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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彝族离异家庭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问题研究

    时间:2021-03-22 07:54:4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随着彝区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外来文化的不断引入,彝区人民的社会意识和婚姻观念不断发生变化,使彝族的婚姻普遍脆弱。但是彝族习惯法中妇女对未成年子女无抚养权,甚至有的女性离婚后,见不到自己的亲生子女。这样不仅侵夺了彝族妇女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也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本文从彝族离异家庭中妇女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现状及其存法律问题进行探究和梳理,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彝族 未成年子女 抚养权 问题

    一、彝族离异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现状

    在经济转型期,我国社会结构、经济结构、文化结构及传统伦理道德受到冲击,彝区人民的社会意识和婚姻观念不断发生变化,使彝族的婚姻普遍脆弱。在彝族地区,由于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发生的纠纷基本上都是依靠彝族习惯法来调解,婚姻纠纷也不例外。彝族习惯法是彝族人长期社会生活中自然形成的一套行为规范,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与发展,它地方法性浓厚、具有滞后性,所以彝族习惯法与国家成文法冲突的现象普遍存在。

    个案一:峨边彝族自治县西河镇底底古村阿仲某某,吉克某某结婚,按照彝族婚姻习俗男方给女方家婚嫁钱0.25万元。当时女方阿仲某某25岁,男方吉克某某22岁,婚后第三年生了大儿子李A,第六年生了二儿子李B。婚后女方阿仲某某一直在男方家务农,照顾男方的父母和两个未成年的儿子。

    此后,女方一直在男方家照顾孩子,男方一直在外务工,僵持了两年后,双方在彝族民间调解员鲁克某某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如下离婚协议:女方无过错,是男方无正当理由抛妻,所以男方向女方家族打100件啤酒并且向女方家族賠礼道歉,另外还给予女方过错赔偿金、青春损失费和调解费共4万元整。两个未成年的儿子都归男方抚养。女方不用给付抚养费,可以随时见两个儿子。笔者在采访阿仲某某时,她哭诉道:从离婚离婚5年来她只见过孩子一次,那次见面的机会都是因为孩子住校读书,所以她就买了几套衣服偷偷地跑到孩子的学校见孩子。生怕被男方家发现,再三叮嘱大儿子李A把新衣服放在学校里洗换,不准带回家。

    个案二:吉克某某嫁给鲁克某某,怀胎7个月的时候,男方遭遇车祸当场死亡。鲁克某某是家里唯一的儿子,家族中又没有合转房的近亲属,所以这桩婚姻关系在双方家族的协议下解除。对于遗腹子所达成的协议是:女方吉克某某在其娘家生养,孩子取名时,必须跟男方姓。男方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抚养费,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没有明确的规定。孩子到入学年龄时,男方家就把孩子接来抚养。

    二、彝族离异家庭中妇女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存在的问题

    彝族习惯法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判决上存在诸多问题。如:在解除婚姻时,不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成长环境、不考虑男女双方的经济能力、职业、生活环境、不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愿。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无条件的归男方所有且子女必须跟父亲姓。

    彝族人民对子女抚养权的认识存在误区:彝族有句谚语是这么说的“人类都是父亲的孩子”。彝族人觉得,妻子是男方家出了钱娶到的,所以婚后所生子女都是男方家。所以认为只有男方有抚养权。要是把这个抚养权让给女方的话,会让男方整个家族丢脸。在男方无条件抚养的情况下,宁愿让男方家族轮流抚养离异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也不能让女方来抚养未成年子女,更不会向女方收取抚养费。所以,一般来说彝族离异中的妇女对未成年子女无抚养权。只有遗腹子考虑到孩子需要喂乳,双方就不存在“身价钱”退赔的纠纷,就没有矛盾。

    这样不仅侵夺了妇女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而且不利于彝区离异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彝区的有些妇女在婚姻上被抛弃和遭受离开孩子的雙重打击,文中个案一阿仲某某就是这种情况。无故被男方所抛弃。自己辛苦生养的两个儿子,也不能归其抚养。执行探望权的过程中,男方觉得,离婚时,女方索要了钱,而且在索赔的过程中产生了矛盾,虽然最后达成协议时,女方可以随时见孩子,但是在执行探望权的时候,男方不会配合,甚至阻碍执行。

    三、完善彝族离异家庭中妇女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制度

    1、通过基层组织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妇女的维权意识

    彝族是一个有着悠久的历史、独特的文化的古老民族之一,只要分布在中国的西南部。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发生的纠纷基本上靠民间“德古”来调解,德古调解的结果虽然并不一定都公平,但是大家都会乐意接受。所以彝族农村地区普遍缺乏法律意识,德古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只用彝族习惯法、遵循先例,全靠彝族德古来调解婚姻纠纷的话,所调解的结果可能不符合国家法的精神,甚至与国家法冲突。所以为了更好的保护彝区妇女的合法权益,要通过基层组织来宣传法律知识,积极引导彝区人民知法、懂法、守法。这样的话,彝族妇女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会顺利的通过国家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要充分体现“未成年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彝族德古在解决婚姻纠纷时,要考虑夫妻双方的经济条件、考虑未成年子女成长的有利因素,选择其中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来抚养离异后的未成年子女。比如说男方吸毒、无经济来源等情况,女方条件明显比男方优越的情形下,就把未成年子女让女方来抚养。男方给付一点抚养费,若是女方条件没有男方好,没有抚养的能力,就让男方来抚养,女方给付一点抚养费。在婚姻关系终止后,双方都要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不能因为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在抚养权利义务确定后,中途出现了不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因素时,就变更抚养权。这样才能让彝区离异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

    3、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愿

    在处理彝区离异家庭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问题时,必须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愿,不能强制未成年子女跟任何一方生活。这样不仅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参考文献:

    [1]李秀华.妇女婚姻家庭法律地位实证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

    [2]张晓蓓.彝族妇女在婚姻习惯法里的法律地位[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6).

    [3]冯敏.凉山彝族妇女的婚姻地位[R].民族学研究,199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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