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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氏乡约》所蕴含的社会治理智慧探析

    时间:2021-03-25 08:02:3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本文为第二届西安“一带一路”法治论坛征文

    【摘 要】 文章概述了宋代儒学与吕氏乡约,阐述了《吕氏乡约》包含的四大内容,即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介绍了南宋朱熹对吕氏乡约的发展与改变。分析了吕氏乡约所体现的法律思想。探析吕氏乡约对社会治理的借鉴意义:坚实法制基础;推进基层民主建设;诉讼调解相结合。

    【关键词】 吕氏乡约;乡治;社会治理;法律;借鉴

    中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自古以来,如何将中国治理好,一直是一个值得不断思考和实践的问题。这不仅仅关系着广大民众的正常生活,还影响着国家政治制度的稳定性。历代以来的统治者以及为朝廷效力的大小官员、乡绅士人,都致力于寻找一种适合国情的社会治理方式。费孝通先生曾指出,在各地区不一的中国,乡镇治理主要靠“礼”,而不是政府施加的强制性。[1]这种“礼治秩序”的显著特点就是“国权不下县,线下为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因此,儒家思想被认为是成就“礼治秩序”的依据。

    一、宋代儒学与吕氏乡约

    《周礼·地官·族师》中描述:“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人为联,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葬埋。”以及儒家学说代表人物孟子所曰:“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这都成为了寻找乡镇自治的思想依据。千百年来,儒家思想经历过“礼崩乐坏”的动荡,失去了曾经至高无上的地位,在经过不断地修正和完善自己的观点以及与其他学派的兼容并济之后,最终在韩愈“道统论”的推动下,儒学思想才重新焕发生机。在宋代,能够证明社会秩序合理性的思想再也不能是伦理纲常、“天人合一”以及“君权神授”。宋代较为宽松的文化思想氛围以及宋代儒学学子积极努力地投身实践,终于形成了一个以“人”为中心,融合佛、儒、道三教三位一体的思想体系。“格物者穷理之谓也,盖有是物必有是理,然理无形而难知……是以意诚心正而身修,至于家之齐、国之治、天下之平,亦举而措之耳。”其意为要想“穷”治国之“理”,必须先明确以“格”治国之“物”,才能最终达到“理”。我国最早的成文乡规民约《吕氏乡约》出现在北宋熙宁年间,开创了中国古代乡民自治的历史先河。蓝田吕氏兄弟的“乡约”便是从这样融会贯通的宋代新儒学思想中受到了启发,其乡治的理念也有了强大的理论支持和基础。

    在宋代,处于社会中下层的书生、知识分子通过科举考试谋得一官半职,得以参与朝廷政务,从而诸多踏入仕途的有志之士政治意识以及社会责任感开始觉醒,便将自己政治抱负的重心放在了自己所在地方的基层社会治理上。虽然宋代士大夫群体饱受压制,但就当时的情况来看,他们的社会影响力和号召力并没有随之减少,这便使乡治理念深入人心,也让宋代乡约制度得以实践。

    陕西蓝田吕氏兄弟的吕氏乡约重视“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其特点是:以小小的乡为单位,由民众公约代替官府命令,公约见于文字,来者不拒,去者不追,自愿加入,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议事,赏罚公开分明,记录在册,每月每季聚会增进乡民感情。但吕氏乡约在关中并没有推行多久,北宋就被金人所灭,乡约便逐渐被世人所遗忘,直到南宋朱熹将它发现并在此基础上编写了《增损吕氏乡约》,才使乡约重新问世。乡规民约作为社会需求的产物,它高度的集体性特點会使得它原本所具有的规范功能发挥到极致,乡亲之间逐渐产生社会共同感和责任感,随着时间的推移,乡规民约就成了乡民生活的准则和参照,所有自愿遵从乡规民约的乡亲乡邻就会互相监督,互相维护,使乡规民约得以延续下去。由此看来,乡规民约对乡民的影响是循序渐进、潜移默化的,它并不是国家法令式的强制规定,乡民也可以从中找到归属感和人与人之间的亲近感。

    二、吕氏乡约的基本精神

    吕氏乡约中的“德业相劝”条曰:“德,谓见善必行,闻过必改。能治其身,能治其家,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御僮仆……非此之类,皆为无益。”吕氏乡约中所提到的“德”是古代社会基层的人民群众共同生活和相互交往所需要的,因此乡约得以出现也算是应运而生且趋于合理。从思想观念中渗透到现实生活中的“理”和“礼”成为了约定俗成的法则和共同生活的方式,将个人的德行修养融入到了社会集体生活中,不过与此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吕氏乡约虽提及读书治田,营家济物,但它始终还是以伦理纲常为基准,并未考虑到普通百姓的实际需求,以德束人注定是一个道阻且长的过程。

    “过失相规”从犯义之过、犯约之过、不修之过等几个方面,对人性中的“恶”做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使人能够明辨是非而规避。对于人的过失,以儒家道德原则为基础,以实际后果作为评判标准。过失相规将关注点放在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以及百姓群体间的事务上,其目的在于引导百姓自我约束,与统治阶级无关,这正大大体现了吕氏乡约的民间性质。

    “礼俗相交”条曰:“凡行婚姻丧葬祭祀之礼,《礼经》具载,亦当讲求。如未能遽行,且从家传旧仪。甚不经者,当渐去之。”即对人的婚丧祭祀、日常礼仪活动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这不仅会使乡里生活井然有序,而且也使每个人都能找到符合其身份的行为方式和表达方式。”由此可见,乡约规范的不仅仅是个人生活习惯、生活方式,而是将范围扩大到群体、“乡里”,关注社会关系的建立和人际交往的情况。“礼俗相交”中的条文对于消除人际交往间的隔阂有很大帮助。

    “患难相恤”中涉及水火、盗贼、疾病、死丧、孤弱、诬枉、贫乏等,即民生、自然灾害、医疗、慈善等。吕氏乡约建立了以儒家仁道思想为基础的社会救助体系,体现了儒家学者对社会现实和民生问题的关注以及儒家的仁道社会理想和人文关怀。

    三、吕氏乡约的发展与改变

    南宋朱熹重新将吕氏乡约展现在世人面前,在保持其主要内容不变的情况下提出了《增损吕氏乡约》。中国社会学家杨开道认为:“假使没有朱子出来修改,出来提倡,不惟吕氏乡约的条文不容易完美,吕氏乡约的实行不容易推广,恐怕连吕氏乡约的原文,吕氏乡约的作者,也会葬送在故纸堆里,永远不会出头,中国民治精神的损失,中国乡治制度的损失,那是多么重大呢!”[2]朱熹在序言中简明阐述了乡约的核心精神、组织制度和赏罚措施,使乡约的各项规则都更为清晰,一目了然。朱熹在内容上所添加的“能素政教”“能导人为善”“畏法令,谨租赋”等,都使乡约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强调了对国家权利的服从。吕氏兄弟的乡约是以其士绅身份提出的,带有很浓重的民间自治色彩,注重乡民间的和谐相处,合理规范社会生活,但很多道德层面的惩罚方式并不合理,反而会使犯约者将错就错,自暴自弃。于是朱熹修改了处罚方式,“同约之人,各自省察,互相规戒。小则密规之,大则众戒之。不听则会集之日,直月以告于约正,约正以义理诲谕之。谢过请改,则书于籍以俟。其争辩不服,与终不能改者,皆听其出约。”由此可见,乡约的处罚方式变得更加委婉,削去了刑罚的规定,使其能真正做到以德服人,把刑罚的权力重新交还给官府,消除掉官府的疑忌。朱熹在礼与法之间极力做到一个平衡,试图化解乡约与官府的矛盾,其曰:“讲论须有益之事,不得辄道神怪邪僻悖乱之言,及私议朝廷州县政事得失,及扬人过恶。违者直月纠而书之。”朱熹对吕氏乡约的增损强调了对国家、官府法令条文的敬畏,在言论上保持对国事、政治的警惕,通过协调仁、道、德、礼与国家法令的矛盾,加上对国家统治者权利的妥协,使乡约中的理想与现实结合在一起,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适用性。

    四、吕氏乡约所体现的法律思想

    吕氏乡约中的四条规约不仅将儒家思想中的伦理道德与实际生活紧密结合,还提出了相关处罚措施、实施细节、议事规程、组织原则等,具有完整性和实操性。“聚会”一条中提出乡约的聚会规则,“主事”中提出了组织规章制度和选举要求。吕氏乡约使儒家的伦理道德在百姓日常生活中得以实践,将抽象概念的“仁”、“礼”“德”转化为具体化的行为标准和规范,强调个人社会责任感,重视个人道德修养和社会群体风气。

    不难看出,乡约中的一些特点与现代中国的法律思想不谋而合。乡约与法律都属于行为规范,与乡约不同的是,法律是由国家颁布,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具有强制力和权威性;吕氏乡约是中国第一部文字形式的村规民约,法律也是采用具体文字表述行为规范,条例清楚,有规范的“行为模式”和明确的“法律后果”;乡约以乡为约束单位,针对的是自愿加入的乡民,既体现了自由的基本人权,也体现了乡约的约束效力,法律同样具有约束效力,只是约束对象为全体乡民,对乡民的人身自由也有明确的条例保护;乡约中“约正一人或二人,众推正直不阿者为之。专主平决赏罚当否。”乡民可通过民主选举来选出管理者,法律则规定有选举权的公民有权利投票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赏罚公开:“遇聚会,则书其善恶,行其赏罚”,与现代法律的公开审理、公开宣判有一定类似;“若约有不变之事,共议更易。”即重大事务由约众集体讨论商定,“直约”职务不论出身贫富,轮流担任且每月更换,体现出人人平等,民主与法治相互作用,紧密联系。

    五、吕氏乡约对社会治理的借鉴意义

    千百年来,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吕氏乡约中仍有值得借鉴的治理智慧。吕氏乡约条文中凸显的是儒家思想的“德”“义”“礼”,当这些内化于人心,成为乡民的道德自律规范时,民众便会自觉向善,遵纪守法,互助团结,社会正义感及道德感也会随之上升,乡约的道德自律意义也得以展现。吕氏乡约是自发协议的约定,通过乡民的自我约束能力,邻里间的相互信任,明确的奖罚制度来得以具体实现,这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法律与乡村习俗间管理的空白,成为对法律的必要补充,是实现乡村自治的重要形式,体现了传统农业文明背景下社会治理的智慧。立足当下,笔者认为吕氏乡约对社会治理有以下借鉴意义:

    1、坚实法制基础

    乡约与法律并不冲突,相反它作为一种制度,在一定意义上辅助并完善了法律。当然,这是存在条件的,它需要建立在正确的法制基础之上,如果法制基础不牢固,则乡约与法律便不会和谐,乡约的自身合理合法化便都是空谈,如专制体系下的中国古代法律。所以,要想利用好乡约等古代基层社会治理经验,就得法治建设本身的推进,依法处理好“国法”与“家规(民间规约)”的关系,这是必须,也是前提。如今,大力推进法治建设的决策,对乡约的发展有着巨大的优势。

    2、推进基层民主建设

    中国历史悠久,幅员辽阔,各地区独特的地理地貌和历史文化造就了不同的乡土人情,所以即使现代法治及其衍生的社会新秩序对其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旧有的乡规民约仍旧是规范社会基层的重要举措。所以可以在这方面减少对民间的约束,最大限度发挥社会基层的自主能动性,使乡约作用最大化。推进基层民主建设,政府起一个引导作用,信任民众,鼓励民众理性成长。

    3、诉讼调解相结合

    “中国正处在从乡土社会蜕变的过程中,原有对诉讼的观念还是很坚固地存留在广大的民间,也因之使现代的司法不能彻底推行。”[3]基于现实,尽管以现代司法体系解决乡村纠纷在理论上是成立的,在现实中的发展却很是缓慢。所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鼓励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通过适当方式参与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理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关系……”为传统乡规民约焕发出新的时代光芒提供了可能性。在社会基层治理中若能将诉讼和调解相结合,不仅可以使旧时乡约重焕生机,还可以在建立新秩序乡村过程中注入传统力量,形成强大合力。

    六、结语

    《吕氏乡约》是社会需求的产物,从古至今,对社会调节都起了很大的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吕氏乡约》不应该当作“古董”来研究,而应该将其纳入新时代精神中,使两者相互渗透,相互影响,让这古老的社会治理方法在今日仍可焕发光芒。

    本文主要从五个方面对《吕氏乡约》所蕴含的社会治理智慧进行了探析,肯定了社会乡约的正功能,并且认为社会乡约能一定程度上弥补国家法律秩序的缺陷,认为现下应该在坚实法制的基础上,放开社会民主自治。

    【注 释】

    [1] 费孝通.一代良师[M].群言出版社,1999.

    [2][3] 杨开道.中国乡约制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

    【参考文献】

    [1] 张中秋.中国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6.2.

    [2] 黄宗羲,全祖望.宋元学案[M].中华书局,1996.

    [3] 陈来,杨立华,杨柱才,方旭东[m].中国儒学史(宋元卷)[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4] 楊开道.中国乡约制度[M].商务印书馆,2015.

    [5] 朱杰人,严佐之,刘永翔,主编:朱熹.朱子全书[M].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

    [6] 刘笃才,祖伟.民间规约与中国古代法律秩序[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7] 费孝通.一代良师[M].群言出版社,1999.

    [8] 牛铭实.中国历代乡约[M].中国社会出版社,2006.10.1.

    [9] 谢长法.乡约及其社会教化[J].史学集刊,1996.3.

    [10] 杨建宏.吕氏乡约与宋代民间社会控制[J].湖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5.

    [11] 周杨波.宋代乡约的推行状况[J].浙江大学学报,2005.9.5.

    [12] 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作者简介】

    王荐举,陕西省法学会传媒法治研究会秘书长.

    王一开,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2016级法学专业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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