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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研究

    时间:2021-02-08 08:03:1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在其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对著作权的管理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该篇著作经过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介绍与建立健全著作权管理制度中的几个问题的专研,但愿对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近况有较为分明的了解,从而更好地促成著作权团体管理制度在新的社会环境下的成长。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法律关系;网络作品

    引言

    著作权人自己的管理作品的使用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使用并且收取版税,是我国最传统的著作权管理方法,随着我国经济文化发展以及与世界接轨,著作权的利用方法日趋普遍化和多样化。而在这其中也出现了许多的问题,如著作权人对自己权利的管理越来越困难,侵权现象的不断出现等。这就对我国的著作权管理制度的生长与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挑战。而由于我国著作权管理制度的发展起步较晚,管理组织制度还没有健全。在对著作权管理制度研究的同时,也探究我国著作权制度建设的成就与问题。

    一、著作权管理制度概述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源起于18世纪的欧洲。1777年博马舍的“戏曲作者和作曲者协会”的建立被视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雏形,而直到1850年世界上第一个管理音乐作品著作权组织的成立,才宣告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开端。经过近三个世纪的发展,在西方社会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管理制度。它在促进文化知识的传播,保护著作人的权利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实现了著作权人及著作权使用人员的利益保护。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其内在原因是著作权人权利意识觉醒,直接原因则是现代社会的发展使作品使用方式多样化。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在1991年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获得合法地位,因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方面的经验值较少,而在著作权保护方面一直处于薄弱的地带,因此需要立法者给予前瞻性的指导。虽然我国对著作权法的保护框架与尼泊尔公约、发达国家的保护制度大体上相一致。之后经过2001年10月27日颁布的《著作权法》(修订案)、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完善,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才一点一点的建立起来。在其短短的二十几年的发展中,虽然在应对在知识经济的浪潮下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也是迫在眉睫的。如何使其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的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极大的挑战。面对挑战,我们不能惧怕,要积极的分析挑战带来的问题,从而可克服困难。

    二、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几个问题的分析

    著作权的管理关系到著作权人的核心利益,同时也关系到一个国家对知识权利的保护。不但在理论上需要完善,而且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有以下几个问题是需要我们了解。

    (一)著作权管理组织的类型

    从世界范围来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常可分为半官方半民间型和民间型组织、垄断性和非垄断性的组织以及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组织这三种类型。

    从是否具备盈利目的来看,可以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分为盈利性和非营利性组织两种。目前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将其定性为非营利性组织,例如西班牙知识产权法明确规定管理机构不可以有营利目的,要求以自身名义或者他人名义为各种作者或者其他知识产权人管理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权的依法构成的机构应得到文化部的准许;俄罗斯也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利将作品用于贸易活动。因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并是为了更好地促进文化的交流与发展,使国家的繁荣富强不仅体现在经济、军事上,更体现在文化上。如果以营利为目的,将会产生一系列问题,如腐败滋生、著作权人利益得不到保护等。

    根据著作权在法律中所占的地位来看,可以将其分为官方型、半官方半民间型和民间型三类。而基于著作权的私有性质以及文化传播的目的,一般国家的著作权管理组织为民间性质。世界上最先建立的法国戏剧作家协会就是非官方的民间机构。可是我国在创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开始的时候,政府就发挥着主导性作用。这一方面可以使其正规化,而且可以在法律上规定保护相关责任人的义务和权利,使公民的著作权得到保护。但随着我国知识经济与网络传播的发展,政府主导的组织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因此需要我国相关组织的完善与改进。

    集体管理组织是否具有竞争性,是划分垄断性与竞争性的重要依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垄断性集体管理组织起主导作用,因为相对于竞争性组织,它可以是著作权人的权益受到最大程度上的实现。不会出现由于恶性竞争导致的著作权管理的混乱。但同时也要防止垄断集体管理组织滥用其垄断权利,在这一层面上,国家要有相关的法律予以监督。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法律关系分析

    著作全集体管理组织在法律意义上涉及到三方关系:权利人,使用者,集体管理组织。正确认识三方的法律关系,对建立健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很有必要。

    持有人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法律之间的关系,是合理定义它们之间的信任关系。信托关系指的是在一个依赖的基础上另一方对另一方管理他们自己的特定属性,另一边是答应对方的利益和行为或者行为是为了两边的共同利益。它们在主体关系、操作过程和法律组织结构的一致性,最重要的是集体管理的特定方面的操作也遵守法律的信任。这种信托法理首先体现在著作权与利益权相分离,著作权人将使用权利转让于集体管理组织,就不得再向其他机构转让,从而保护了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使其不受到侵犯。受委托的集体管理组织使用著作权,著作权人享受其著作使用带来的福利;其次集体管理下的著作权具有独立性特征。这种委托关系一旦产生,被委托的著作权便成为独立于管理组织的资产,并且不再受被著作权人或管理团体的债权人的主张。

    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还有其余的两种法律关系。那就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关系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人之间的关系。在一般情况下,著作权管理组织用自己权利行使人的名义与使用者就作品的使用进行洽商,授与使用人相应的使用权利许可,而且收取一定的费用,最后通过合同方式将这种使用权利确定下来,形成一种合同法律关系。而集体组织之间的关系相对来说就比较简单一些。每一个国家和各个国家之间必然存在多个管理组织,他们之间进行业务往来,文化交流,通过签订协议实现作品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流通与传播。从而形成了一种代理性的法律关系。

    三、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管理制度

    尽人皆知,网络技术的发展极大地转变了传统的方法,维护提交人的著作权利。网上环境下版权法集体管理制度逐渐发展,文章的版权所有人受版权保护是网络的框架内的一个最重要的管理工具。有些科学家认为,因特网是提供传统作品给公众的一个新的途径。在这方面,集体管理组织被请求向其成员提供与过去相同的服务。与许多传统领域以便就此达成协议,使用和管理与他们收集的使用和分配的版权。然而,虽然目标相同,但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有着特别大的区别。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传统的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在这个基础上,为了使著作权人的利益在网络环境下得到很好的庇护,我们有必要创立一套适用于网络环境的集体管理条例,同时使用人也能够对网上作品实现合法的使用。

    想要非常好的实现法律的效益价值必须建立完善的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按照法律的一般规定,使用者只要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费用便可以使用。可是,网络版权的授权与获取这种授权之间存在着很大的障碍,妨碍着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的买卖,这其中最主要要的障碍便是交易费用。著作权人将自己的作品放到网络上去,而使用者查找到作品并想使用该作品都是需要缴纳费用的。

    我国著作权法要求一件智力创作成果如果想要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务必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对于数字作品,从传统作品到计算机内存,但是一个数字的转换过程,与以前的摄影、录音和其他技术手段来处理工作并没有实质性区别。与此同时,也不会因存在、传输方法的改动而丧失原有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因此它还是作品,不论是该作品的原有方式还是数字化模式都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关于数字式作品,尽管其以数字方式在互联网上“流动”,可复制性与传统作品有所差异,但数字形式并不影响其可被感知,流动性也不能否认其被可复制性,它与著作权法立法主张和意图并不违背,也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任何人经过计算机屏幕去浏览一部小说时,都会了解享有著作权的仅仅是屏幕上显示的那些表达了一定构思的文字组合,而不是作为‘物’的计算机屏幕本身”。

    四、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新发展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电影、文字、音像、音乐、摄影等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体系。跟据统计,2011年,这5家机构合计收取著作权使用费用2.1亿多元,分配著作权使用费1.7亿多元。在这一方面,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收入八千多万元,中国音视频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收入1.2亿元。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虽然得到了很大发展,但随着科学技术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网络迅速流行并且现代社会生活中不断发展与壮大,这其中也出现了很多不可避免的问题。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作是现代著作权法制的基本制度之一,是符合现代社会发展趋势的。在网络普及化的今天,信息资源得到了极大的传播与共享。网络技术使我们自由地获取作品资源成为了一件比较容易的事情,新的技术使得人们可以轻而易举的复制他人的作品,把他人辛苦完成的作品修改为自己的作品。这样一些人在利益的驱使下,用复制品在网络上传播,极大地影响了作品著作人的权利,侵犯了著作人的权利。而“丁香花事件”的出现也为我们如何在而网络生活中保护著作权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提出下面几项建议:

    (一)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监督

    著作权的保护是实现知识产权合理运用的重要手段,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需要著作权组织、国家、社会的共同努力。

    著作权组织要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设立机构组织内部监督,对涉嫌侵犯机构权利和著作人利益的行为作出报告,并有权要求其改正、公开道歉并补偿一定的损失;国家应该从立法和执法方面进行管理监督,行政机关要加强有关方面的治理措施,执法机关要建立严肃惩罚侵权措施;在社会方面,要加大对保护知识权利认识的宣传和讲解,形成良好的尊重知识权利的社会风气,自觉维护著作人的权利。

    (二)引入市场竞争体制,合理定位政府角色

    由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发展较晚,发展还不是很完善。同时在发展的过程中,政府一直起主导作用。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集体管理制度的确立,但政府主导导致的机构运行僵化现象也不断出现,是文化事业发展缓慢。因此,面对新形势下的挑战,需要对现行集体管理体制做出相应的改变。

    将著作权集体管理引入进市场机制,一方面是为了使其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更加充满活力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使政府在其发展过程中重新定位,不再束缚其手脚,全面发展。在市场竞争环境下,集体管理朝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而由于市场竞争性的存在,势必会提高其经营的效率性,促进发展。而在这个过程中,政府要扮演好监督者和制裁者的角色,监督其运行过程中的不合理、不合法现象,达到社会效益和权利效益的平衡关系。使著作权集体管理有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使其健康发展。

    同一种或同一权利的许可存在几种版权收集管。为了实现自由竞争,为了避免垄断行为,同样的工作或类似的权利应该被国家在立法上所允许,可以存在于该组织的作品的版权的二到三家。比如音集协管理的是音像作品的著作权及其相干权利,国家可以在立法上允许同类作品成立二至三家集管组织,由权利人自愿选择加入。以这样的方式,为了使他们的合法利益得以实现,权利人可以自由选择其信任的著作权集管组织,对于小作品权利人来说,也不会因为单一著作权集管组织所设定的高门槛,高标准无法进入而难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从产生至今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了。在信息化、网络化的今天,它的价值越来越被显现出来,但是毕竟还是一个非常年轻的一项制度,需要不断的完善和发展。网络让世界没有了国界,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使更加困难,现实呼唤着集体管理制度的世界统一,呼吁着各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合作。相信著作权集体管理世界化的时代就在不久的未来。

    结语: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现代社会发展下保护著作权的一种形式有效的、必不可少的方法,对著作权管理制度深入清楚地认识,可以更好地促进我国著作权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发展。而在网络化的今天,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也极具现实意义。(作者单位:辽宁理工学院(原渤海大学文理学院)文法系)

    参考文献:

    [1]叶文博,1994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其立法之研究》,台湾私立东海大学法律学研究所

    [2]吴汉东,1996年,《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3]王先林,2001年,《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法律出版社。

    [4]曲晓燕,《中国文化报》2005年2月第四期,《丁香花》事件凸显著作权集体管理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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