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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阳犯罪嫌疑人恢复法人代表地位内幕

    时间:2020-04-28 09:02:1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日前,辽宁省辽阳工商局收到灯塔市政府的一份正式公函,该份公函的主要内容是,不予为辽阳顺锋钢铁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黄锦新恢复其法人代表资格。然而,辽宁某些人不顾灯塔、辽阳两级市政府反映黄锦新犯罪嫌疑的事实,将免职一年、逃避公安部门审查失踪半年的黄锦新恢复了法人地位。至此,发生在辽阳顺锋钢铁有限公司内部的法人代表纠纷事件终于浮出水面,引发当地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2006年12月30日,记者致电辽阳市工商局外事科王科长,请他就这件事发表看法,王科长说:“我们不能评论,想说但不能说,问题太复杂。”

    调查之一:黄锦新任职和撤职始末

    据了解,黄锦新(原广东顺德一名驻香港干部,后做了技术性定居)于1996年以100港币、发行100股在香港登记注册了香港顺勤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勤公司)后,于1996年12月以该公司为港方合营者与灯塔冶金矿山总公司及辽阳棉花堡铁矿(国有企业)签订合同,合资成立了辽阳顺锋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锋公司),共同开发棉花堡铁矿资源。合资公司总投资为7800万元,其中港方负责投资6240万元,占80%的股权;辽阳方面负责提供土地及其他资产设备作价投资1560万元,占20%的股权;黄锦新代表港方出任公司董事长。

    按照双方合同规定,黄锦新一方应投资6240万元,然而,截至1999年仅投资2700万元,拖欠职工工资及社会统筹保险金达几百万元,导致顺锋公司无法正常经营。

    2000年初,无力经营的黄锦新将顺勤公司75%的股权以4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香港居民杨永强。转让后,双方在香港公司注册处办理了股权转让登记,杨永强占有顺勤公司75%的股份,黄锦新占有25%的股份。

    杨永强接手顺勤公司后,考虑到不熟悉当地情况,所以仍委派黄锦新负责顺锋公司事宜。2000年,黄锦新私自将棉花堡铁矿的采矿权非法转让给及非法承包给抚顺罕王集团和本溪歪头山铁矿劳服公司开采。由于两家公司对该矿进行破

    坏性开采,受到国土资源部的立案调查,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对其处以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共1076万元的处罚。

    鉴于此,顺锋公司董事会于2005年12月31日依法撤销了黄锦新公司法人资格,顺勤公司随即委派了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及时和当地配合处理公司遗留问题,同时委托鞍钢矿山设计院对矿山进行了规范化的设计,现已投资外汇资金600万美元(合成4800万元人民币),支付了公司的欠债、罚款、工人工资及保险金、农民的征地补偿费共计4000余万元,公司正准备进矿山完成国土资源部要求的剥岩等治理整顿义务,受到灯塔市、辽阳市两级人民政府和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的大力支持和肯定。

    调查之二:0.25%股权的股东召开股东会是否合法?

    2005年9月,为了科学开发矿山资源并扩大规模,顺勤公司召开特别股东大会,增发10000股股份。黄锦新也派代表杨国梁拿着授权委托书参加了会议。由于黄锦新无力投资认购股本,而被日升公司认购9900股,加上其他股东的股权共占了99.75%的股权,黄锦新仅占顺勤公司0.25%的股权,顺勤公司从此由日升公司控股。

    但是,在顺勤公司法定董事会成员无一人知晓的情况下,2006年9月份,黄锦新私自召开了所谓股东会议,要求更换公司法人代表。

    一位知道该公司情况的律师对记者说,按照香港公司条例和顺勤公司章程的规定,只有持有公司10%以上股东才有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力,必须持有51%以上的股份的股东才有权召开股东大会并做出决议。鉴于此,黄锦新召开所谓股东会议是否合法也就不言自明了。首先,黄锦新召开的所谓股东会议顺勤公司法定董事会成员无一人知晓,这违反了香港公司条例和顺勤公司的章程其次,黄锦新转让股权后,黄锦新仅占顺勤公司0.25%的股权。因此,黄锦新无权代表公司召开会议,这次会议做出的“更换公司法人代表的决议”也是不合法的。

    香港顺勤公司多次向辽宁省工商局主要领导反映情况,并也向辽宁省委、省政府做了书面汇报,省政府有关领导也做了批示,但是辽宁省工商局某领导仍一意孤行。

    曾参与调查的记者致电辽宁省工商局两位局长,其中一位说:“北京某某部门来过电话,太复杂我们不好办。”一位还说:“我们不能上网核查,我们就看转递章,明天有人盖章我们还换,人抓了再说,公司损失与我们无关。”

    调查之三:犯罪嫌疑人能否继续当法人代表?

    黄锦新免职后,公司对其进行了离任审计,审计中发现他有严重的经济问题,并及时报了案。辽阳市公安局马上对黄锦新涉嫌犯罪立案侦查。初步查明:黄锦新在顺锋公司任董事长期问,侵吞公司617万元巨额资金,黄还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的手段抽逃合资公司注册资本金2035万元并据为己有,受骗的借款方——本溪火连寨铁矿选矿厂已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顺锋公司提起了2045万元的诉讼。另外,黄锦新在任期间,非法转让采矿权致使顺锋公司被处罚1076万元,非法占地被处罚560万元,拖欠本溪第二建筑公司工程款1100万元,矿山整顿需支付剥岩的工程款3100万元,以上总计给顺锋公司造成了近8000万元的外债及损失。但这时候,黄锦新却失踪了,公安部门也找不到他了。

    黄锦新召开股东会议后也拿到了律师证明的所谓股东决议,堂而皇之地要求更换公司法人代表。

    在辽宁省工商局有关领导的指示下,辽阳市工商局依据此次股东会议记录于2006年9月13日受理了黄锦新要求召开变更法人听证会的请求,并发文要求顺锋公司在2006年11月21日召开变更法人听证会。而顺勤公司于11月6日才收到其下发的听证会通知,时间之短,令人意想不到。更令人费解的是,通知只发给了顺勤公司,而未下发给同样依法有利害关系的该公司董事长简瑞云女士。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厉害关系人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另据顺勤公司在2006年12月24日给辽宁省工商局领导的紧急信中说,黄锦新是一个被内地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的犯罪嫌疑人,且已受到公安机关的协查通缉。依据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司法机关通缉的人即无权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法规并非要求必须是司法机关发通缉令,只要司法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发出接受调查的通知,该犯罪嫌疑人即属于受司法机关通缉的人,即无资格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而事实上,辽阳市公安局、灯塔市公安局已书面向犯罪嫌疑人发出到案接受调查的通知,也已向辽阳市工商局发出见到黄锦新即刻报案的协助通知书。

    辽阳市和灯塔市两级政府均反对更换现任法人代表。

    辽阳市有关领导明确指示辽阳工商局因现在投资情况良好不要变更法人代表。灯塔市政府马上向辽宁省及辽阳工商局发出正式公函反映事实经过,特别指出黄锦新是公安部门立案的犯罪嫌疑人,并表明不要为辽阳顺锋钢铁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黄锦新恢复其法人代表资格,但是在2006年12月黄锦新还是被恢复了法人代表资格,随后该项目也被迫停工。

    调查之四:转递办为何该出两份自相矛盾的证明书?

    记者看到了两份转递证明书,一份是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2005年11月8日签发的,内容为香港顺勤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罢免黄锦新先生及刘泳女士香港顺勤公司董事的决定”,“黄锦新先生及刘泳女士无权代表香港顺勤公司对外进行一切与香港顺勤公司有关的任何商业与行政行为。”而另一份是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23日签发的:“委派黄锦新,刘泳出任本公司(顺勤公司)董事,立即生效。(此证明是香港某律师以第三者的口吻开出并利于自己推卸责任的证明书,也就是黄锦新无权召开的所谓股东决议)”同是转递办递交的证明书,前后自相矛盾。

    香港顺勤公司一位董事也说:“我们通过人找过中国法律(香港)服务公司的某副总经理,她说:“黄锦新势力太大,我们就这样办!”态度十分坚决。

    据找过转递办的香港顺勤公司律师反映为了证明黄锦新拿的证明是假的,顺勤公司董事会几次派人去办法律证明书,但转递办就是不受理。律师问为什么,转递办工作人员回答说:“香港法院对顺勤公司的股权有判决,又禁止几个人不予参加合资公司的经营”。但记者从香港注册处网上查到,顺勤公司的股权没有变化,法院没有执行,法院判决书上也无法定大股东日升公司不准参与经营字样。但转递办为什么不予受理呢?香港律师最后说:这只是一审,香港是法院三审制度,就是黄锦新三审都赢,才获得1%的股份。

    调查之五:转递办为何不为公司转递证明书?

    2006年底期间,顺勤公司为辽阳顺锋钢铁有限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等事宜,委托了委托公证人为该公司出具了一些《证明书》,当委托公证人将《证明书》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办加章转递时,遭到拒绝,拒绝转递的惟一理由是:“公司部分董事会成员及部分股东的行为因公司的股权纠纷而受到香港法院的禁制令限制。”

    据该公司董事陈大鹏介绍:第一,根据香港法律规定及国际惯例,受禁制令限制的人士只能是判决书上明确列明的被告,而本次委托作证明的人士无一是受禁制的人士,也非受雇人、更非代理人,而是顺勤公司独立的不受禁制的股东、董事。根据香港高等法院的判决,法院禁制的是杨某某等七人不得干扰合资公司的运作。但本次委托作证明的相关法律文件,是根据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的,占公司99%股份的大股东日升公司委派的董事欣涛投资有限公司、辉皇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志成、陈大鹏、陈凤婷、余芝等人作出,上述人员未受法院禁制,香港公证律师十分清楚,因此才愿意为上述人员作出的法律文件出具证明,不知转递办依据的什么法律拒绝为《证明书》加章转递?

    第二、禁制令规定的是禁制干扰合资公司的运作,不知转递办有何法定权力、依据什么来判定我公司作证明文件的行为是干扰合资公司的运作。根据香港高等法院的判决,法院禁制的是杨某某等七人不得干扰合资公司的运作。但本次委托作证明的相关法律文件,是根据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的,占公司99%股份的大股东日升公司及其委派的董事。不知转递办有何法定权力、依据什么来判定我公司作证明文件的行为是干扰合资公司的运作?相反,我公司出证明文件的行为不但不是干扰合资公司运作,而是我公司享有的法定职权。

    第三、转递办片面扩大香港法院禁制令的效力和适用范围,却忽视香港顺勤公司在香港公司登记处登记的股东持股情况,不为合法持有公司99%股份的大股东出具的证明书加章转递,却为仅占公司0.25%股份非法召开的所谓“股东会决议”证明书加章转递,不知转递办这样做是出于什么考虑?而占公司0.25%股份的股东却莫名其妙地在明显违反香港公司法律的情况下召开的股东会决议证明书却被加章转递。

    另据香港公司法律,只有占公司至少10%股份的股东才有权召开股东会,转递办明知我公司占99%股份的大股东是日升公司,尚未被法院裁决撤消大股东地位,相关证明文件中写的是清清楚楚,加章转递的0.25%股份的股东召开的股东会决议及加章转递的黄淑云律师证明的黄廷光大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写的也是清清楚楚。我们知道,根据相关规定中国委托公证人律师是独立地以个人身份作证的,证明内容的对错是由公证律师自己负责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只是审查中国委托公证人的出证程序是否合法、文件格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而对内容是不进行实质审查的,也是无法进行实质审查的,因此,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没有理由不为我公司的《证明书》加章转递。

    调查之六:蹊跷事连连发生纠纷还在继续

    据内部人士透露,在2006年9月下旬,辽阳市公安机关对黄锦新抽逃出资,职务侵占一案进行调查之时,上面有关部门却将黄锦新犯罪案宗调走。这一调走时间近两个月,而恰恰在这段时间里,黄锦新竟然能够让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办通过了一份与一年前转递文件自相矛盾的证明书,随后,辽宁省竟然严令辽阳市工商局更换法人代表。因黄锦新港商身份,灯塔市公安局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进一步的措施,由此也错过了进一步调查的时机,最后造成了嫌疑犯黄锦新又被恢复其法人代表的事实。

    近日,香港顺勤发展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议,决定对出具的假法律证明书的香港某律师告上法庭,同时对黄锦新非法召开董事会一事提起诉讼。

    又悉,辽宁省灯塔市公安局鉴于黄锦新的香港居民身份,正按程序向有关方面上报,如有关方面重视并批复得快,可望在近期对黄锦新采取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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