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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所有权理论:马克思对洛克的批判

    时间:2021-04-17 08:17:23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在经济思想史上,洛克曾经在身体为劳动者个人所有的基础上提出劳动所有权属劳动者的思想,并由劳动的私有权、劳动的作用引申出劳动者的私有财产权。同时,他也发现,在资本关系产生以后,这种劳动者拥有劳动所有权的情况就结束了。马克思十分重视洛克的劳动所有权思想,但也指出,洛克的提法并非真正为劳动者立言,而且缺乏科学的论证。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对这种劳动所有权及其与劳动者的关系在不同社会形态的发展变化做了深入的研究,并以此为贯穿全书的内在逻辑。

    [关键词]劳动所有权思想;劳动所有权与劳动者的关系;洛克;马克思;《资本论》的内在逻辑

    [中图分类号]170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10)11-0001-06

    在经济思想史上,洛克曾经在特定的理论前提下论证过劳动者对自己劳动的所有权,虽然他认为这只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才有的,但是,这种思想对劳动者是有积极意义的。马克思不仅很重视洛克的这种思想,而且也对劳动所有权进行深入的研究,将它与劳动者的关系变化逻辑贯穿《资本论》的发展逻辑。

    一、洛克“劳动所有权”思想

    在马克思和斯密之前,洛克在《政府论》第五章“论财产”论述关于财产权的看法时,在一定的意义上涉及了劳动者与劳动所有权的关系及其变化:从劳动所有权的形成,归属劳动者,到它在大多数劳动者那里的失去。大体看来,他的论述涉及三个层次。

    首先,确定劳动有所有权并归属劳动者。洛克在《政府论》中这样说:“虽然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归入类共有,但是,人对自己的身体却有排他性的所有权。人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自己的。”在这里,洛克在土地公有的基础上,由“人身排他性的所有权”提出“私人劳动有所有权”、“劳动所有权归属劳动者”几个关键词,并显示出一种逻辑联系,即人对自己的身体有排他性的所有权,人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也具有排他性的所有权,劳动的排他性的所有权正当地属于从事劳动的人。接着,洛克还更明确地说:“劳动是劳动者无可争辩的所有物”,并特地用“土地是人类共有的”来反衬“劳动归属私人”。

    其次,区分了劳动和劳动产品。洛克认为,“对于掺进了一个人的劳动的东西,除劳动者本人之外就没有别人能够享用它。”显然,劳动者本人可以享用的并非劳动本身,而是指掺进劳动的东西,即劳动产品,不是劳动本身。

    再次,由劳动的私有权、劳动的作用又引申出劳动者的私有财产权。洛克根据“自然理性”认为,上帝把世界赐给人类共有,没有人一开始就对所有这些自然之物拥有排他性的私有权。上帝同时也把理性赐给了他们,通过某种方式即私人劳动把它们拨归个人私用。因为“人是自己的主人,是自身和自身行动或劳动的所有者,因此人本身就是财产的主要来源。”洛克又明确提出:“是劳动把这些东西同公共的东西区别开来。劳动在自然之物上面加上一些东西,使它们成为劳动者的私有财产。”显然,劳动加在自然物上的东西就是劳动产品,这就把劳动所有权与劳动产品的所有权区别开来了。在洛克看来,因为是劳动属于劳动者,劳动创造的这些财产理所当然都属于劳动者个人。

    不仅劳动的产物,而且个人加进劳动的土地也因为这样而属于劳动者。洛克认为,“谁对土地的任何部分加以开垦、耕耘和播种,谁就在它上面附加了属于他所有的某种东西,从而获得了对这块土地的财产权”,“开垦或耕种土地是同占有土地结合在一起的,前者是后者的产权根据”。劳动给予劳动者财产权,使共有的土地成为劳动者的私有财产。

    最后,洛克也说明,上面涉及的权利并非无限、不变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通过劳动可以占有的土地数量是不同的。在人类开始和最初聚居在世界广袤土地上的时候,开垦或耕种土地是同占有土地结合在一起的。那时,在绝大部分情况下,人们满足于未经加工的、不耐久的、自然所供给他们的必需品。如果有人占有大量土地生产的产品自己消费不完,以至这些产品腐烂变质,那么他“必将受到惩处”。换句话说,劳动产品“‘以供我们享用为度’这个限度”限制了私人对土地的财产权。然而,随着货币的出现,人口的大量增加,事物的真实价值就被人们的超过需要的占有欲改变了。货币的出现和人们默许赋予土地一定价值,这种办法使一个人可以正当地占有超过其消费能力的土地。“此时的人们已经同意了不平等的土地占有权。”对此,洛克又从人们的默许简单地断定:“要不是由于货币的出现和人们默许赋予土地一定价值,从而(基于同意)形成了更大的土地占有和对土地的财产权,则每人能利用多少就可以占有多少的财产权法则仍会在世界上有效。”在他看来,因为货币的出现,原有的权利规则就改变了,从只能通过劳动有限占有土地,到可以通过货币无限占有土地。

    如果仅仅从字面看,洛克《政府论》关于劳动的论述包涵着一系列值得注意的、有价值的思想。

    首先,他把劳动和劳动产品区别开来,确定劳动有所有权并归属于劳动者。他已看到,私人劳动者与劳动、劳动产品、小块土地三种所有权原先是紧密结合的,确定这种“三结合”是历史事实。这在客观上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述的与劳动者相联系的小私有制(包涵这种“三结合”)提供了佐证。

    其次,他认为在土地公有的条件下,劳动在私人所有权形成、财富创造的过程中发挥着最重要的作用,几乎是唯一的生产要素、劳动决定财产权,而土地则微不足道。“将绝大部分的价值加在土地上的是劳动,没有劳动,土地几乎一文不值。”“在绝大多数的东西中,百分之九十九的价值要完全归功于劳动。”这是后来资产阶级学者的狭隘眼界不能看到的,很了不起。

    再次,他不自觉地反映了过程发展的历史和逻辑:随着过程的发展,特别是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土地被大多数人通过劳动有限占有(小私有制)的财产权法则改变了,变为被少数人通过货币而无限占有(大私有制)了。虽然洛克的话只说到这里,但我们不难从中发现过程演变的结果,就是由于可用土地有限,大部分劳动者再也没有机会通过劳动而占有土地了。结果是劳动者只能在占有大量土地的大私有者那里劳动了,他们的劳动从此与劳动、劳动产品、小块土地的所有权相分离了。换句话说,这是从小私有制(私人劳动者与劳动所有权、劳动产品所有权、小块土地所有权结合)发展为大私有制了。用哲学语言来说,这里表现了两种意义的否定:一种是“大私有制”否定了“小私有制”;另一种是“劳动者不能与劳动所有权的相结合”否定了“劳动者与劳动所有权的相结合”。洛克虽然没有明言,但从他的论述中却可以隐约看到这种否定。从这种意义看,他的理论多少有点历史感——后来的斯密也继承了这种社会历史有不同发展阶段的思想——也多少有一点辩证性。

    再次,他还从上帝决定一切的前提出发,看到人类会利用上帝给予的个人身体的私有权来发展自己的私有权,并最终破坏上帝赋予的土地公有制。虽然他并没有认真地科学地论证,但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并反映了私有制产生以前的土地公有的事实,承认在此基础上产生过“三结合”的小私有制,虽然这还没有从根本上割断与神学的联系,但已经表明了对神学的超脱。

    还有,他关于货币关系发展结果的说明也表明,他已经看到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对旧制度的解体、对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

    显然,这些思想比后来的一些理论家提出相类似的观点要早得多,在经济思想史上是有独创意义的。不过,评价一个人的思想不能离开他的阶级立场、社会文化背景。

    洛克生活在17世纪,尽管当时的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还没有发展到对抗的地步,但作为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他的资产阶级立场是十分坚定的,正如马克思所说,他既“代表工厂主反对工人阶级和贫民,……甚至证明资产阶级的理智是人类的正常理智”,又是“同封建社会对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权观念的经典表达者”。不过,马克思也看到:“如果我们把洛克关于劳动的一般观点同他关于利息和地租的起源的观点……对照一下,那么,剩余价值无非是土地和资本这些劳动条件使它的所有者能够去占有的别人劳动,剩余劳动。”这意味着他的“关于劳动的一般观点”既与“关于利息和地租起源的观点”有内在联系,也意味着他已经承认和发现,他所说“劳动”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劳动雇佣工人的劳动已经发生了本质上的变化。换句话说,他已经看到,在土地和资本私有的条件下,劳动者与劳动、劳动产品、小块土地三项所有权的“三结合”已经不存在了,变成“三分离”了。从思想发展的维度看,洛克这种思想的变化实际上反映了资产阶级对待劳动所有权和劳动者态度的变化。

    洛克“论财产”这一章的论述有很确定的前提:上帝赐给世人共有的土地、个人自有的身体。显然,他这些关于劳动者与劳动的三种所有权结合的理论,只是从带有神学烙印的自然理性角度来确定的,指的是土地公有时代的情况。但是,他并不认为这种逻辑永远不变,而发现后来它被货币的特点和作用所包涵的经济理性逻辑所代替。这种发展了的逻辑否定了靠劳动占有小块土地的小私有制,否定了劳动者与劳动所有权的自由结合。不了解这一点,强调他的自然理性逻辑而忽视它向经济理性逻辑的转变,也是对洛克“劳动理论”的误解和附会。

    洛克虽然也算是一个哲学家,但显然不是彻底唯物主义的。在他所处的时代,辩证法还仅仅是素朴的、简单的,所以洛克的理论中,尽管体现了某种历史发展,充其量也只是肤浅的。他并不了解辩证的否定,只是看到一次否定。而且,囿于资产阶级的狭隘眼界,特别是他正处于资本主义过程发展的起点,过程本身的内在趋势还没有清晰地表现出来,所以,他只能简单地反映这种否定,还不能看到过程的内在规定将会导致进一步的否定。

    正因为这样,在洛克“关于劳动的一般观点”和论述中也存在着先天的缺陷。

    他关于劳动所有权的思想是建立在神权赐予的土地公有制基础上的,用神权来解释大私有制以前的状态,本身就是唯心的,不可验证的。按此说法,劳动者与劳动所有权统一的重新建立也就是不可能的。

    他所谓的劳动是加在土地上的,因而是农业劳动。可见,他还没有形成“一般劳动”的概念。

    关于小块土地私有制的发生机制,他的解释也不能令人信服,特别是没有发现社会关系的作用。即使是小私有制,也要涉及很多人的关系,不是由个人的劳动决定的,而是由社会、法律决定的。正如卢梭所说:“难道插足于一块公共的土地之上,就足以立刻自封为这块土地的主人了吗?难道由于有力量把别人从这块土地上暂时赶走,就足以永远剥夺别人重新回来的权利了吗?”而且,他以劳动者提供一定量劳动以“供自己享用为度”来说明早先对土地占有的限度也很不现实。

    关于大私有制否定小私有制,他既没看到生产力发展的作用,更没有意识到这是劳动所有权与劳动者的分离,而用货币的特征和作用——既耐久又稀少,同时还很贵重,便于、值得积聚,给了勤劳的人们不断贮存和扩大财产的机会——来解释,又显得相当肤浅。这样,资本的原始积累就变成田园诗式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联系就变成是被货币割断的,而不是被资本关系割断的。

    实际上,在洛克“论财产”中“关于劳动的一般观点”尤其是劳动所有权的观点只是零星地存在着,彼此之间缺乏内在联系,很难说是完整的理论。虽然从学说史、与现实联系的角度看有些意思,但由于它只是概括地反映了原始公有制末期小私有制的形成(尽管未必正确)时期的情况,也由于他表述不清,后来的资产阶级学者都将这种“劳动所有权”转述为“劳动产权”。

    所谓的产权,是现代西方经济理论的概念。从其要义看,产权并非单纯表现为对一定财产的权利,而是在交换中体现的权利,并且总是与收益紧密联系,显然不能等同于所有权。在原始社会末期,在不同的共同体内部,随着家庭的产生,就已经有了所有权方面的关系,但只有在不同共同体之间的交换中才产生产权方面的关系。所谓的劳动,是劳动力的使用,是流动的,在其进行的时候、没有凝结的时候,是不能用于交换的,因此说“劳动产权”是将劳动产品与劳动混为一谈了。不过,和一切内在规定一样,劳动所有权与劳动者的关系这种内在规定在社会表面也不是直接表现的。如果说资产阶级学者最善于提出反映社会表面现象的概念,那么也可以说,劳动产权只是劳动所有权的社会表象,而不是劳动所有权本身。

    洛克首先提出劳动所有权的概念,并将它融入小私有制的概念中,从而提出小私有制是私人劳动与劳动、劳动产品、小块土地三结合的思想,这在经济思想史上是功不可没的。必须看到,在客观上劳动包涵着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两部分,所以劳动所有权这一概念包涵的深厚内涵,对理解资本主义的发展及其发展的历史趋势是至关重要的。从一般的意义看,劳动所有权的提出和突出,意味着它与劳动者有一定的关系:或者是统一的、或者是离异的、或者是重新建立统一的。在当代中国,劳动者在客观上正面临着怎样维护自己的劳动所有权的问题。正因为这样,有许多学者很早就已经注意它了,并且做了比较充分的研究。

    二、马克思对洛克“劳动所有权”思想的批判

    众所周知,马克思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上来研究劳动、雇佣劳动,因此,洛克“关于劳动的一般观点”必然引起他的重视。在《剩余价值理论》中,马克思很详细地摘录了洛克的相关论述,并且特别强调,洛克想证明的是劳动者“怎样才能通过个人劳动创造个人所有权”,说明洛克已经意识到利息和土地使它们的所有者能够去占有别人的劳动。同时他也指出,洛克并没有真正科学地论证自己的思想。反之,马克思不仅提出劳动所有权的概念并做了必要的科学论证,还论证它与劳动者所属关系的变化条件和发展逻辑,形成了系统的理论,使之成为贯穿全书的内在逻辑,在实际上批判和超越了洛克。

    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在许多地方都有论及劳动所有权及其归属的问题,并且相互呼应,构成内在联系。

    首先,他在研究一般过程的时候说明:“正象自己的劳动实际上是对自然产品的实际占有过程一样,自己的劳动同样也表现为法律上的所有权依据。”显然,这里区分了劳动产品的占有与劳动所有权的归属。这一点很重要,因为许多人都将两者混为一谈,以至于将劳动所有权归结为劳动产品的所有权。显然,马克思并不满足于洛克的简单区分,他一方面深入阐明两者的关系:劳动产品是外在的,劳动却是内在

    的,两者并非同一的,后者是寓于前者之中、前者掩盖着后者,但不能因为它们融合在一起就以为两者没有区别。另一方面,他又结合交换来阐明两者的关系,即透过劳动产品的所有权交换来揭示劳动所有权的交换。可见,劳动产品所有权的交换只是实现劳动所有权交换的必要手段。马克思指出,表面看,生产者之间交换的是不同的商品,但实际上交换的是不同种类的劳动。直接地看,他是拥有产品的所有权;深入地看,他是拥有自己劳动的所有权。通过这种交换,劳动所有权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劳动者“通过某种社会行动的媒介,使对自己的劳动的所有权变为对社会劳动的所有权。”显然,私人劳动所有权的转换才是交换的真实目的。换句话说:“对他人劳动的所有权是通过对自己劳动的所有权取得的。”通过这样的研究,马克思突出了劳动所有权,揭示了不同劳动之间的社会关系。诚然,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比劳动所有权更加根本,但在交换中,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并没有实际进入。劳动者不会将自己的生产资料彼此交换,却会通过劳动产品的交换实现劳动所有权的转换。正因为这样,马克思在论述了商品的因素之后还深入揭示包含其中的劳动,尔后又再说明劳动的交换,即人与人社会关系在社会表面上会颠倒地表现为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这样,既从生产过程确定劳动所有权的产生和归属,又从流通过程确定对私人劳动的所有权会转化为对社会劳动的所有权,突出研究劳动所有权的重要性。通过这种分析,我们发现,马克思创新劳动价值论与古典学派有根本的区别。后者的注意力只集中在价值量的规定上,而马克思则蕴涵着更深的内容,即在突出劳动的社会关系的同时,强调了私人劳动所有权的转换、变换,以及交换在这种变换中的作用:一方面是实现转换,另一方面是实现变换,即将本质关系颠倒表现。一旦这种一般过程的研究加进特殊的生产关系,转换和变换就进一步质变了。

    其次,马克思又在特殊过程的研究中说明,一旦这种劳动转变为雇佣劳动,情况就随之发生根本的变化:劳动属于资本家,劳动产品也属于资本家。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与资本家的交换依据的是劳动力的所有权,而不是劳动的所有权。在交换的时候,劳动还没有实施,一旦进入工厂,劳动进行了,它的所有权就属于资本家了。在这里,马克思结合特殊关系说明劳动与劳动产品的区别。他指出,资本家不仅对作为流动过程的劳动与过程结果的劳动产品有明确的区分,而且对待手法也有不同。由于劳动的质和量是不确定的,所以资本家“小心翼翼地注视着不让有一分钟不劳动而白白浪费掉一样。……他要从这上面得到属于他的东西”,甚至要得到原本不属于他的东西;而劳动产品的质和量则是确定的。可见,这些特点表明劳动所有权的研究十分重要。进一步看,在这种特殊过程中,因为劳动条件的所有权已经和劳动者相分离,劳动和劳动产品的所有权也都与劳动者分离了,所以是“三分离”。在论述资本积累的场合,他还进一步说,资本关系使劳动所有权在资本家手中集中并强化,资本积累是“对劳动的所有权证书的积累”。而且他也涉及剩余劳动所有权——剩余劳动当然是劳动的一部分一及其归属。类似的论述还很多。

    如果说,要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找到关于劳动所有权的论证并不难,那么,要真正理解马克思的论证却不那么容易。关于劳动有所有权的规定及其论证,当然属于劳动价值论的重要内容。但是,在《资本论》开篇集中论述劳动价值论一般规定的场合,人们似乎没有看到马克思关于劳动所有权的明确提示。这正是人们至今没有发现这一理论存在的重要原因。

    实际上,马克思在开篇研究的简单商品,是私人劳动者生产的。在这一场合,他虽然将资本关系暂时撇开,但生产者仍然是处于小私有制条件下,私人生产者拥有生产资料,从而其劳动、劳动产品的所有权都属于劳动者。只要注意到开篇研究对象的性质及范围,以及研究的展开过程,对劳动有私有性规定就不会怀疑义了。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没有所有权的东西是不能交换的。没有“对自己的劳动的所有权”,就不能“变为对社会劳动的所有权”。正因为这样,在分析商品拜物教性质的时候,马克思将“劳动二重性”更严格地表述为“私人劳动的二重社会性质”。

    马克思以生产资料的私有性为前提来说明劳动的所有权,与洛克只是将劳动所有权归结为上帝的赋予完全不同。所以,在马克思这里,劳动所有权的规定、特别是劳动者与劳动所有权的关系变化逻辑对理论的发展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首先,它直接关系到商品经济基本矛盾的发展。众所周知,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共同构成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私人劳动是独立进行的劳动,如果它只具有“个别性”而没有“私有性”,就只是一个生产力的范畴,而与之相对的“社会劳动”在《资本论》中只有“社会性”而没有“公有性”,也是一个生产力的范畴。这样两者就不能构成基本矛盾。因此,只有确定劳动有“私有性”,才能与“社会性”的社会劳动形成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才是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即私人占有制(生产关系)和生产社会化(生产力)之间矛盾的细胞形式。显然,确定劳动的私人所有权属性是分析和研究基本矛盾及其发展的理论前提。

    其次,与剩余价值理论的发展直接相关。劳动指的当然是整个工作日的全部劳动。马克思指出,在有相对劳动生产率的条件下,劳动者的劳动“不仅补偿原有价值,而且创造新价值;他在自己的产品中物化的劳动时间,比维持他作为一个工人生存所需的产品中物化的劳动时间要多。”换句话说,他的劳动包含必要劳动与超过必要劳动的剩余部分。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后者就是剩余劳动。在小私有制下,私人劳动者整个工作日的劳动所有权全都归属劳动者自己。在资本关系下,工人的劳动属于资本家,因此包括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全都属于资本家。尽管从量上看,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正好等于工人的劳动力价值,而且资本家也是用这部分劳动创造的价值来支付工人的劳动力价值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工人自然地直接地拥有这部分劳动。从内容上看,这部分必要劳动也与剩余劳动一样,自始至终都属于资本家。只不过资本家在过了一定时间之后再用它的已经实现的价值来发放工资。可见,工人获得劳动力价值与拥有必要劳动的所有权在性质上根本不同,不能混为一谈。至于剩余劳动的所有权,它只属于资本家,并且它还会被积累起来,“对过去无酬劳动的所有权,成为现今以日益扩大的规模占有活的无酬劳动唯一条件。”

    再次,构成全书的内在逻辑。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中,既有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不同结合状况,还有劳动所有权与劳动者的不同结合状况。虽然前者决定后者,但生产资料不能用以交换,只有个别劳动所有权才能通过交换支配或者转换为一定量的社会劳动。所以,劳动所有权的归属既能反映生产资料所有权是否归属劳动者,又能反映劳动者支配社会劳动的状况。又因为它的历史发展表现为一种否定的逻辑,所以最能体现劳动者的历史命运。正因为这样,它也是马克思最为关注、最想诉诸工人阶级和劳动大众的问题。如前所述,洛克已经发现,在原始公有制解体之际到资本主义大私有制出现之前,曾经长期存在着劳动者与劳动所有权相结合的小私有制。列宁根据对资本主义发展历史的研究也发现:“资本主义发展

    过程,按其纯粹状态来说,确实是从分散的小商品生产者的制度和他们的个人劳动所有制开始的(例如在英国)。”显然,列宁所说的“个人劳动所有制”指的就是劳动者与劳动所有权的统一,它体现了生产者与生产资料(土地)所有权、劳动产品所有权的紧密结合。虽然马克思研究的是19世纪中叶资本主义较为发达阶段的资本运动,但也有必要涉及资本主义以前存在和发展的劳动者与劳动所有权统一的“个人劳动所有制”,因为他的方法“必然包含着历史考察之点,也就是说,表明仅仅作为生产过程的历史形式的资产阶级经济,包含着超越自己的、对早先的历史生产方式加以说明之点。”而这种“个人劳动所有制”正是他的历史考察之点所显示的。同样的道理,他的方法也包含着预示之点:“这种正确的考察同样会得出预示着生产关系的现代形式被扬弃之点,从而预示着未来的先兆,变易的运动。”因此,他在考察了资本主义现实积累的一般规律之后,又联系其原始积累而预示它的历史趋势,提出在实现“剥夺者被剥夺”之后,新的社会要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从上下文的联系以及这里的两次否定的论述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重建的个人所有制,应该是重建劳动者与劳动所有权统一的“个人劳动所有制”。由此观之,劳动所有权及其与劳动者的关系发展构成全书的内在逻辑,与预示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前后呼应。

    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中的“个人所有”指的是什么,学术界历来有不同的看法。撇开别有用心的篡改不说,主要是因为各人对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第一个否定”所否定的小私有制理解不同。前面我们已经分析过,洛克关于大私有制否定小私有制的论述中表现了两种意义的否定:第一种是“大私有制”否定了“小私有制”;第二种是“私人劳动者与劳动所有权离异”否定了“私人劳动者与劳动所有权的统一”。马克思既然重视洛克关于劳动的一般观点,一定会注意到第二种否定。既然马克思已经确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那么这里指的第二次否定当然不是第一种否定的逻辑发展,只能是第二种否定的历史发展。只要注意这种小私有制是“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的,就会意识到第一次否定的是“劳动者与劳动所有权的统一”。这样理解,一切都顺理成章了:小私有制下的“劳动者与劳动所有权的统一”被大私有制否定了,代之而起的是“劳动者与劳动所有权的分离异化”;按照过程发展的辩证法,接下来的第二次否定就是要否定这种分离异化,而“重建劳动所有权的个人所有制”。因为劳动所有权的个人所有制早先已经存在过,所以才可以说是“重新建立”。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也曾预示:在未来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中,劳动者“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自己的劳动”意味着劳动者拥有自己劳动的所有权。马克思还指出:“他从社会领得一张凭证,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公共基金而进行的劳动),他根据这张凭证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耗费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恩格斯将这种个人所有制的内容解释为生活资料个人所有。所以,这样理解,并不与恩格斯的解释相左。

    马克思劳动所有权理论不仅有重大的理论意义,而且在当代中国也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尽管现在的社会主义仍然处于初级阶段,但生产资料公有制仍然占据主体地位。所以应该在总体上、在一定的范围内和程度上体现劳动者与劳动所有权统一的要求。即使在完全私有的企业中,也应该受公有制“普照之光”的影响,将劳动者与劳动所有权分离的程度尽量降低,让劳动者能够分享部分剩余劳动所有权。

    参考文献

    [1]洛克,政府论[DB/OL],中国经济网,2008-01-22.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67,68.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4]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28.

    [5]李惠斌·劳动产权概念:历史追溯及其现实意义[G]//曹天予,劳动产权与中国模式当代马克思主义在挑战中发展,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g-(下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7]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9]列宁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04.

    责任编辑:郑洪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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