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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职业教育训育及中华职业学校实践的研究

    时间:2020-03-26 08:06:33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 民国时期职业教育把对学生的训育放在整个学校工作十分重要的位置。民国政府制定、颁布了多项规定和文件,对训育工作提出明确目标、要求和措施,以保障训育的质量和效果;职业教育界开展了深入的研究和探索,采取多种训育方式,使学生获得正常发展,陶养健全之人格;在训育过程中,不仅开设系统的训育课程,而且在日常管理中引导学生主动参与,开展自治,并给予积极指导,对当今职业教育的学生教育与管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民国;职业教育;训育;中华职业学校;实践

    中图分类号 G719.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4)01-0077-06

    收稿日期:2013-11-06

    作者简介:王志兵(1967- ),男,江苏南通人,江苏商贸职业学院副教授,教务处处长,研究方向:高等职业教育,民国职业教育,教学管理。

    在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过程中,为诠释“用教育方法,使人人依其个性获得生活的供给和乐趣,同时尽其对群之义”的职业教育定义,并实现“谋个性之发展,为个人谋生之准备(使无业者有业,使有业者乐业),为个人服务社会之准备,为国家及世界增进生产力之准备”[1] 的职业教育目的,政府、职业教育界不仅强调职业教育教学的实践性和学生技能的训练,而且把对学生的训育放在整个学校工作十分重要的位置。“教育对于学识之增加,人格之培养,本应并重”[2],职业教育的职业训练,“非职业能力之训练,乃如何训练学习职业者之观念、意志、习惯及兴趣也”[3]。在1933年10月教育部编辑的职业教育法令中,《职业学校设施原则》明确“对于品格陶冶,体格锻炼,职业训练,三者并重,职业学校的学生“须竭力养成其自动发展之能力”[4]。

    一、民国时期训育内涵的发展

    1903年清政府学部颁布《各学堂管理通则》,规定中学堂设管理员,专门负责管理责任,称为“监学”、“舍监”,执行管理规定,用严格干涉态度对学生进行赏罚。由此可见,清末新政时期,在兴办中学之初,以管理为训育。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后,教育部即颁布《学校管理规程》,作为各校统一标准,规定除学科教学外,教师对于学生负有训导职责。

    1919年“五四”运动发生后及杜威教育思想的输入,中学训育开始由消极的、学生被动接受的管理转向积极的指导,监学、舍监改名为训育主任,道德格言改为训育目标或信条,并采取“级任制”,每学期各年级设专任教师一名,负责该年级学生的训导工作。学生中组织“自治会”等自治团体,通过积极的指导,引导学生施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实现学生的自我完善与提升,体现出训育的人本思想。

    1927年南京民国政府成立后,由于政府的高度重视,训育成为整个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教育部陆续颁布《学生团体组织原则》《学生自治组织大纲》,根据教育宗旨规定:学生团体本着三民主义之精神,作校内自治生活之锻炼[5]。1936年颁布《高中以上学校军事管理办法》,1938年颁布《中等以上学校导师制纲要》,自此以后,中学训导制度均采用“导师制”,每年级设导师一人,依据训育标准的规定及本校的训导计划,实施严密的训导工作,使学生获得正常发展,以陶养学生健全的人格。1938年教育部同时公布《青年训练大纲》,1939年颁布《训育纲要》,对训育的意义、目标及其实施方法等都作了详尽规定和阐释。1939年3月第三次全国教育会议接受蒋介石的建议,以“礼义廉耻”为各级学校共同校训,5月通令全国各级学校遵行。

    纵观民国时期训育的内涵发展,内容上从单一被动的管理到对学生思想、道德、行为、人格、身心和学业发展等各方面的关注;方法上实现了从以简单的惩戒到以引导学生主动参与和积极指导;形式上从管理员到“级任制”再到“导师制”的变革,体现出民国训育观念的转变、思想的进步和教育理念的发展。民国时期的训育概括起来讲,即通过日常生活与课程教学两方面,对学生开展信仰、德行、生活、服务、身体、军事等方面的个别训导和团体训练,进行人生观、民族观、国家观、世界观教育,以培养、健全学生的品质、人格,服务于社会发展。

    二、职业教育界对训育的认识

    职业教育界对训育的意义、作用和方法,进行了充分和深入的研究。

    仰尧(潘文安)先生认为,“教育的效力不但是养成学生有充分的知能,并须使学生有服务的兴趣和能力”[6],“无论哪个人,要是做一个无业游民便罢,凡是要有一种职业的,一定要服务,一定要在学校中先自养成一种服务的才能才行”[7],指出了职业本质上是对社会和他人的服务,职业教育不仅向学生教授知识技能,而且要培养学生有服务于社会和他人的自觉,要积极引导全体学生开展服务,“使他们有参加公共事业的机会”[8]。在教学课程上,何清儒先生提出“除职业科目外,凡普通科目能为职业基本或与人生有关的,都与职业科目并设,列为必修科。”[9]。同时,应注重学生的性格培养,因为“性格在职业成功上,有极重大的关系,有时比知识还为重要。职业教育不应专造机械性、工具式的人,应培养有高尚优美人格的人”[10],明确了职业教育不仅是技术技能的训练,而且负有人格品质塑造这一根本性的培养责任。对于教学与训育的关系,唐茂槐先生提出了“教训合一”的观点,“一是教中含训。教员对于学生,不但传授知识,且兼负养护身体陶冶道德之责任矣。二是教训即教育。教育者,非仅限于精神或身体一方面,谋其所以发达之者而已,实欲以养成其完全人格之谓也。三是教即教训。教既兼被教者之智体德诸方面,是于教中含训。四是训即教训。道德与知识既不能分离,故凡有训必兼教而施之,有教亦必兼训而行之也明矣”[11],认为教学与训育是密不可分、相互交织而协同并进的。

    何清儒特别强调,根据学生个人的问题,实行分类的、有针对性的个别指导,实质为训育工作的个性化实施。通过全方位关注学生的学业、性格、心理、家庭、健康、发展等问题,对学生有针对性的教育、指导,促进学生健康成长[12]。

    1931年由中华职业教育社推行设计委员会制定的《职业学校设施标准》中,确定的职业学校训育标准分为公共和各职业科两部分,各科公共标准为:“须启发健全之人生观;须令了解民生之原理,及职业之真义在服务社会;须养成责任心;须养成勤劳的习惯;须养成互助合作的精神;须养成理性的服从之美德;须养成适于所欲入之社会的正常习惯,而授以稳健改进之精神;须养成其适于是种职业之健康的体格,卫生的习惯,并预防其因职业而发生之病害;须养成对于是种职业之乐趣;须养成其经济观念及储蓄习惯;须养成其科学之态度”[13],以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与素养。除了公共训育标准外,对于不同的职业科,还须有与之相适应的、符合各科特点的特殊标准,如,农科学生要培养他们保持乡村淳朴的风习,具有农夫的身手、天然的美感;工科要养成学生精密的思想与正确规范的操作动作,有美术的基础和创造的精神与能力。

    为增强训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于不同类型的职业教育,职业教育界也提出了相应必须的、实用的训育标准。如,为加强女子职业教育工作,1925年5月在南京举行的中华职业学校联合会第四届大会上,通过了《审定女子训育标准案》,并由联合会通知各省区女子职业学校参考。案中指出,女子训育除人格的训练宜平时随时指导,和执行中华职业教育社推行设计委员会制定的各科公共训育标准外,拟定切合女子训练的若干标准。在德性方面,要使女子了解人生的真意和对于社会家庭的责任,养成理性服从、信实淳朴、慈爱的美德,养成天然的美感及从容的态度;在言行方面,要养成互助合作的精神、信仰科学的精神、精细的头脑与敏捷及判决的能力、合理而有序的语言,要使她们明白社会情形、经济原理,有良好的习惯和正确的行为;在日常社会方面,要使她们不浪费、不妄言、不畏惠、不怠惰、不作无益害有益、不以小利害大德,注重艺术,利用科学,做到常乐亲、常和爱[14]。虽说女子训育标准中明显透露出封建思想对女性要求的影响,但更应看出训育对知性的新女性培养的方向。

    三、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对训育的政策措施

    为加强中等教育的训育工作,民国政府和教育部相继制定、颁布了多项规定和文件,对训育工作提出明确的目标、要求和措施,以保障训育的质量和效果。

    1931年行政院公布《确定教育设施趋向案》,提出中等教育训育的原则、目标、内容、要求、方式等较为完备的指导体系。在实施上,应根据团体化、纪律化、科学化、平民化、社会化的原则,使无处不含有三民主义的精神。在内容上,要通过国民道德的提倡,民族意识的灌输,养成青年爱护国家发扬民族之精神;通过工艺课外作业及其他生产劳动的实习,训练青年勤苦耐劳的习惯和爱好职业的心理;通过体操、游戏、竞技、运动以锻炼青年的强健体格;通过自动的各种学术研究,养成青年潜心学问的兴趣。在要求上,一切训练务必要与实际生活相接触,并要谋求与家庭、社会的联系;教职员都应负有训育的责任,横的方面,应以青年全部生活为训育的对象,纵的方面,要顾及中学与小学训育事项的联络。在方式上,通过指导学生组织自治会及其他各种集会,以训育青年四机之运用;通过指导参加或举办各种合作事业、社会事业,训练青年协力互助的精神及服务社会的情意;通过家庭伦理观念的启发,唤起青年对于家庭的责任;通过课余娱乐的指导,以陶冶青年的优美情操[15]。

    1935年6月,教育部公布实施《修正职业学校规程》,明确职业学校为实施生产教育之场所,应实施“锻炼强健体格,陶融公民道德,养成劳动习惯,充实职业知能,增进职业道德,启发创业精神”[16] 的训练。在对训育人员的配备和要求上规定,学校设教导主任一人,学级较多的学校,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应分设教务、训育主任各一人;专任教员都须兼任训育事宜,并以住校为原则;训育员由专任教师兼任,其教学时间得酌减,但不得少于规定的专任教员教学时间最低限度三分之二,也不得另外支取兼薪。学校要设置训育指导委员会,由校长、主任、专任教师和校医组成[17]。

    在教育部颁布的《训育纲要》中指出,训育之意义在于“陶冶健全之品格,使之合乎集体生存(民生)之条件,而健全品格之陶冶,在于养成实践道德之能力,培养实践道德能力之道无他,好学、力行、知耻三者而已”;“在教育上之功能实为显示智育与体育之目的与意义,使之用得其当,以提高人生之价值,而为完成知识技能的教学效果之保证;而究其实践,则在使德智体三者相互为用,以完成健全品格之基础者也”[18],以塑造完整的人格、品性为根本,充分体现了训育要坚持学生可持续的素质发展及以道德价值观念为先的思想。确定训育的目标为“高尚坚定的志愿与纯一不移的共信——自信信道;礼义廉耻的信守与组织管理的技术——自治治事;刻苦俭约的习性与创造服务的精神——自育育人;耐劳健美的体魄与保民卫国的智能——自卫卫国”[19],并对四大目标分别进行了详细阐述,从目标的描述可以看出,通过训育在完善个人的同时,要致力于为国家、社会及他人的服务与贡献。例如,1940年9月教育部颁发的《教育部指定职业学校设置中等机械电机技术科办法大纲》及1943年颁发的《指定职业学校设置中等水利科办法》中规定,学生“在受训期间,除施以技术训练及军事管理外,初期注重军事、精神、体格三种训练”[20]。

    四、中华职业学校训育实践

    1918年中华职业教育社创设了上海中华职业学校,作为中国现代职业学校教育的典范,学校在开设之初,就十分重视训育工作,以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品性,服务于社会和国家。

    (一)训育的思想、规定和要求

    基于职业教育的现实情况和发展内涵,中华职业学校在其教育方针中特别指出训育的要求:“怠惰苟安,贱视操作服务而不屑,为亦为近今学生最大之通病。本校对于学生,竭力提倡劳动服务,凡仆役所为之事,皆当由学生轮值分任,祛其自尊自大之恶习,养成其耐劳耐苦之美德”,“俾将来成为善良之公民”,根据教育方针,确定了对学生的培养目的:“一是培养健全之人格;二是俾将来得一艺之长足以自谋生活;三是俾将来成为善良之公民,足以有益于社会”[21]。通过学校教育,一方面使学生获得知识技术技能,为职业作准备;另一方面培养学生德性,养成健全人格,成为有素质的社会公民。这充分体现了中华职业学校立德塑人、精艺做事、做事先做人的教育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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