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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该忽略的公案小说

    时间:2021-02-27 08:02:10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内容摘要】古典公案小说,是小说大家族中的一员,有它独特的价值。它的认识及教化功能独树一帜。长期以来,因为人为的偏见等因素,使其沉寂,更不为中学教材及一线教师所关注。这是十分遗憾的。

    【关键词】公案小说 偏见 忽略 关注

    中学语文教材中,有一个重要的教学内容——小说。

    在现有的各种版本的中学语文教材中(含选修教材),有侠义、英雄、传奇、神鬼,甚至官场世情小说,却唯独没有一篇完整独立的古典公案小说,甚至,与断案有关的故事情节也非常稀少。作为一种以最直接、最真实的方式,来反应、揭露社会问题的小说类型——古典公案小说,却被中学教材长期忽略。

    对这样一个事实,笔者深以为憾。本文拟通过对古典公案小说的探讨,力争还原古典公案小说的本来面目,以引起教材选编者和中学一线教师的关注。

    一、公案小说的独特存在

    1.古典公案小说的定义

    早在先秦期间,诸子书里就出现了关于司法的寓言故事,这可认为是公案小说的旁源。西汉刘向的《说苑·贵德》篇中记载了一则《于公》,算是最早的文言公案故事。到魏晋南北朝,部分公案故事已从史书中逐渐走出而与志人志怪故事相结合,开始有了独立的文学创作。到唐代与唐传奇相结合而初步出现小说特征,有关案件的故事主要围绕人物而展开。

    “公案”一词,最早出现在宋代。宋吴自牧《梦梁录·小说讲经史》云:“说话者,谓之‘舌辩’虽有四家数。各有门庭。且小说名‘银字儿’,如烟粉、灵怪、传奇、公案朴刀捍棒发迹变泰之事”。宋代市场经济繁荣,出现了专门的“勾栏瓦舍”供“说话”用,即“说话四家”: “小说”、“说经”、“讲史”、“合生”。 公案小说最早的成型正是“小说”的分类之一——“说公案”。 灌园耐得翁在《都城纪胜·瓦舍众伎》中云: “凡傀儡敷演烟粉灵怪故事、铁骑公案之类。其话本或如杂剧,或如崖词,大抵多虚少实……说话有四家:一者小说,谓之银字儿,如烟粉、灵怪、传奇。说公案,皆是朴刀捍棒,及发迹变泰之事。”由以上记载可见“说公案”的范围在创作初期是较宽泛的,大致是以摘奸发伏、朴刀捍棒、发迹变泰之事为主要内容,通过说话人(即平民的视角)来评说审视由此而引出的司法现象,真实反映当时的各种社会问题。到明代中叶,出现了大量将不同时代、不同性质的公案故事、公案小说整理加工编成的公案小说专集,但此类故事中大多内容雷同,艺术价值不高。之后,又经明清两代发展成为成熟的公案小说,此时的公案小说主要以冤狱诉讼为题材,与侠义因素相结合,而成为中国古典小说种类之一。

    现代关于公案小说的定义争论较多,焦点集中在对公案小说的界定。

    曹亦冰在《侠义公案小说史》中阐释:“公案小说是以公案事件为题材的,公案小说理应包括作案、报案、审案(侦破)、判案等几个环节。”他在题材及环节上,对公案小说做了严格的界定。

    孟犁野在《中国公案小说艺术发展史》则认为:公案小说是“凡是以广义性的散文形式,形象地叙写政治、刑民事案件和宫吏折狱断案的故事,其中有人物、有情节,结构较为完整的作品,均应划入‘公案小说’之列”。这个定义在叙事结构要求上相对宽松了些。

    苗怀明在《中国古代公案小说的源流与艺术特色》中则认为: “中国古代公案小说是指以官员审案,断案为主要内容的一类小说”。他从内容上划分了公案小说,其实是很模糊的一种界定。

    黄岩柏在《中国公案小说史》中说,公案小说是“中国古代小说的一种题材分类,它是并列描写或侧重描写作案、断案的小说。”他认为描写作案和断案两部分,或者描写其中部分,都是公案小说。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最广义,也最容易被人接受。

    2.古典公案小说的发展历程

    (1)宋元以前

    如前文所说,早在先秦的诸子书中的许多寓言就出现了公案因素。如《淮南子·修务》中:“皋陶马啄,是谓至信。决狱明白,察于人情。”就塑造了一位很典型的干练的判官形象,可说是历来公案小说中总不缺乏的清正廉明的官吏形象的始祖。

    先秦至两汉这一时期的作品中,公案因素逐渐增多。《史记》、《汉书》中出现了一系列司法故事;又如《说苑》中还记载了一件楚国相国子文不护亲族严以执法的故事。 到了魏晋南北朝,公案因素故事开始从史书中逐渐分离,而在志怪和志人小说中向公案小说萌芽,不再仅仅是史书中的记载或例举,而加入了文学创作因素。最广为人知的例子,《搜神记》中的《东海孝妇》正是从《说苑·贵德》中的《于公》延伸而成的文言短篇公案小说,而这一故事流传到元代,被关汉卿改变成了杂剧,就是大家所熟知的《感天动地窦娥冤》。魏晋这一时期的志怪、志人书之中包含公案因素故事主要如志怪:《搜神记》、《后搜神记》、《旌异记》、《冤魂志》、《齐谐记》、《宣验记》、《冥祥记》、《述异记》;志人:《世说新语》、《西京杂记》、《汉武帝故事》等。根据前人统计,共十八种志怪书里有关公案故事有一百一十二篇,志人书九种里有三十七篇。但这些公案故事仍然多是故事梗概或片断,虽有一定的虚构情节来加强其文学性,但内容仍然粗陈梗概且人物形象单一。重点并不在案件本身,而在于它强调案件的关键干预力量是神,也就是通过作品来宣扬因果轮回,善恶有报等神论。

    公案故事到唐五代,随着唐传奇的发展,也发展成为传奇公案和笔记公案。唐代小说现存一百二十一种,有八十二种含有公案内容,其中传奇小说五十七篇,笔记小说四百一十四则。其中传奇小说著名的有李公佐《谢小玉传》,《三水小犊》中的《陈义郎》,范资《玉堂闲话》中的《刘祟龟》等。笔记公案则大部分散载于笔记小说集中,如刘肃《大唐新语》中的《李义府恃恩放纵》、《武三思得幸于中宗》,谷神子《博异志》中的《往安国》,卢肇《逸史》中的《卢肃叔敏》、《公孙绰》、《严武盗妾》,皇甫氏《原化记》中的《崔尉子》,陈肋《通幽记》中的《窦凝妾》、《东岩寺僧》,《朝野金载》中的《蒋恒审案》等。 唐代作者们 “有意为小说”, 创作出较为完整曲折的情节和性格鲜明的清官侠客们,大大提高了公案故事在传奇和笔记中的文学性,所反映的社会矛盾和斗争也犀利而直白,其社会功能不言而喻。可以说,公案故事在唐代有了重大突破,公案传奇中确定出以人智破案、宫廷大案要案、反酷吏、反妖道、冥案报应、佛教宣传等七大题材,其创作格式和独特的社会价值已经基本成型。王梦鸥先生就认为:“《谢小娥》、《石褐》、《陈义郎》并述人世诸般苦难,按其情节虽各有不同,要其终篇无不归结于官司之定袱,是亦可视为后世‘公案小说’之滥觞。”

    (2)宋元时期

    公案故事从宋代开始,走向了市民阶层,开始展现其独特的社会意义。“说公案”是当时的游艺场所——“瓦舍勾栏”的一个重要名目,话本作者以说话人口吻模拟历史和现实中存在的争讼、审判活动, 以曲折的公案故事来直白的揭露司法腐败、嘲讽当世,因而大受老百姓欢迎。著名的作品有:《合同文字记》、《碾玉观音》、《金鳗记》、《菩萨蛮》、《山亭儿》、《简帖和尚》、《错斩崔宁》等。这些流传的作品,对人们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如“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公人见钱,犹如苍蝇见血”等,已经成为耳熟能详的名句了。

    这一时期中,文言小说中也出现了“公案“的名称,如洪迈《夷坚志》中《何村公案》,苏轼《东坡志林》中的《高丽公案》等。这表示公案小说已被文人雅士们接受,开始成为中国古代小说中的正式的一分子。宋时文言短篇公案小说大为兴盛,现存文言小说集就有二百七十余种之多,大半公案小说散载于这些小说集中。这些文言公案小说,不仅情节复杂,内容庞大,结构上也已具有曹亦冰所说公案小说的四大要素,且作品的数量也大大增加,如司马光《谏水记闻》中的《郑侠上疏反新法》、《怀政剖心明忠》,王说的《唐语林》中的《张说为证》、《武三思得幸于中宫》,洪迈《夷坚志》中的《兰溪狱》、《何村公案》、《袁州狱》、《郑二杀子》、《篮姐》、《朱通判》、《玉女喜神术》、《王武功妻》、《张妖巫》,洪皓《松漠纪闻》中的《银珠哥大王》,绍翁《四朝闻见录》中的《天子狱》,李昌龄《乐善录》中的《钱若水》,吴曾《能改斋漫录》中的《侍御史王平》,彭乘《墨客挥犀》中的《郴连秀才》,苏辙《龙川略志》中的《辩人告户绝事》,施德操《北窗炙裸》中的《魏公应》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在元代的公案剧本中,出现了专门的对清官的描写,注重对人物的刻画,其故事情节也多取自历代流传的公案故事,比如之前所举《感天动地窦娥冤》,另有其他著名作品如《鲁斋郎》、《朱砂担》、《盆儿鬼》、《生金阁》、《神奴儿》、《合同文字》等。这一时代的公案剧继承并发展了公案小说惯有的真实反映社会政治司法问题的特点,并具有明显的批判现实的倾向。

    (3)宋元后期,明清公案小说的发展

    古典公案小说,经明清两代文人的努力,达到巅峰。

    明代出现的拟话本集“三言”“二拍”中有大量反映现实生活的公案小说 。与宋元时期的话本相比较,此时的细节描写更为细腻,情节更加曲折,并注重人物心理刻画,结构也日臻完整。明代出现了大量以“公案”命名的短篇小说集。这将公案小说从书名上就与其他题材的小说区别开来,再不是夹杂在“志怪”、“演义”、“史”、“世情”中以散篇存在的个把案件,而是由作者有意识的将不同朝代、不同性质的公案故事搜集整理,予以加工,以一个贯穿全书的清官形象把这些故事编织成体制大体一致的公案小说专集,如明朝安遇时等人所撰《龙图公案》,全名为《京本通俗演义包龙图百家公案全传》,它每篇写一则包公断案的故事,通过他审理的一系列有关“人命”、“奸情”、“盗贼”、“争占”等类案件,塑造了一个为民除害的清官形象。其故事内容虽不连贯,但包公形象却贯穿全书,其秉公执法,清正廉明的清官形象也深入人心。 又如余象斗《诸司公案》、吴还初《新民公案》、葛天民《明镜公案》、陈玉秀《律条公案》等,都是此类公案小说集。

    清代初期, 有些短篇文言公案小说亦辑录于各“志”、“记”、“史”等中,如:蒲松龄《聊斋志异》中四十八篇、纪昀《阅微草堂笔记》中十八篇、袁枚《子不语》中十一篇、长白浩歌子《萤窗异草》中二篇、姚元之《竹叶亭杂记》中一篇、昭链《啸亭杂录》中一篇、清凉道人《听雨轩笔记》中五篇、张培仁《妙香室丛谈》中一篇、慵钠居士《咫闻录》中两篇、青城子《志异续编 》中二篇、陆长春《香饮楼宾谈》中二篇、陆以湉《冷庐杂识》中三篇、朱翊清《埋忧集》中一篇、潘纶恩《道听途说》中一篇、梁恭辰《北东园笔录》中六篇、陈其元《庸闲斋笔记》中三篇、采蘅子《虫鸣漫录》中两篇、高继衍《蝶阶外史》中一篇、俞蛟《梦广杂著》中一篇、黄钩宰《金壶七墨》中一篇等,一共一百一十七篇。

    这一时期最重要的是清代小说家在明代公案小说专集的影响下,结合当时各种农民起义和外来侵略的社会现状,创作出一批在形式上出现了章回化、在内容上糅合公案和侠义因素而形成的长篇公案侠义小说。如《海公案》、《于公案》、《施公案》、《三侠五义》、《七侠五义》、《小五义》、《刘公案》等。侠义公案小说主要滥觞于说书场中,延续了宋“说公案”传统,深入民间生活。“侠客”与“清官”成为民众敬仰与期待的形象,小说中包含的忠奸对立、善恶相应、富贵无常、福祸轮回等等思维立场体现出鲜明的民间特质,因此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发展。而之后在这类公案侠义小说的影响下,出现了大量的续书,但“惟后来仅有拟作及续书,且多滥恶”(鲁迅) 这些续书价值不大, 故事基本重复,且除了打斗已基本失去了公案因素,也失去了公案小说的根本意义,因此公案小说的衰落也就在所难免。

    综上所论,古典公案小说在我国古典文学中成为一个独特的存在。它有起源、有发展、有繁荣、有衰落。

    二、古典公案小说的独特价值

    1.无可比拟的认识、教化功能

    有学者引用鲁迅曾批评公案小说:“字句拙劣、几不成文”,“千篇一律、语多不通”的语句来支持其对公案小说的轻视理论,笔者认为这样的评价是片面的。研究文学时,如果只看到其中的一面,便轻易做出评价的话,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很大的错误。鲁迅先生在《中国小说史略——清之侠义小说及公案》中对侠义和公案小说做了部分梳理并认可其价值,前面学者所引“字句拙劣,几不成文”乃是针对《彭公案》所发,而“千篇一律、语多不通”则是针对《七侠五义》续集而发。若断章取义,仅靠只言片语就认为鲁迅先生对公案小说持鄙夷态度,未免过于粗率。

    公案小说有他独特的魅力,它对社会的认识价值和教化功能在整个文学作品中是独树一帜的。

    公案小说以形形色色的真实案件为基本题材,以作案、断案或与之相关的社会生活为主要表现对象,小说结构基本由作案、报案、审案(侦破)、判案为流程模式,以叙述和描写为主要表现方式。故事里既有高官重臣又有江湖盗贼,既取材于真实市井生活又不乏妖巫狐鬼,既深刻揭露司法腐败又歌颂呼吁清官侠客,故事曲折离奇又宛如隔街闲话。

    从一些优秀的公案小说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古代中国的现实,即当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宗教、法律、犯罪、道德、伦理等所有一切。公案小说是所有文学当中最真实的文学作品,它最基本的素材就是最直接的现实犯罪,把一条条人命生生摊开在读者面前,这人命因何而起,妒忌、贪财、口舌、情欲、道德沦陷、政治腐败、司法堕落等,最直白的揭露一个现实,而不是展现一个幻象,或描述一个隐喻的童话。与此同时,它还借由清官的判案,或者侠客的断案,告诉人们道德沦陷在哪,社会腐败在哪,如何才公正,如何才得正义伸张。它不仅深刻地反映了当时人民的痛苦,还普遍反映了人民的愿望。而且,在一系列生动的故事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当时的律法是怎样的,官吏制度是怎样的,民风民俗是怎样的等等。

    “善人必获福报,恶人总有祸临,邪者定遭凶殃,正者终逢吉庇,报应分明,昭彰不爽,使读者有拍案称快之乐,无废书长叹之时……”《三侠五义》及《永庆升平》序中这一段话,正是对公案小说的教化功能做了一个精准的概括。

    小说中所描写的忠、善、恶、勇、怯、廉、贪等的种种人物和事迹,对读者会产生巨大的影响,无论官宦士人还是平民百姓,都能引以为鉴,从而实现小说的教化功能,而这是其他文学作品或者其他方式所达不到的。前人对此做出了很多总结和肯定,如汤显祖在《点校虞初志序》中说:“读之使人心开神释,骨飞眉舞。”这里不再赘述。

    除此以外,笔者认为公案小说在“普法”上功不可没。以《大明律》和《大浩》为例。《大明律》是明朝官方律法,但在明初普法的教育中,最重要的并不是《大明律》,而是《大浩》。 所谓《大浩》,是朱元璋采集一万多个罪犯的案例,将其犯罪过程,处罚方式编写成册,广泛散发,人手一册。这本书中的案例,实际上也就是公案故事了,每个故事都有名有姓,生动具体,从犯罪到侦破到刑法全部记载的栩栩如生,对于大多数老百姓来说,这样的书明显比《大明律》要好读的多。在什么样的情况下犯了什么法,以及对应司法程序和刑法会受到怎样的处理,很容易在喜愕怨涕的欣赏情绪中,潜移默化地接受并记忆下来。对政府来说,公案小说的创作素材,许多袭自前代的法律文书、案例汇编,而这些小说很多成为封建官吏案头阅读之物,供他们为疑狱的决断参考。这样高效率的普法功能,是其他任何一种文学形式都达不到的。

    2.对后世的影响

    有学者认为,公案小说现在已经没落了。 当然,意义上的文言公案小说,或者公案话本在现代是不会出现了,但这一独特的公案因素却并没有没落。 由于我国的司法改革、科学知识的推广、新型传播媒体的兴起以及西方侦探小说的译介等因素,公案因素已和西方侦探因素等相结合,演变而成现代侦探悬疑类小说。

    复旦大学硕士郭飞的硕士论文《中国古代公案小说与近现代侦探小说之比较研究》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考证和总结,摘录如下:

    “近现代侦探小说正是巧妙地将中国公案小说与西方侦探小说的题材、技法熔为一炉,将东方的古老故事外壳,加上西方的现代思想观念,但两者并不是简单的拼接,而是有机的融合,并揉入自己才华的创造。正因为近现代侦探小说作家对西方侦探小说与中国传统文化的熟悉和了解,都达到了“不隔”的程度,并善于吸收两者的合理因素及共同的文学技巧效用,使得近现代侦探小说表现出特有的艺术魅力。对于中国读者而言,近现代侦探小说在不打乱原有基本阅读习惯的前提下,强调了破案过程的智力因素,故事显得更为曲折刺激、多姿多彩,更加符合现代人的阅读喜好;尤为可贵的是,其中包含了趋向宽容与理性的道德观念和法律观念……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近代作家也正是以中国古代公案小说为知识背景和蓝本进行侦探小说创作的……概言之 ,中国有着悠久的文明史,中国传统文化曾经灿烂辉煌,而文学的发展又有其自身的规律,每一时代的文学都是既有传承,又有新变,而对已有文化和文学传统的继承则是创新和发展的基础。近代中国是个新旧交替的社会,一方面旧有的文学传统根深蒂固,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的转型,各种新的因素在孕育生长。近现代侦探小说就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产生的,它的发生有着深厚的传统文化及文学背景,它与古代公案小说有着重要的传承关系,与传统文化有着难以割舍的联系。”

    虽然中国传统公案小说到了晚清时期由于时代原因和自身的局限不可避免的渐趋衰亡,但近现代侦探小说既汲取了古代公案小说,又吸收了西方侦探小说的要素,而形成了兼具古代中国文学特色及西方法律精神的反映社会现实的中国化的侦探小说。在现代影视剧本中公案因素发展的甚是活跃,如现在大热的《少年包青天》、《神探狄仁杰》,《大宋提刑官》等电视剧,就很明显继承《包公案》、《狄公案》、宋慈的《洗冤集录》等公案小说的剧情及破案结构。中国传统公案小说没有消亡,相反,它仍然在发展,正如它从先秦诸子的司法寓言脱离并至结合志怪、侠义等因素发展至公案小说一样。

    三、公案小说在中学教材中的缺失

    入选中学语文课本(含选修)的中国古典小说很多。但是,编选者的眼光似乎只落在“四大名著”中,因此,“四大名著”中的许多章节入选了中学语文课本,如:罗贯中《三国志通俗演义》中的《失街亭》、《群英会蒋干中计》;施耐庵《水浒传》中的《林教头风雪山神庙》、《鲁提辖拳打镇关西》;吴承恩《西游记》中的《美猴王》、《三打白骨精》;曹雪芹《红楼梦》中的《林黛玉进贾府》、《诉肺腑》、《宝玉挨打》、《抄检大观园》、《黛玉之死》、《香菱学诗》等等。其他的,也有几篇入选,只能算着点缀罢了。如:冯梦龙《警世通言——杜十娘怒沉百宝箱》、《儒林外史——范进中举》等。

    完整的、独立的公案小说缺失了。

    这是为什么?公案小说该不该进入中学语文课本?

    由于种种社会原因和文化偏见,以及公案小说自身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些弊病,大多数文人对公案作品几乎不加区分的轻视,认为公案小说的文学艺术性不强,题材陈旧相同、叙事方式模式化,由此而得到“阅读价值过低”的结论。这实在是一种偏见。

    公案小说有其独特的选材基础,独特的叙事模式,并且有其他文学作品所无法企及的教化功能。公案小说中常有对“清官”的颂扬和美誉,如历史上著名的两大清官包拯、海瑞,即使放在现当代,也能在民众中产生广泛的积极的影响。

    另外,也有学者认为,公案小说中涉及的案件太过血腥、社会伦理颠覆、司法描述黑暗,容易产生错误引导,不适合我们的中学生阅读。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过于偏执。首先,任何社会都有黑暗面,而学校教育要做的就是引导学生明辨是非。公案小说中的违法犯罪以及对应的公正的司法处理是很好的引导教材,这些对学生加强健康的法制观念都有非常好的潜移默化作用。其次,公案小说中推崇的清官形象不仅清廉不苟,而且能持法平慎、秉公执法,不仅是当代民众的期望,也是我们现代人民对我们的政府官员们的期望。

    古典公案小说,是小说系统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公案小说,并不缺少小说的若干要素,如环境描写、悬念设置、人物形象等等,但是,它独特的地方却不是其他小说所具备的。

    由此看来,公案小说不该缺失。

    鲁迅先生曾经评说清后期出现大量的公案侠义拟作续书“多滥恶”,是为事实,但不能以此一叶障目,以偏概全。我们可以选一些优秀的,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公案小说进入中学课本。如:

    (1) 《张员外义抚螟蛉子包龙图智赚合同文》——(选自《初刻拍案惊奇》)

    故事说的是:兄弟二人因荒年而商定,弟弟带妻儿去他乡打拼,临行立下文书将现有家产约定平分。后弟弟和妻子在他乡将儿子安住过继给当地张员外,不久病逝。病逝前,将文书托张员外,嘱其令其子好歹送骨灰归宗。安住长大后从张员外处得知真情,带了亲生父母骨灰回乡欲认亲归宗,却不料先遇见了伯娘,被她得知身份后骗走了文书。后伯娘一口咬定没见过安住,也没有所谓文书,反而怕他分自家女婿财产而将只想归葬父母的安住打的头破血流。不得已,安住在丈人李社长的帮助下向包拯报案。包拯在经过一系列审问后,用计从伯娘处赚出文书,真相大白。

    这篇公案小说,情节曲折,但案件审理过程清楚。有背景缘由的交代,有过程和结果,伯娘骗藏文书、安住报案、包拯审案断案,尤其审案过程详细,一丝不苟,符合司法程序。如,首先需有状词才能告状,其次原告因为有丈人李社长帮助,要先审李社长是否犯包揽官司教唆之罪,尔后审原告安住告状缘由,是否有行骗嫌疑。然后才有批准状词,拘唤被告来审。原告被告全部到场后当面审问,其间又插叙包拯假意让安住打他伯伯、伯娘消气,来测他真情。到这里又突然转折,反而将原告拿下关进了牢里,包拯却又暗自有计。这计谋中又包括了验尸因素,律法因素,最后终于诈的那伯娘交出了文书,方才认了侄儿。也就是,即使“心下明白”,也必须要有明白的证据,才能断案。断案之后,再写判词,判词中谁是谁非,如何处置,清清楚楚,依律而来。 最后则是以作者感叹之词总结,宣扬奉诫世人无为财而伤了天伦。

    (2)青城子《二十四字成铁案》

    故事讲的是甲弟知道其兄甲的冤死,为雪其冤,自己写状词告官六次,官不准,因为事情已过了十年,可是他没有放弃。有一天听说有绅善刀笔,求他写状词。绅士劝甲弟,如息讼送他五十金。甲弟不听,绅士为他不动于利的精神所感动,于是代笔状词,内容是“白骨烧成黑炭,黄金买转青天。十两能偿一命,万金可杀千人”二十四字。

    “有钱无罪,无钱有罪” ,这是从古代到现在都存在的事实。这篇公案小说侧重于对司法黑暗的揭露,展现了当时官府恶习之下老百姓的苦难现实,并赞扬了积极对抗这种丑陋腐败的抗争精神。

    (3)《胭脂》 ——(选自蒲松龄《聊斋志异》)

    《聊斋志异》中的名篇《胭脂》作为一个高难度的复杂案件,案件隐晦曲折自不必言, 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 冤案之中还有冤案。小说写胭脂钟情于丰采甚多的鄂秀才, 此意被闺中谈友王氏窥破, 王虚应为其说合。王氏情夫宿介得知此事后, 假冒鄂生与胭脂幽会, 胭脂坚拒与其私合, 宿某强脱绣鞋为信物, 信物又被无赖毛大拾得, 毛大存非分之想, 翻墙入胭脂家, 误至其父房间, 情急杀死胭脂之父,绣鞋遗落现场。案发之后, 县官拘捕鄂生, 鄂生不堪重刑,由此诬服。济南知府吴南岱复案, 释放鄂生, 拒捕宿某定罪。学使施愚山再审, 慎思研察, 巧妙勘断, 终于真相大白, 擒获真凶毛大, 胭脂和鄂生终成眷属。像这样复杂的疑案, 对于问案人的才能见识, 无疑是一种严峻的考验。而案件能否告破, 更关系到正义是否能够伸张, 真凶会不会逍遥法外等重大的社会期待。而《胭脂》在这些方面均完成得十分圆满, 案件的扑朔迷离、难以索解令人惊叹, 问案过程的波澜起伏、山外有山更是出人意料。历尽波折, 案情终于水落石出, 真凶伏法, 更无疑是大快人心。

    这篇小说结构严密,情节曲折,具有很强的戏剧冲突,人物刻画也很到位,是清朝相当典型的以情节取胜的公案作品。

    以上所述,实在是管窥蠡测。倘能引起教材编选者及一线教师的关注,那便是笔者的荣幸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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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张兵《宋辽金元小说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

    [16] 张善姬《清代文言公案小说的作家思想与作品研究》,2005年.

    (作者单位:安庆师范学院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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