地改革经验表明,土地应由农民来经营,土地一旦从农民手中转到富人手中,就变成了地主阶级用来获利的资产工具,结果导致农业生产效率下降。因此,只有保证土地农民所有的土地改革才会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一些学者对农户规模经营的问题进行了考察。Timothy Besley和Robin Burgess (1998)对印度土地改革的影响进行分析,根据1958-1992年农户调查数据验证,土地再分配确实减少了农民的贫困;土地集中使用能提高农业产出,但对减少贫困没有帮助;对农户土地面积上限进行立法的土地改革既不能减少贫困也不能提高产出。Ghatak和Roy(2007)同样证明了印度的农户土地上限制度对农业生产率提高有负面作用:土地租赁市场改革对农业生产率有正向影响,因为它扩大了农户经营规模,提高了租地农户收入,减少了农户贫困。Chris Bramall (2004)考察了中国1949-1952年第一次土地改革,认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农业生产率的提高。Bramall发现新中国刚成立时,由于农业生产技术落后,小农没有能力利用新技术,因此很难提高粮食产量,相反,只有富农才有条件使用新技术,提高生产率。1952年中国农业增长的部分原因是土地改革中保存了部分富农经济(尽管保存富农经济有其他的政治原因),同时,这也解释了农业增长和适度规模经济是正相关的。因此,Bramall认为从农业规模经营的角度来看,土地分配偏向于适度规模经营的国家农业增长更快,而那些土地改革非常彻底的发展中国家,将所有富农转变成小农,每户土地经营规模均较小的国家农业增长率反而更慢。相反,也有一些激进改革的国家认为农业发展应该依赖于大农场,如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法律规定土地不允许分割(Giovarelli和Bled-soe,2001),目的是为了农业实行规模经营.1992年以来的数据显示两国农业生产率均高于中等收入国家平均水平。

    这些研究表明土地改革的确影响了农业生产率,都是通过经营主体和经营规模这两个途径实现的。印尼、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是典型的亚洲传统农业国,近一个世纪以来,其农业发展因不同的自然和历史条件而存在很大的差别。下面我们将对上述东南亚四个国家土地制度与农业生产效率的关系进行比较分析,看看我们提出的家庭经营与规模经营有机结合的家庭农场最有效率的假说是否得到了验证。

    一、东南亚国家土地制度的主要特点及其改革进程

    东南亚各国土地制度的形成与其自然环境和历史因素都密切相关,要理解这些国家的土地制度的不同特征,就必须联系这些国家的自然环境和资源状况以及历史背景来分析。

    1.自然因素

    东南亚可以分为两个主要的生态区:(a)内陆区包括泰国、缅甸和越南,以三角洲地形为主;(b)半岛区包括印尼、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由于作物生长的不同特性,三角洲地区适宜种植稻谷,而半岛地区的小山谷、临海平原适合种植稻谷,热带雨林地区适合种植椰子、棕榈油、天然橡胶、咖啡、甘蔗等经济作物。

    自然资源的差异对土地制度、农业经营规模和经营组织形式的形成有很大的影响。泰国气候条件较之海岛地区更适合人类居住,因此人口稠密,人多地少的国情导致经营规模小的家庭生产组织形式,即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家庭农场制度。印尼、菲律宾和马来西亚这些国家拥有大片的热带雨林地区,适宜热带经济作物种植,因此在热带雨林区形成了大资产农场和种植园;而在人口稠密的丘陵和临海平原地区则形成了以家庭经营为特征的小农场制度。因此,印尼、菲律宾和马来西亚三国形成了大种植园和小农场并存的局面。

    2.历史因素

    印尼、菲律宾和马来西亚都受到过西方列强的殖民侵略,殖民时期实行的土地制度,特别是由精英阶层抢占未开发土地导致了土地所有权的巨大差异。

    菲律宾受外国殖民统治长达三个世纪,其土地制度已深深烙上了殖民地的印记。在西班牙殖民统治时期(1571-1898年),农业种植分为水稻地区和丘陵地区,在水稻区,本地地主占有绝大多数土地,在丘陵地区由外国资本所有者经营的种植园占有绝大多数土地。封建地主阶级和殖民者占据着大量最肥沃的土地、牧场和林地。1948年的农户调查中.163.9万户中有31.4万户拥有不到1公顷的土地.47.2万户拥有1-2公顷土地,32.5万户拥有2-3公顷土地,27万户拥有3-5公顷土地,25.8万户拥有5公顷以上土地。3公顷以下共有111.1万小农户,占全部农户的2/3,却只占土地的1/3,3-5公顷中型农户占全部土地的1/5,5公顷以上农户由地主、富农和资本主义公司组成,占全部土地的50%。由于农民要求拥有土地的斗争越来越激烈,政府在1955年通过了《土地改革法》,开始了一系列的土地再分配改革。

    印尼独立前农村存在着封建土地所有制和殖民土地所有制。荷兰殖民政府(16世纪末-1942年)给外国种植者长期的租赁权,1945年印尼独立后,苏加诺政府实行“一五计划”,为了实现农业发展战略目标,制定了旨在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政策,允许本地农民可以拥有自己的耕地。因此,印尼的土地制度呈现多元化特征,由外国种植园主、地主、自耕农共同占有耕地,到1973年种植园仍占了印尼14%的土地,剩余土地由地主和农民所有,其中不种地的地主和纯粹的无地者是少数,大部分农民都有自己的土地。

    马来西亚独立以前,英国殖民者垄断了马来西亚的土地所有权,占有大量的农业土地用于发展出口农业,实行资本主义土地开发制度。20世纪巾期马来西亚独立后,政府推行新政策,由封建贵族、大地主、大官僚取代外国资本家占有土地,实质上是实行以租佃关系为特征的封建土地制度。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在城市居住,却把土地租给无地少地农民耕种,农民租赁地主土地耕种,没有土地所有权。

    19世纪以前,泰国实行“萨迪纳”制度(按等级授予土地和农奴的封建土地制度),按照爵位、官职和职务授予土地和农奴,身份越高贵占有的土地和农奴越多。1901年政府全面废除“萨迪纳”制度,在全国登记地籍,然后向农民发放土地执照,即分配的土地归于农民家庭所有。这意味着泰国实施的是农民个人所有制,或者小农私有制,与这种土地制度相对应的农业生产组织就是家庭农场,因此,泰国的土地租赁相较于印尼和菲律宾而言要少得多。由于严格限制每个家庭耕种的面积,虽然做到了大部分农户有自己的土地,避免了农村的两极分化,土地分配相对于其他三国更为公平,但也有弊端,即丧失了规模经济所带来的好处,因此,在农业发展后期小农户土地制度制约了泰国农业的发展。

    3.土地制度改革进程

    我们来回顾一下上述四个国家关键时期的土地制度改革,看看这些改革措施如何影响农业发展。下表1汇总了四国土地改革的基本情况。

    菲律宾政府于1954年通过了土地改革法令,规定了调整土地所有权、土地利用和租佃关系等农业措施,根据这个法令,公司的地产最高限不超过600公顷,私人占有量最多为300公顷。少地和无地的农民可申请对地主和公司“多余土地”重新分配,以及新开垦的荒地中购买5-8公顷的份地。然而,这一次土地改革并没有摧毁菲律宾旧有的土地制度,其主要障碍在于保守势力公开抗拒土地重新分配的措施,没有改变土地大部分仍由大地主占有的局面。1972年马科斯政府修正了农业土地改革法,内容包括把定额租地农转变为自耕农,每一户自耕农可以分得5公顷旱地或者3公顷水田,地价可以分期偿还等。大规模的土地改革,缓和了农村的阶级矛盾。阿基诺总统上台以后,于1987年颁布了《全面土地改革计划》(Comprehensive Agrar-ian Reform Program,CARP),对现有农户土地占有面积确定了严格的上限,每户不得超过5公顷。此后,CARP成为主要土改方案,拉莫斯时代、埃斯特拉达时代以及阿基诺时代的土地改革均以CARP为执行框架。CARP扩大了土地改革的范围,官方公布的数字显示,从1987年到2003年一共分配了580万公顷土地,使270万农民受益。

    印尼独立初期,政府开始着手土地改革,逐步改革殖民统治时期遗留下来的畸形的农业组织结构。1948年成立“日惹土地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替代封建土地制度和殖民土地制度的政策,改革的内容包括收回殖民统治时期出售给外国殖民者的农村私人土地和种植园,取消地主的特权,强行要求地主对其超过规定多占的土地必须卖给政府或者少地农民。经过十几年的改革,印尼于1960年颁布了《土地基本法》,从法律上规定了土地占有的最高限额,超过部分由政府收回并分配给无地农民,分得土地的农民偿还国家土地款,或者由农民分期向地主偿还。该法确立了农民土地私有权的法律地位,保护了农民的基本权利,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然而1961年的土地改革因为封建地主联盟的阻挠,土地改革进程迟缓,对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没有多大作用。直到20世纪70年代,印尼在水利灌溉设施较好的地区开始实施“特别集约耕作法”,由邻近的50-100名农民联合起来,把小块的土地合并成60公顷左右的农场,进行集体耕作和管理。实践证明,这种土地集约、规模化生产的组织形式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全国集约耕作面积逐年扩大。

    马来西亚独立后,外国殖民者占有的土地由国内封建贵族接手,大量农民依然没有自己的土地,政府在1957年制定了《土地发展计划》,重点放在公有地分配上。政府将边缘地区的公有地,按照每户10亩有偿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倘若连续耕种10年,并偿还地款,可获得“合法地契”。到70年代时,土地发展计划使得马来西亚种植面积扩大了23.9%,使部分农民分得了自己的土地,刺激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71年实施“新经济政策”,政府重视农业发展,1978年开始扶植小自耕农,还给予4.05公顷以下的橡胶自耕农每公顷2965马元津贴,给予稻农每担10马元津贴。

    泰国土地分配相对公平,但是仍有部分少地、无地农民。1970年代以后,泰国农民要求土改,在1974年成立的农民联盟的压力下,泰政府于1974年颁布《农村土地租佃管理法》,规定地租不得超过产量的1/3。1975年,泰国颁布《土地改革法》,规定地主可以保留50-100莱(8到16公顷)土地作为自耕地,其余的由政府收回,然后有偿分配给佃农。1981年又提出新的出租条例,以产量1/3作为成本,其余的部分1/3归佃农,1/3归地主。泰政府还通过大量开垦森林和灌木林地,分配王室土地等措施,向佃农、无地与少地农民有偿提供土地。

    二、东南亚国家土地制度改革对农业发展效率的影响

    我们将20世纪初期到40年代末作为东南亚四国农业发展的初期阶段:中期以后,各国摆脱外界干扰,政治稳定,经济进入高速发展阶段,将1950年至今的这段时间作为农业发展的稳定发展阶段。

    1.农业发展初期土地制度对农业生产力的影响

    在农业发展初期,泰国以家庭经营为主,菲律宾、印尼和马来西亚则是种植园和农户经营并存。从土地生产率来看,泰国家庭经营为主的土地制度优于印尼、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的大种植园、大地主和农户并存的土地制度。从1906年到1945年间,尽管泰国人地面积紧张,边缘地区土地贫瘠,东北部缺水,从资源上来讲并不占优,但由于实行农户土地私有制,农业生产效率却更高。稻米是东南亚国家的主要粮食之一,小农为主的泰国稻米单产较高,而大种植园比例较大的菲律宾和马来西亚稻米单产一直处于最低水平,至少是在20世纪前30年是如此(见图1)。橡胶是种植园经营具有相对优势的品种,也是东南亚国家重要的出口经济作物,但是菲律宾、印尼和马来西亚三个有大量经济作物种植园的国家,其橡胶的产量增长率明显低于泰国.20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泰国橡胶产量增长率分别为41%和37%,而其他国家都不到20010(见表2)。

    小农户为经营主体的家庭农场比种植园更有优势,主要是基于如下一些原因。首先,种植园由于面积较大,需要雇佣大量农业工人。农业生产不同于工业生产,农作物生长的过程是一种生物变化过程,而非工业生产中的物理过程,该过程具有季节性、长期性且生产环节较多的特点,农业工人因努力程度与劳动成果关联性不大,没有动力去对每个生产环节认真负责;另一方面,派工头监督雇佣丁人的劳动成本太高,因此在种植园,农业生产一般是粗放型,土地生产率比较低。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劳动力,其努力程度与劳动成果紧密相关,无需监督,因此,在家庭农场,一般都会精耕细作,农业生产效率较高。其次,种植园主要是雇工劳动和从事机械性单一作业,几乎不考虑管理复杂的间接耕种和植物动物的混合经营,这意味着土地集约化利用程度较低,种植园劳动力投入和土地投入低于以家户为单位的家庭农场,而土地生产率当然也低于家庭农场。第三,种植园通常是专业化于某一作物种植,这种单一作物种植降低了生产的灵活性,而且单一作物连续耕种会导致土壤退化和害虫频发,肥料尤其是化肥的连续投入以及杀虫剂的广泛使用导致了环境不断恶化。第四,种植园作业的专业化抑制了劳动者的创新意识和管理能力的发展,枯燥的工作方式和极低的技能要求使得有能力的农民转向其他行业,仅留老年人在种植园工作,从而生产效率极低。因此,从农业组织形式上来看,家庭经营比种植园更有优势,农业发展初期,泰国农业增长率高于其他三国证明了这一结论。

    2.农业稳定发展阶段土地制度对农业发展的影响

    20世纪50年代以来,东南亚各国进入了稳定发展阶段,农业发展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如表3所不。1960-1970年间,四国农业年增长率保持在2.9%以上,泰国增长率最高为5.6%; 1970-1980年是农业发展最为迅速的时期,印尼农业增长率是4.5%,马来西亚是4.8%,泰国是4.0%,菲律宾是4.0%.而同期中等收入国家农业增长率是2.6%,发达工业国仅为1.4%。可见,四国农业发展在那个时期是很快的。1980-1990年间,印尼、马来西亚和泰国农业增长继续保持高速增长,菲律宾由于国内政局动荡,农业发展走下坡路;1990-2000年期间,受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影响,四国农业增长率放缓,中等收入国家和发达工业国家也略有下降。但是,进入本世纪以来,情况发生了显著变化。2000年到2012年农业恢复增长,原先农业增长最快的泰国却落后于菲律宾、印尼和马来西亚三国(如表3最后一栏所示)。

    在传统的稻米生产上,从图1和图2中我们看到泰国的稻米单位面积产量已由20世纪初的最高下降为四国中最低。从以上农业生产数据中我们都能发现泰国农业生产近年来逐渐落后于印尼、马来西亚和菲律宾。是什么原因出现这种逆转?我们认为规模经营是其中的关键。泰国的土地改革受小农户所有制和土地规模上限的制约,农民普遍是小规模经营:而其他三国,除了自有土地外,土地租赁较为普遍,部分农民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增加土地,而泰国小农为主体的土地制度阻止了土地的流转和土地集中,因此制约了农业的进一步发展。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到,土地所有制形式决定了农业生产组织方式,生产组织方式决定了农业生产的效率。一般说来,家庭经营方式比起种植园生产方式更有效率,泰国实行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家庭农场制度,因此泰国的农业生产效率比其他国家高。但在后期由于经营规模较小的局限性,泰国的农业生产效率开始下降。在农业发展初期,菲律宾种植园生产方式较为普遍,其农业生产效率最低,而印尼和马来西亚种植园生产方式与小农生产方式并存,因此生产效率居中。但近几十年来种植园制度被消灭了,代之而起的是租佃制,通过土地租佃和流转来扩大经营规模,生产效率开始提高,三国的农业生产效率和农业增长逐渐超过了小规模经营为主的泰国。

    四、结论

    从东南亚四国土地制度对农业发展的影响分析中可以看出,一国的土地制度对农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家庭经营到目前为止被证明是最有效率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无论是带有殖民性质的种植园生产方式,还是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农场生产方式,都没有家庭经营有效率。但是,家庭经营只是有效生产方式的基础和前提,不能说只要有了家庭经营,就必然会有效率。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的推进,建立在家庭经营基础上的农场规模还必须不断扩大,以实现规模经济效率。实践证明,家庭经营与规模经营相结合为特征的家庭农场才是当今农业发展最有效的组织形式,若土地制度能够促进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则这种土地制度对农业生产效率的提升、对推动农业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是有利的,否则农业发展就会受到阻碍。

    不仅东南亚各国的农业发展实践证明了这一命题的存在,中国近几十年的土地制度变革对农业发展影响的历史经验也证明了这一命题的正确性。新中国成立以来,土地制度也经历了几次重大的变革。上个世纪50年代初,中国剥夺了地主阶级的土地.把它无偿分配给农民所有,实现了土地农民所有且农户经营,使得农业生产出现了大幅度增长。但在50年代中国通过暴风骤雨般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把农民个人所有的土地迅速转变为集体所有制,使得农业生产关系变成了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模式,结果农业生产出现了20多年的停滞,粮食供给短缺越来越严重。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农村改革把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给农民家庭耕种,使土地生产关系变成了土地集体所有家庭经营方式,结果80年代前期农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高速增长。但由于土地是平均分配的,因此每个农户经营规模很小,限制了农业规模经济效率的发挥,自80年代中期以后,农业生产增长开始缓慢下降,出现了土地抛荒的局面。中国政府开始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在承包制不变的基础上,准许农民对承包地进行流转,而流转的收益归农民所有。2008年,中央政府正式提出家庭农场概念,鼓励各地发展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目前,在家庭经营基础上,土地流转和土地规模化经营在全国普遍展开,朝着家庭经营加规模经营的生产方式转变。可以预见,中国的农业发展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即农业生产方式家庭化与规模化同步发展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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