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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惯与国法的角力

    时间:2021-03-21 07:58:33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 习惯是世界上最古老、最普遍的法律渊源,常以国家法的补充角色维系着一方土地的社会秩序,二者长期调适共生。它们在民间处理财产继承时都曾发挥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清末及民国政府的法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中华民国民法·继承编》的颁布,民间财产传递习惯和国家制定的财产继承法条之间冲突不断,在具体实践中产生诸多问题。民国贵州天柱县的一起持续多年的继承财产案,充分地展现了国法和习惯扞格的情况。由于习惯的强大力量,新制度尚未成为新安排,国家法缺乏强有力的执行力度及法律的不健全等现实因素致使案件的当事人争讼不断。虽然国法在与习惯的角力中最终获胜,但如何调适二者的关系,使其相辅相成,在当今社会语境下仍值得认真对待与反思。

    关键词: 国法;习惯;天柱文书;财产继承权

    中图分类号: 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21X(2017)03-0053-08

    习惯是世界上最古老、最普遍的法律渊源,尤里安以为:“没有理由不把根深蒂固的习惯作为法律来遵守(人们称它是由习俗形成的法)。事实上,我们遵守它们仅仅是因为人民决定接受它们。那些在无成文法的情况下人民所接受的东西,也有理由为所有人所遵守。”[1]习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中重要的作用,特别在民族众多、疆域广袤的中国,早在先秦便有“百里而异习,千里而殊俗”之说[2],后又有“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的俗语。习惯约束着人们社会经济活动,常以国家法的补充角色维系着一方土地的社会秩序,而面对各地不同的习惯,国家法也时有让步,以清代为例,清律不时作出调整,补充条例,便是对习惯作出让步,适应社会习惯的发展。各地区、各民族形成的习惯一直沿袭,直到南京国民政府所颁行的《中华民国民法》,对人们以往的习惯产生了巨大的冲击,特别是有关男女平等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利。本文以《天柱文书》收录的龙映姜、杨翠桃争夺遗产案为中心,以《中华民国民法》中有关继承的法律条文和地方继承习惯为视角,考察国家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同地方习惯的冲突与角力。

    一、龙映姜、杨翠桃争夺继承财产案始末

    有关龙映姜、杨翠桃争夺继承财产案,已有学者撰有专文讨论[3]106-113,但该文(以下称徐文)对涉及龙映姜、杨翠桃争夺继承财产的文书和国家法的解读存在一些误读,而且笔者对这一争夺继承财产案争讼不休的原因有不同的解释,故有必要撰文论述。首先梳理一下龙映姜、杨翠桃争夺继承财产案发生始末。涉及该案的民间文书有15件之多,案件持续时间较长,为方便论述,笔者采用直叙的方法展现案情。案件起因在于一块名为老映冲① ① 天柱地区长期为侗族、苗族等少数民族聚居之所,汉文化水平普遍不高,所以在书写文书之时常常以同音字或近音字代替,如老映冲有时又书写为老英冲,本案的主人公之一龙映姜有时书写为龙现江等。 的土地买卖:

    立卖田契字人杨翠桃,今因超荐严父金宝、慈母龙氏金银,缺少洋用,自愿将到先父遗下老映冲田大小田二坵……请中上门问到长冲村伍绍南全兄弟二人名下承买……

    凭中 张重华 押 姚子裕 押

    代笔 张祚槐[4]20

    民国三十年(1941年),杨翠桃将名为“老映冲”的田产变卖给伍绍南、伍绍全兄弟,作为“超荐(即超度)严父金宝、慈母龙氏金银”的费用。正是这一看似平常的土地交易,引发了长达近10年的争讼。买主伍氏兄弟在安稳地耕种2年之后突遭变故:

    自喊诉人伍绍全,年五十,伍宏开年二十,南平乡攸洞住农,枪射围捉拼命逃脱,喊恳拘办事情,民于五月二十七日即夏暦二十五日,在地名老英冲田中栽秧。午后二时,突有数人由山林中碰出,将田围住,疾声喊捉。民见事出奇怪,必定是 扌 吊 肥羊而为。 捉命之鬼拼命直跑,前被拦路一人,确认得系摆洞无产阶级,无所不为之龙登品,向民开枪射击,弹中民宏开,脚后跟草鞋粉碎。民竭力直上,幸遇勒洞龙凤吉疾叱,其匪不敢追逼,然龙登品手持快枪,经凤吉确见可质。……民则随奔,伸鸣保甲及乡公所外,然而案关军法,请求钧长派队协警,迅速拘提到案律办[4]37。

    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伍绍全父子在田栽秧之时,以当地“无产阶级”① ① 非阶级意义上的无产阶级,在当地指的是游手好闲、无赖之意。 龙登品(即龙登柄)为首的数人手持快抢“将田围住,疾声喊捉”,并朝伍氏父子射击,将伍宏开脚后跟草鞋打碎。所幸“遇勒洞龙凤吉疾叱,其匪不敢追逼”,二人才幸免于难。劫后余生的伍绍全“伸鸣保甲及乡公所外”,并请求“派队协警,迅速拘提到案律办”。何故龙登品持枪射击伍氏父子?原因在于其要霸佃伍氏之田[4]39。那伍氏之田又为何会遭到龙登品霸佃?接着看下一份文书:

    为自施业权舍甲图乙辩,恳讹明劈究以分泾渭,免受拖累事。缘民荆妻杨氏翠桃,乃故岳丈杨金宝亲生之女,因岳丈于民国二十九年二月逝世,叹其年逾花甲尚无子嗣,惟生翠桃、翠青姐妹二人……雖有庶母二人,各存意见,大不相睦。翠桃无奈,念其生身德大,乃挺身措办丧事,遵礼成服,于次年三月初一为始修建道场,悼荐先灵。叠两大事需款甚巨,故请族戚计议,将土名老映冲田大小五坵,收花十余挑,出卖与伍绍楠、绍全以应开支。……不料有杨朝福垂涎岳父金宝之遗产,欲夺继承,权衡遂串庶母龙氏现江起诉至一审、二审,沐高等法院判结金宝之遗产依现行民法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翠桃对于杨金宝遗产自有继承权,龙现江等不得争夺[4]40-41。

    该诉讼状由杨翠桃的丈夫书写,杨翠桃之父金宝娶妻3人,一为龙金银,即翠桃、翠青的生母;另有2个庶妻,一为龙映姜,另外一人不详,所以龙金银应是杨金宝的正室。徐文以为龙金银为金宝庶妻,殊不知龙金银也已去世,且翠桃姐妹为龙金银所生,哪有称生母为庶母之理?在弄清龙映姜和杨翠桃的关系之后,对于龙映姜为何将老映冲之田佃给龙登品便好理解,龙氏以金宝的遗孀身份替亡夫保管产业,故而能将老映冲之地佃与龙登品耕种,从而引发龙登品霸种伍氏之田的纠纷。又有“杨朝福垂涎岳父金宝之遗产,欲夺继承,权衡遂串庶母龙氏现江起诉至一审、二审”,而法院也依法作出裁决:将老映冲之田判与杨翠桃,龙映姜不得争夺。然而此案直接受害者并非杨翠桃,而是买主伍氏兄弟。他们不仅遭到龙登品射击,而且田中稻谷被龙登品收获,虽经龙启森、谭政标等人劝解,但未取得成效,伍氏兄弟为维护权益,向法院状告龙登品霸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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