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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入分配改革下个税调节功能的研究

    时间:2021-03-20 07:57:5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财税法治是我国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其改革成败是关系着我国经济是否平稳运行,社会公平正义是否实现的关键。对个税调节功能的重新认知是我国财税法治改革进程中的重要一环。收入分配改革问题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问题息息相关。加强对非工资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的控制,积极推进个税税制的改革是我国财税法治下不可忽视的因素。通过对收入分配下的个税调节功能的研究,逐步地加深理解对现阶段个税改革的方向和意义。

    关键词:财税法治;收入分配; 个税改革

    一、基尼系数下的中国收入分配现状

    基尼系数是用于衡量居民收入差距的常用指标,目前全球平均水平为0.44。2012年我国官方居民基尼系数为0.474。证实了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事实。由于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土地、资源、资本三要素颠覆了传统的收入分配模式,城乡之间、行业之间的贫富差距被快速拉大,资源分配不公,资本投机盛行,使得社会财富分配更加不公,这一切都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不可回避的事实,也是影响我国经济平稳发展的危险因素。

    发挥个人所得税(以下称个税)调节功能是调整个人收入分配,维持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在财税法治改革的大环境下,个税改革应该走在最前端。因此,在目前收入分配现状下探讨我国个税调节功能是很有意义的。

    二、我国收入分配与个税税制的现状

    摆在个税调节面前的首要问题是认清现状,数额巨大的隐性收入在我国中高收入群体中普遍存在,但这在工资条上却很难被发现。生活中,高级名酒名烟普遍存在,奢侈商品华美外包,普通居民购买力有限,在人均收入偏低的情况下,什么人、什么途径有钱是不可把握的因素,相对缺乏的法治环境、关系文化泛滥,红包问题,购物卡问题,有数据显示已发到两万亿张。隐形收入不再遮遮掩掩。逐步扩大的贫富差距是现实,但隐藏在公权力背后的腐败更让人不能容忍,个税调节之手伸不进大量隐性收入的口袋是造成收入分配不公,个税调节不利的重要原因。

    收入分配改革的现实紧迫性把个税改革推向了我国财税法治改革的前沿,从目前改革呼声来看,仍是单一地继续提高个税起征点,这使得低收入人群并没有减轻负担,反而让高收入者占了便宜。这不仅不能发挥个税调节功能,却让社会矛盾更加激化。

    三、国外个税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分析

    发达国家的个税是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美国政府已把一个次要税种变为美联邦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近几年一直占到联邦税收的40%左右。发达国家多采取家庭整体课税,即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好坏,缴纳的不同的所得税。日本实施“所得税控除制度”,对于纳税者本人生活所需的各项最低费用免征所得税。

    以家庭为单位扣除个税的做法在我国地方遭到强烈反对,有关专家认为,目前中国对个人的收入状况尚无法做到完全透明,要对家庭中所有成员的收入作总体的衡量是困难重重的。即使在现在这种简单的税收制度下,仍然不能保证达到条件的人都能纳税,仍然有很多人通过各种手段偷税漏税。税务机关的职责在于对个人收入统计,无论是工资收入,还是所谓的隐形收入,并督促纳税人及时交税。如果能做到,即能体现纳税的公平性,又能藏富于民、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也是发挥个税调节功能的基础条件。

    发展中国家的个税很难改善收入分配不公问题, 累进个税税制的成本高昂, 个税税制显示出较低效率。政府想利用个税来消除贫困和不公平现象, 难上加难。从我国目前现实情况来看,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不明显时可以配合采取以低收入者为目标的财政支出计划和其他政策措施,也不失为明智之举。

    四、我国个税功能的调整方向

    我国现行税制下,绝大多数是向企业征收的,直接向个人征收的主要是个税。我国个税目前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名义上是一个税种,实质上分为11个征税项目:不同的征税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的计征办法、适用不同的税率表格。这样安排虽有利于税收征管,有助于防范偷税漏税,但这种税制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我们国家的个人收入差距本来是综合而非单一性的差距。我国的个税存在着税率形式过多,不同所得使用不同的边际税率有失公平。税负不合理,征管手段落后,税收信息共享制度尚未完成,都是我国个税无法发挥完全调节功能的关键原因。

    保证个税调节功能的正常发挥,要有一个科学可行的个税调整改革方案。我们必须在现有基础上重新定义我国个税的特征,明确调整方向,为财税法治改革打下基础。

    (一)重新认识个税福利特征

    个税应纯粹是一种收入调节税和福利税,而不应当是一种财政税。它不应当以政府增收为目的,而应以财富在老百姓之间的二次分配为目标。近年来,随着经济繁荣、扩大内需是保持经济持续较快增长的重要任务。居民消费水平与居民收入分配联系紧密。从提高居民对未来收入的预期做起,那么个税改革的意义才有价值。我国个税每年占国家总税收比例通常保持在7%左右,这部分收入即便全部用于社会保障福利事业,也无以弥合贫富差距。这并非是税制本身的问题,而是我国个税调整不彻底,税制设计不科学的表现。如果不从分配结构的改善入手,个税的调节功能只能是象征意义大于实际价值。

    (二)个税改革的前提与完善

    实现个税改革离不开几个前提:

    其一,区分真正的穷人和富人,而这需要政府部门不仅仅是加强税收的征管,更要健全国民收入的监控体系,切实规范法外收入,密切监控法外收入;

    其二,个税收入的增长幅度不应高于居民收入的增长幅度,并在这个基础上重新考虑个税免征额的调整,为居民收入与经济增长同步助力。

    研究整个国家财富分配影响力问题要从个税所涉及人群的人口比重、个税收入占国家总税务收入的比重及对人们心理等多方面考虑。在起征点为2000元时,涉及的纳税人群约占总劳动人数的7.5%左右,而在起征点到3500后使纳税人比例从28%降到了12%,换句话说,新标准下的工薪所得人群中只有12%的人交纳个税,不到我国总劳动人口总数的4%,纳税面过窄。

    应该明确个税对于增加国家财力意义,发挥它的调节功能。从国家税制来看,个税由于比例低,算不上严格意义的主税种。在此基础上的个税免征额的调整,对实现国家财政收入增长的影响有限。个税既然是一种福利和收入调节税种,应该不影响中低收入阶层生活为前提。所以个税征收应当根据中低收入群体的实际生活负担来定,而不是仅仅根据工资高低来定。说简单点,就是个税应当按照家庭整体为参考、以实际生活负担为依据来征收。

    (三)加快我国个税税制的调整

    中国个税法改革的目标应当在发挥其组织收入和稳定经济、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同时,在逐步提高其收入规模的基础上,侧重于强化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在课税模式选择上,必须统筹考虑侧重于发挥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符合我国征管条件、顺应国际改革趋势等因素,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税模式为宜。在个税立法中,实体制度建构的重点是完善费用扣除制度,改革和优化税率结构。为了体现分配正义,我国对于综合征收中生计费用扣除,应当摒弃现行“一刀切”的定量扣除制度,采用基础扣除和特别扣除相结合以反映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体现“以人为本”精神;征管程序制度变革的关键是建立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模式,健全个人收入信息监控制度,从制度上扼杀灰色收入,隐性收入,保证社会分配公平合理。

    针对我国个税改革存在懒政的现状,应该提前做好个税的利用率和偷税漏税的规制,加强税收征管的力度,逐步加大个税收入,要把个税增长应与经济增长同步进行,将个税由大众税向富人税转变,主要针对收入分配的二次分配,有意识的扩大个税助力消费需求,扩大居民收入,保证社会公平。

    (四)辩证借鉴发达国家可靠方法

    为了加强税收源头控制,堵塞税收漏洞,可以借鉴美国的税务号码制度。所谓税务号码制度,实际上就是“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相应建立的中国“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意义重大,使我国个人的一切收入、支出都在“个人经济身份证”账号下进行,限制现金交易,加快个人信息与银行储蓄对接,进一步增强个人收入的透明度,使公民的各项收入均处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

    国外在采用“以家庭申报为主,个人为辅”的办法。当然,在这之前先要建立税收征管信息的大量工作。目前来看,我国可以先搞试点,或者先尝试“夫妻联合申报”,在时机成熟时再逐步推行“家庭申报”。我国已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家庭养老负担情况将越来越复杂,如果个税完全不考虑家庭因素,就很难体现社会公平。通过试运行可以发现矛盾、解决矛盾,逐步向全国推广。个税改革应该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这应是个税税制改革和发展的主流方向。

    五、结论

    我国目前税制形式简单,实际复杂。为了更加充分发挥个税优势,个税修改应对所得项目中经常性的、大量发生的且最能体现纳税能力的收入项进行综合,其余项分类征收。我们应该踏实推进税收改革,形成综合性区分所得税制,在税收征管,税收信息管理上多下功夫,打好财税法治改革的基础。

    我们应该看到,伴随着中国税收法治的完善,个税立法必有更大的进步,无论是法律文本的规范程度,还是其所体现出的税法理念,都在不断的完善。只有税收法制得到完善,个税才会发挥更大的调节功能,才能进一步控制好收入分配。财税法治精神下的税制改革应该在坚持社会正义的同时,注重效率原则,尤其是在收入调节、缩小贫富差距方面有替代手段的情形下,应当针对税法的社会效益、确定改革的内容和步骤,这是我们当前所应该做的基础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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